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初探
中国政法大学
行政法律诊所论文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初探
学号:2009101104 姓名:姚腾越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初探
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由于经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原因,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不能随父母进入城市生活,而被留在农村,与祖辈一起生活或寄养在叔辈朋友家或自我照顾,形成了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接近2000万,这个数字仍在逐年增加,已经形成一个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群体。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位或失当,学校德育工作之后或者缺失、社会不良环境的催化致使他们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这一问题近年来已呈现严重发展趋势,而社会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为此,本文针对近几年来“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留守儿童犯罪的界定
“留守儿童”这个词汇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它代表着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社会各界一般将它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从《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14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我们认识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留守儿童犯罪。然而我们从犯罪学这个意义上来看,普遍认为“犯罪”,不只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行政法现的行为和不良行为如不道德的行为。
因而,笔者将留守儿童犯罪界定为18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违反
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和不良行为。在此定义基础上再研究和分
析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并剖析其原因。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特征
1.犯罪性质多为突发性暴力犯罪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处于18岁以下,受教育水平较低而且法纪观念差。除了知道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是犯法外把其他犯罪行为认为只是做错事与犯罪无关,这样便导致大量的农村青少年暴力犯罪。他们事先往往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和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偶然事件而突然起意。据有关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其动机也较为清晰,如为满足支配欲而杀害、伤害;为满足占有欲而抢劫、盗窃;为满足性欲而强奸、猥亵等。
2.犯罪类型多为财产型犯罪
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加上贫富差距拉大,在物欲的驱使下,抢劫、抢夺、盗窃、寻衅滋事的行为常有发生,他们经常出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动辄小偷小摸,甚至抢劫敲诈。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及侵财性犯罪的,1998年占87.5%,1999年占85.7%,2000年占100%,2001年占82.4%,2002年占83.3%,2003年占88.1%。在财产性犯罪中,尤其是盗窃处于首位。这些犯罪并非出于谋生的考虑,而是贪图享乐,即属于享乐型、高消费型的犯罪。
3.组织形式多为团伙性犯罪
失去父母的监管,在其他亲友或祖辈面前留守儿童往往封闭自我,而更愿与年龄相仿,状况相似(均为留守儿童)、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留守儿童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由于年龄
小,他们结伙作案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因而暴力程度高,危害性大。从心理学上看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寻求集体归属感的心理诉求,会很自然的形成“团体”,而团体中的少数提出“攻击性”意愿时,其他成员就会受趋同心理影响而符合行动,情况严重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三、“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流动人口在他们自己的家乡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家庭。对他们的子女社会化进程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少已堕落成一名犯罪分子。“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留守儿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笔者看来,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从经济的角度
中国人的乡土观念比较强,如果没有远远高于本地平均收入的工作机会,中国人一般不会背井离乡去外地打工。就父母而言,抚养孩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教育、管理孩子也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一些经济条件宽裕的家长,由于常年在外务工经商,出于一种补偿的心理,在孩子用钱上十分慷慨,无计划、无节制,而这些子女有了钱,又缺少必要的教育和监管,一旦被同龄的违法青少年吸引,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周围的违法青少年也不会轻易放过这些有钱的“大户”,他们会千方百计引这些留守学生上钩,以便从他们身上榨取更多的油水。加之留守儿童缺乏一定理财能力和自控能力,他们开始模仿大人请客过生日,花钱请人做作业,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生活追求享受、学习怕吃苦,不思进取、自由散漫的坏习惯。我们常在影视作品中或者
现实生活中所闻所见,与犯罪最密切的是贫穷。不难理解,因为家庭贫困,在饥寒交迫之时,或因羡慕他人的富裕生活,内心里充满好奇,却无法得到满足,又缺乏抵制诱惑的控制力,于是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
(二)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角度
1.法制宣传有待加强
一直以来,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都不够,普法教育没有很好地覆盖到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比如在几年制义务教育的相关教材中,仅有初中二年级的教材对法律有所涉及,但老师上课时又仅仅是从应试教育的角度来讲解法律知识,而不是从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角度出发的。这样一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知识严重匮乏,他们中的不少人除了知道杀人、放火、强奸是犯罪行为外,对其他触犯刑律的行为仅认为是犯了错误而已。
2.法律法规落实存在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且对留守儿童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如,留守儿童大多孤僻、内向,没有对留守儿童的特别心理教育和学习辅导的规定,以至于留守儿童权益得不到特别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留守儿童保护的一些空白,还需要进行完善。
3.户籍制度的缺陷
户籍制度的缺陷问题,导致存在城乡差距,也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没能得到贯彻和落实,存在流入城市的农民与市民
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也都存在壁垒,且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使留守儿童问题更加陷入困难。
4.法律规定的漏洞,造成收费制度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到城市读书存在一定的入学收费标准,需要交借读费和择校费,这远远超出了农民工家庭的经济能力,从而使父母不能将子女接到城里读书,被迫留在家里让爷爷奶奶带着,在农村读书,也就缺乏了一定的管教环境,从而增大了留守儿童犯罪的可能。
(三)从教育的角度
1.家庭教育问题复杂
(1)家庭教育的缺位
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亲友在照看留守儿童时,往往采取宠溺、打骂等错误方式,溺爱会造成留守儿童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忽视甚至不顾他人的利益和感受,在遭受挫折的时候,很容易行为失控;打骂则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和自卑情绪,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感染和坏人的引诱,走上歧路。现在又很多家长在假期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但是由于自己的工作问题,还是没有时间教育孩子。甚至于有的家长利用孩子还是未成年人,法律不追究责任这一特点,要孩子发传单、教孩子一些逃避检查的方法和技巧。
(2)隔代教育导致问题重重
老人年老体弱,往往只能保证孩子吃饱穿暖,而忽视了关心孩子
生活的其他方面。有的老人对留守儿童过分溺爱,甚至偏袒孩子的不良行为,这就导致孩子的教育方面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老人同留守儿童在观念上有很大差距,不能很好的沟通和交流,这样更难及时发现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老人的文化程度大多较低,不能帮助儿童合理地安排学习计划,不能辅导他们的功课,而且缺少有效的监督,使得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大多不理想。
2.学校德育教育力度不够
因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不足,使得学校的德育工作在留守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现状是,很多学校或者受资金限制,对于德育工作的教学投入不足,或者仍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对升学率的重视仍旧胜于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在德育工作上较为注重形式,实效不大。学校的德育缺失与方法不当的家庭教育结合在一起,使一部分留守儿童感到压力过大,挫折感增加,有的甚至受外界不良分子的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农村学校大多是只注重学习成绩,而忽视素质培养的应试教育模式,同时由于农村学校师资力量普遍不高,教学方法单一,所以学生学习兴趣不足,厌学逃学现象较多。
(四)从社会环境的角度
在经济和科技突飞猛进的今天,现代传媒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以致庸俗和低级趣味的作品很容易影响到不设防的孩子们,此时家庭监督力度不强或失控为他们的不良倾向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关注“留守儿童”,如责令当地的中小学校关照其教育问题,
但多停留在形式上,实际解决其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不多,而且对其心理健康状况关注较少。这样的一个外部环境也增大了留守儿童犯罪的可能性。总的说来,留守儿童犯罪原因问题不能归结为儿童自身,而应该归咎到社会。应该说,留守儿童犯罪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家庭、学校与社区各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想从根本上制止他们犯罪,应该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性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
四、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背后的思考
留守儿童处于家庭教育与社会管理的真空地带,他们整日无所事事,在社会上浪荡,缺乏精神依托,缺乏传统家庭与完整家庭平时的道德规范和纪律管教,加上自身不具备养活自己的能力,被社会物质的诱惑和追求必然导致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留守儿童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形势值得关注。诚然,近几年来,党对农村的惠民政策的确成效明显。然而,由于农村长期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落后体制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转型中的农村面临着不可忽视的新问题:一方面是农业产业化的严重滞后,农业比较效益的严重下滑,直接导致农村广大青壮年劳力纷纷抛下老小涌向城市,农村“空壳化”的结果,就是出现土地大量抛荒,家庭弃老、弃幼、弃残、留守儿童等现象日趋严重。另一方面又因社区组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乏力和资金匮乏,行之有效且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一时还不能建立起来。因而,农村问题愈发显得严峻,本文探讨的留守儿童问题已不再是个例,而是带有普遍意义。精神信仰上的缺失,人格上的不健
全,教育的不当和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使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容易走上歧途。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今后的栋梁,社会、家庭与政府必须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过,特别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加大关心力度,一是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要有“亡羊补牢”的足够信心和耐心,创立“社会代价,社会补偿”的体制机制;其二,在提倡国家体制层面实行留守儿童救助干预的同时,应广泛倡导社会救助;其三,广泛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必须的,但对公民的信仰教育更重要;其四,全民普法很重要,但让广大青少年知法懂法更重要;其五,从生产力角度来看,通过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扩大内需,促进生产,增加更多就业岗位,让社会更多的人有事可做,各施其职,体现自身价值,通过劳动吃饭,关键是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社会每一个人;其六,政府出台政策干预,让留守儿童回归家庭教育。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及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我们应少一份谴责,多一份教育,少一份冷漠,多一份关注,利用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力量积极给予救济。现象的发生必然有巨大的社会背景为支撑,像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我们应该多关注他们的合法诉求,从而尽全社会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