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解释和研究文档汇总
权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跨国收入或所得的来源地。国际税收所处理的跨国所得主要有四种形态,即经营所得(也称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下面,我们就按照这样的分类,对税收协定范本中有关各类所得的冲突协调规范一一加以介绍。
首先,我们看经营所得,也就是营业利润。由于营业利润的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产生营业利润的产业形态也数不胜数,因此,对于跨国从事营业活动而取得的利润应如何征税,就成为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之一。国际社会为了使所得税的征收不致于影响跨国积极投资和国际贸易,采取了兼顾收入来源国和投资国双方利益的立场,也就是跨国营业所得不由一个国家独享征税权,而是由收入来源国有限制地优先征税。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常设机构。因此,在研究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冲突协调规范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常设机构的概念。
从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有关常设机构的定义来看,我们可把常设机构分为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工程和劳务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
一、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属于非法人性质。只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是常设机构。要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如下:“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同时,
第五条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常设机构”特别包括:1、营业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从常设机构的基本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常设机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其次,常设机构具有三个特性,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