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样.留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
采样、留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编制部门
采样、留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质检部 编制时间 2011 年 12 月 20 日
编号 执行日期
CQSZJB-2012-01-01 2012 年 1 月 1 日
第一章 目的 为保证分析数据、样品的准确性和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抽查、复查,满足监督管理 要求、分清质量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依据标准 本管理制度在安全采样方面依据 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标准。 在具体采样方面依据GB/T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标准。 第三章 采样管理要求 第一条 采样必须严格执行GB/T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 /T6 67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GB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 采样安全通则》等标准。采样人员要认真研究并严格按取样标准的规定实施取样操作, 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二条 取样前,根据物料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条 磷酸取样必须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并要求一同前往取样点,由现场管理人员 启封开盖。 第四条 到装置现场取样时,要注意现场作业环境,必要时找操作工配合采样。 第五条 取样完毕后,做好现场取样记录,贴好样品标签。重要的检验样品标签内容 包括:样品名称、来源、采样部位、批号、产地、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者等。 第六条 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以防氧化变质和污染。 第四章 留样管理要求 第七条 样品的保留由样品的分析检验岗位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的 特性妥善保管好样品。 第八条 保留样品的容器(包括口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保留的样品要 做好标识,要按批次或先后顺序摆放整齐以便查找。 第九条 样品保留量: 样品保留量要根据样品全分析用量而定, 不少于两次全分析量, 固体成品或原料保留 300 克。 第十条 外购化工原料样品保留二个月。 第十一条 成品样品一般保留三个月。 第十二条 样品过保存期后,要按分类妥善处理。 第五章 留样柜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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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留样柜要通风、避光、防火、防爆、专用。 第十四条 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 第十五条 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 第十六条 保持留样柜卫生清洁。要有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分类进行处理。 合同管理办法 凡签订的买卖、 供用电、水、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 等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部负责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 第十九条 管理、推行和使用合同的统一或规范文本;对所有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 帐、分类归档。 第二十条 负责对所签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验收、结算业务,并及时反映合同 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及时向经理汇报,及时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 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二份,经营部一份、财务一份。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不得采用贿赂、帐外暗中收受或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等不正 当手段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自行修 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签订书面协议,按正常合同办理手续, 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 害我方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 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六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办 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循私舞弊的,法律、法规已有明 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经营部视其情节轻重,书面报总经理批准 后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比例的奖金或工资、追回损失、通报批评的处分,或给予辞退,触 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审批人
陈念
审批日期
2012 年 1 月 1 日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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