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档案异地备份保管责任书
03-01
房屋档案异地备份保管责任书
为确保房屋档案的安全和应急利用,经集地研究决定就房屋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载体异地备份保管事项制定如下责任书:
一、保管对象:房屋登记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载体。
二、保管物的交付
责任单位向责任人交付保管物时,应妥善封存后方可交付。责任人收到保管物后,应在异地备份记录表上签字接收。
三、保管的场所、方法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档案管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在适当的场所采用适应的方法妥善保管责任单位交付的保管物。
2、责任人在收到责任单位交付的保管物后,不得拆封保管物,不得删除、更改档案载体的内容或为其他毁坏。
3、责任单位交付的保管物,除因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转交第三人保管。
4、责任人的房屋档案保管场所发生火灾、水灾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抢救、转移等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对自己的档案原始电子载体再行备份,并对发生紧急情况的责任单位所寄存的保管物作特别谨慎保管。
四、保密义务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第三人泄露。
2、责任人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寄存的保管物。
3、责任人不得将甲方交付的寄存物为第三人提供房屋信息查询,包括为司法相关查询。
五、保管物的领取
责任单位可随时向责任人要求取回寄存物。
责任单位: 责任人:
二0一一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