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摘 要 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调解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化。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将民事诉讼调解原则由“着重调解”修改为自愿、合法原则,在审判实践中,调解亦有被愈来愈张化的趋势。 关键词 调解 策略 改革 作者简介:郝松,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28-02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本文就调审分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首先,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广泛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并为日本、德国、美国、 英国等国家所推崇(有的国家称之为诉讼和解)。 笔者认为,在考虑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时,我们既不能夜郎自大,盲目排外,又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要总结我国法院调解的经验教训,又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在此,美国和德国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落实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合意,保障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的意志自由。为此,笔者总体上赞同全程调解说。目前,各地法院相继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以方便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合意,可以迅速、快捷地完成诉讼过程。如今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案件已经在法院调解案件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如我院去年在诉讼服务中心达成的调解案件就多达1 483件,占全院调解案件的50.08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院以优秀退休人员蔡春道同志命名的“蔡春道工作室”在诉前调解工作中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蔡春道同志以资深老法官特有的敏锐观察力、调解策略、调解方法和手段,将一件件矛盾纠纷激烈的案件解决在庭前调解阶段,定纷止争、钝化矛盾。 对于一审案件而言,应当注重审前准备阶段的调解,即调解主要在审前进行。随着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审前准备阶段将成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此阶段,当事人完成了起诉与答辩,甚至完成了证据交换,双方各自对对方的观点及双方争议的争执点有了基本的认识,此时,法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调解。如我院对此就有一个庭前调解程序,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大的,有可能调解解决的,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及诉讼条件的许可,人们将很多的问题都到法院解决,有时甚至只为争一口气,“赌气官司”大有人在。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因诉讼对立产生的“后遗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就比审判方式要温和的多,平缓的多了。在调解中,法院积极地为当事人解决纷纷营造“友好的氛围”,使双方互相体谅,不仅纠纷得到解决,当事人的其他社会关系也能得到恢复或维持。 在开庭审理阶段,如果当事人愿意自行和解的,可以自行和解,要求法院出面调解的,法院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使双方持有合法有效的法院手续。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此时,案件的基本情况已经明朗,是非责任已经基本查清,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各方均有调解的意向,但对协议内容有差距,此时我们需要运用多种调解方法,以促成案件最后调解成功。调解的方法有很多种,如 “亲朋帮教法”、“证据展示法”、“冷静处置法”、“以案说案法”、“法条释疑法”、“背对背”法等,掌握这些方法还不够,还需要我们运用一定的技巧将这些方法按照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运用。如何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如何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如何注意人的性格而区分调解、如何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等等,这些都是调解的技巧,需要我们针对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的方法从而取得不同的效果。 首先,我们要想当事人所想,着重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问题解决了,案子自然就解决了。当然有些事我们确实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只要我们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做了,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也有利于减少上访。 其次,在进行调解时,一定要善于倾听,让当事人说出心中的想法。有人曾经从社交艺术的角度评价倾听的重要性,说“十句恭维也不如一刻凝神倾听使对方感受到尊重”。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倾听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用真诚的态度与善意的表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能使当事人赢得对你的好感和信任。当然在调解过程中也要注意忌听片面之词,要懂得辨别是非。无论当事人陈述的怎样,千万不要说“别说了,你说的这些跟案子无关!”“你说这么多有什么用,与案子一点关系都没有!”之类的话,说这些话很伤人,会丧失当事人对你的信任。对我们来说这仅仅是千百件案子中的一件,但对当事人来说,这却是他生命中的一件大事,也许这一生他都只打这么一个官司,因此要懂得委婉用语。同时在听的过程中要寻找时机,寻找突破口,趁机达成调解。随着我国有车一族日益增多,“马路杀手”也相应而生,交通事故案件在各地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升高。记得在一次交通肇事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已持续了一上午,眼见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金额的差距也由原来的10万元降到了5万元、2.5万元,1万元,但是这1万元却令双方之间陷入了僵局。当时承办法官在做被告的工作,而我便主动给原告做工作,我反复给他们强调判决后执行的难处和弊端,建议他们不如在调解中退让一点,钱虽少点但却能拿到现钱。原告的父亲老泪纵横,悲痛的说:“妹子,你说我四五十多岁的人了,就这么一个儿子,现在人被撞死了,我白发人送黑发人怎么好想呀?我也不是差这1万块钱,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我儿子的命了,我赌的是这一口气呀!”听着死者父亲伤心的话语,我一时语塞,但承办法官听到哭诉后,便及时做保险公司和被告的工作,人家性命都失去了,有什么比这个还重要吗,各被告听后态度大有改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所以说善于倾听很重要,从倾听中抓住时机,趁热打铁,是不错的调解方法。 第三,要学会说动当事人,一个案件的调解成功与否,更居主导地位的似乎是看这位法官基于生活阅历而沉淀起来的沟通、取信、感染能力。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当事人,开展同样的工作,换了不同的法官,结果可能就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会讲解,讲解时态度客观公正,不就实体问题乱表态,即使表态也要实事求是;讲解时不要板着面孔,打着官腔,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讲解时要有安抚有引导有警醒有触动;讲解的语言要通俗易懂、简单直白,多用群众身边的例子,多讲群众能接受的道理,多利用一些当地的民情风俗。 基于前述调审结合模式的调解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对法院调解制度改善,提出下述改进设想: 1.进一步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分流。把该调解的和能调解的,尽量在诉讼前就解决掉,充分理由民间调解和诉前调解,尤其注重发展、完善诉前调解,逐渐将诉讼中的调解分流至诉前调解当中。以利于实现改调的调,该审的审,充分发挥两个不同诉讼程序的特色和长处,将其摆在最适合的位置去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调解员不仅由法官充任,还可以包括律师、社会工作者等其他人员;规定调解不成的,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转入审判程序等。这样做,既有利于当事人自由形成合意,还可以保障调解和审判的公正性,真正实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2.进一步发展法院诉前调解机制首先要区别法院调解与诉前调解。法院诉前调解,就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促使当事人接受由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调解员的调解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包括法院诉前调解但又不限于此。我主张弱化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将之转移到诉前调解上来。规范并明晰法院诉前调解的程序,扩大调解主体的范围,发展完善法院诉前调解机制。 3.进一步强化自愿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调解自主权。调解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纠纷解决方式,合意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在调解过程中,要弱化法院居中作出决定的功能,而更注重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表达。当事人不仅有权自愿决定是否调解、什么时候开始调解以及调解协议达成的方式和内容,更有权利在法院久调不审、以调代审时有要求进入审判程序、进行申诉要求其尽快改正等权利。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真实意愿提供保护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