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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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GZGDS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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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8日发布 2010年7月1日实施
1 目的 1.1 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在“规范、人本、预防、安康”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统领下,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 职责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2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3 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本部门建立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值日制度,对各自生产责任区域进行安全巡视,并做好值班记录。
2.4 建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公司安委会主要职责: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布置安全生产大检查。
2.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2.5.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预测、分析;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2.5.2 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结案工作。
2.5.3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有关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2.5.4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定检工作。
2.5.5 严格执行“三同时”。
2.5.6 组织、指挥、协调突发性危险、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2.5.7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培训、考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
2.6 各部门主要职责:
2.6.1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它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6.2 认真组织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事故隐患防范整改。
2.6.3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提高整体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7 各部门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部门领导下协助、指导开展部门日常安全工作。
2.8 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2.8.1 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8.2 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察和群众监督。
2.8.3 建立、建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2.8.4 组织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建立有效的安全防范管理程序,认真履行“五同时”,制定措施预案,及时消除危险隐患。
2.8.5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协助(本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
2.9 有关部门将部分工程或生产经营发包给承包单位,必须对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安全资格审查,所签定的承包合同必须附有安全生产协议。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3 培训、教育 3.1 公司安全、消防和宣传部门应加强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编制计划,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3.2 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3.3 由安全管理部门、各用人部门分别负责开展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3.4 用人部门负责对转岗、复工(病、事等假1个月以上)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转岗、复工教育);
3.5 对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员工,由安全管理部门或用人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待考评合格后再准其上岗;
3.6 各单位将一般工种人员转为特种作业人员,或将特种作业作为第二技能,须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专业技能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接受本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7 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3.8 企业应在相关区域和作业场所、醒目部位设置公告栏,公布和张贴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明显的安全标志等。 4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4.1 在岗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2 员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3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员工进行报复。
4.4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
4.5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4.7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8 员工应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4.9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4.10 工会组织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益的行为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组织员工撤离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监督检查
5.1 安全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整改直至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5.2 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5.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标准的情况。
5.2.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3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员工进行报复。
4.4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
品、工具。
4.5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4.7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8 员工应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4.9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
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4.10 工会组织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益的行为要求纠
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
业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组织员
工撤离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
5 监督检查
5.1 安全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进行制止,责令整改直至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5.2 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5.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标准的情况。
5.2.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2.3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
5.2.4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5.2.5 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落实情况。
5.2.6 员工安全教育、培(复)训情况。
5.2.7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5.2.7 事故处理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 奖励与处罚 6.1 企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
励:
6.1.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并完成
企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成绩优异的。
6.1.2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
6.1.3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和使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6.1.4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6.2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以部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2.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6.2.2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含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分配其上岗作业
的。
6.2.3 安排无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6.2.4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动火、登高、乱拉接临时线等危险作业的。
6.2.5 未执行“三同时”,违反规定的。
6.2.6 工作场所不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的(如安全通道占道、消防器材及电气设施
前无通道等)。
6.2.7 未按规定与承租、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未进行监督管理的。
6.3 发生工伤及各类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部门或主要负责人按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6.3.1 死亡事故,按每1人次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3.2 重伤事故,按每伤1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6.3.3 重大未遂事故,每起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6.3.4 轻伤事故,每起处以部门500元罚款。
6.4 对无理阻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或逾期不执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部门或个
人,给予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处罚。
6.5 员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6.5.1 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操作设备时,严禁在企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
品外再穿戴其他物品,如“护袖、小围裙”等)。
6.5.2 在厂区内赤膊、穿拖鞋(前后裸露凉鞋),生产区域穿裙子、短裤、毛衣、
大褂、高跟鞋等。
6.5.3 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
6.5.4 戴手套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
6.5.5 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看书、听音乐、玩游戏机等)。
6.5.6 饮酒后上班作业的。
6.5.7 车床床头箱上摆放工、量具、工件等杂物的。
6.5.8 因违章或因本人直接责任造成工伤事故(指医疗费在500元以下且无功能
伤害的)。
6.5.9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
7 工作时间因“三违”导致各类重大事故的,除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8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其它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8.2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安全生产条件(隐患)和违章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8.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作弊、谋取私利,造成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 员工因违章或因本人直接责任造成工伤(轻伤及以上的功能性伤害且符合伤残鉴定等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应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本规定解释权归企管办。
11 相关文件
11.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11.2 公司《员工手册》
12 相关记录
12.2 奖、罚记录
12.3 季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