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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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作者:张斌
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
[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
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
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2]二是罪名竞合说。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笔者基本同意犯罪构成竞合说,但同时认为,还应当予以完善。
产生法条竞合之根源在于刑法中不同法律条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法律行为分别做出规范,其本质上源于法条之间的关系,是刑事立法在法条上的复杂规定的反映。司法实践中的犯罪行为是复杂多样的,其犯罪形态也各有不同;而作为抽象规定的刑法规范,只能从特定的角度去规范该犯罪行为。当然,这种现象在其他部门法中也广泛存在。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责任竞合的根源在于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法律事实做出规范。显示社会生活中的事件或现象是丰富的,性质是多重的;而法律作为抽象规定,每一法律规范只可从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