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绩效评估及其法制保障--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视角
第2 7卷 第 4期 21 0 0年 1 O月
江汉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 l f i ga nvrt( oil cecs ora o J n hnU i sy Sc i e) a ei aS n
V0 . NO. 1 27 4
0c .2 O t O1
论 政 府 绩效 评 估 及 其 法 制 保 障
— —
以建 设 服 务 型政 府 为 视 角
石佑 启 , 治坤 杨
( .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 东 广 州 5 0 0 2. 1广 广 1 6 0; 深圳 职业 技 术 学 院 , 东 深 圳 5 8 5 ) 广 1 0 5
摘 要 : 务 型 政 府 为 政 府 绩 效评 估提 供 了价 值 支撑 , 明 了方 法 与路 径 。 建设 服 务 型政 府 建 需要 建 立 和 健 服 指 全政 府 绩效 评 估 的具 体 机 制 与 制 度 , 落 实 服 务 型政 府 的 基 本 理 念 与 制度 构 建诉 求 。 政 府 绩 效评 估 法 制 化 是 实现 以 评 估科 学化 、 民主 化 、 度 化 的 内在 要 求 。 制
关 键 词 : 务 型 政 府 ; 效 评 估 ; 制保 障 服 绩 法
中 图分 类号 : 9 2 1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 66 9 2 1 ) 40 4 —7 D 1 . A 1 0 —3 X( 0 0 0 — 30 0
伴 随 着西方 国 家新 公 共 管 理 运动 , 种 以政 府 一 绩效评 估 为核心 的 新 的治 理 范 式 正在 形 成 , 以至 于
公 民本 位 、 社会 本 位 、 利 本位 , 调 公 民的 主体 地 权 强 位 和政 府 的公 共服 务职 能 , 以满 足公 民需 求为 中心 , 政 府 只是公 民实 现其 确 信 、 念 、 仰 和 自我 发展 、 信 信 完善 的工具 。
建 立 于政 民关 系 的调 整 和复 位 的基 点之 上 , 服
西方 学术 界 惊 呼 : 代 “ 估 国 家 ” 在 取 代 传 统 现 评 正
“ 行政 国家 ” 。基 于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和 政 府治 理经 验 的积 累 , 以及 融入 世 界 结 构 而 受西 方 行 政变 革之 道 的影 响 , 国一些 地 方 政 府 已 经 开始 尝 我 试把 绩效 评估运 用 到 政府 管 理 实 践 活动 中 , 而党 的 相关 文件 规 定 , “ 行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和 行 政 问责 如 推 制度 ” “ 立科 学合 理 的政府 绩 效 评估 指 标 体 系和 ,建 评估 机制 ” “ 快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力 建 设 服 ,加 努
务 型 政 府 ” 则 为 构 架 服 务 型 政 府 模 式 下 的 政 府 绩 ,
务 型政 府是 目的与 手段 、 价值 与工 具 的统 一 。服 务 型政府 与法 治政府 、 责任 政府 、 明政府 、 限政 府 、 透 有 绩 效政 府等 相 比 , 者 的涵 义 更 丰 富 、 具 有 包 容 前 更 性 , 后
者 只是实 现 “ 务 型政 府 ” 一 主导 价值 的 而 服 这 操 作性 工具 , 只是 次一 级甚 至是更 次一级 的 目标 , 构
成 了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的 路 径 。 从 建 设 绩 效 政 府 的 维
效评 估提 供 了明确 的政策 指 引。本 文试 图 以建 设服 务 型政府 为 目标 指 引 , 政 府 绩效 评 估 纳 入 法制 化 将
度 , 为治理 工具 的政府 绩效 评估 , 作 契合 了服务 型政
府 的内在价 值 , 一方 面 , 共 服务 型政 府 赋 予 了政 “ 公
轨 道 , 究政府 绩效 评估 的法 制保 障路径 , 探 以期 促进 政府绩效 评估 法律 制度 的完善 。
一
府绩效 评估 以新 的价值 与 实 践前 提 , 府 绩 效评 估 政 使公共 服 务型政 府获得 了区别于 传统行 政 的新 的标
识 。另一 方面 , 公共 服 务 型政 府 管 理 的效 果 和公 共 服务 型政府 管理 的责任 需 要 一 套科 学 、 理 的政 府 合 绩效 评估 体系予 以考 核和 落实 。 ”
、
服 务 型 政 府 与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行 政 体制 改 革 的 目标 是建 设 公共 服 务 型 政府 。 有学者认 为 , 业 社会 实行 的是 统 治 型社 会 治 理模 农
式 ; 业 社 会 实 行 的 是 管 理 型 社 会 治 理 模 式 ; 后 工 工 而
服 务 型政府 为 政 府绩 效 评估 提 供 了价 值 支撑 。
服务 型政 府坚持 公 共 性 和服 务 性 的价 值 导 向 : 共 公 性关 涉服 务 型 政府 的 内在 结 构 , 对 政 府 组 织 “ 是 是
什 么 ” 一 本 体 形 而 上 的 追 问 ; 务 性 则 关 涉 服 务 这 服
业社会 中 , 实行 的是 服 务 型社 会 治 理模 式 。 所 以 , … 与服务 型社 会治理 模式 相对 应 的政府应 当是 服务 型
政府 , 它体 现 “ 以人 为 本 ” 主导 行 政 价 值 观 , 循 的 遵
收 稿 日期 :2 l 0 0一O 9一O 2
型政 府 的外在 表达 , 是对 政府 组 织 “ 什 么” 做 的形 而
基金 项 目: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持 计 划 项 目“ 政 体 制 改革 的法 治 化 研 究 ” 教 行
作 者 简介 : 佑 启 ( 9 9一 ) 男 , 北 大 悟 人 , 东外 语 外 贸 大 学教 授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导 , 士 , 要 从 事 行 石 16 , 湖 广 中 博 主
政 法 与 行 政 诉讼 法 学研 究 ; 治 坤 ( 9 5一) 男 , 北 麻 城 人 , 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 士 , 究 方 向 :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杨 17 , 湖 深 博 研 行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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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汉 大学 学 报
总第 2 7卷
下 的 回 应 。 在 传 统 的 政 府 本 位 理 念 之 下 , 为 改 善 作
第五 , 府绩效 评估 内容 不再是
以业绩为 指针 , 政 防止
政府 自身 管理的工具 , 政府绩效 评估 以政府为 中心 ;
而 服 务 型政 府 模 式 下 的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 当 转 向 遵 应
政府滥作 为 、 不作 为和选 择性作 为 , 而是 紧紧围绕政
府基本 职能展开 , 以职能使 命取代 工作业绩 , 评估不
循 人本主义 , 以人 为 中心 , 以公 民的全 面 、 自由发展 为 向度 , 以公 民需求 的满足程度 为标 准 ; 政府 对待公 民要像 企业对待 顾客一样 , 关注顾 客的需要 , 听顾 倾 客意见 , 赋予顾客选 择 的权利 , 以满足 顾客 的需 要为 价值取 向 ; 府不 再是 凌 驾 于社会 和 公 民之上 的封 政 闭官僚机构 。相反 地 , 政府 自身没 有 也不 应 当有 法
外利 益 , 只有 积 极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政 府 职 能 为 公 众 提
再 仅仅局 限于政府做 了f 么 , 了多少 , 1 做 而更 多地注
重政 府是 否真正地 履行 其 法定 职 责 , 在 多大 程 并
度 上 满 足 了 公 众 的 需 求 。 第 六 , 务 型 政 府 下 的 服
政府绩 效评估应 当具有 法治维 度 , 纳入法 制化轨道 ,
摆脱传统 政府本 位主义 下的依靠 领导者重 视的 自发
式、 运动 式路径 , 而代之 的是政府 绩效评估 的规范 取
化 、 学化 、 科 制度化 , 靠 法律 制度 保 障 和推 进政 府 依
绩效 评估 的持续 和稳定 。
供 优质高效 的公共 服务 , 当是 一 个权 威 价值 的 分 应 配者 、 公共服 务的提供者 。相对 于公 众而 言 , 政府具
有手段 、 工具价值 ; 而政府绩 效评估相 对于服 务型政 府而 言 , 亦具有建设 手段 和工具意义 , 其最终 价值追
求 仍 然 指 向 每 一 个 公 民 的全 面 的 、 自在 的 发 展 。
二、 政府 绩 效 评 估 实践 及 其 法 制化 趋 势
为推进 服 务 型政府 建设 , 要建 立 和健 全政府 需 绩 效评估 的具体 机制 与 制度 , 以落 实服 务 型政 府 的 基本 理念 与制度构 建 诉求 , 而政 府绩 效评 估 法制 化 是评 估科学 化 、 民主化 、 制度 化 的内在要求 。通过政 府绩 效评估 立法 , 创设 和规范 制度安 排 , 成为各 国开
服 务 型政 府 为 政府 绩 效 评 估 指 明 了方 法 与路
径 。服务型政 府模 式下 的政府 绩效 评估 , 要求 突破
封 闭的 、 单一 的政 府本位 主义 , 实现 从注重 内部管理 转 向外部 服务 、 从线 性结构 转 向双 向结构 、 从对 程序
展政府绩 效评估 的前提 和基 础 , 是保 障 政府 绩效 也
评估 能够持续 、 稳定发挥 作用 的长久机制 。
1 西 方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实 践 及 其
法 制 化 . 作 为 一 项 有 效 的 政 府 管 理 工 具 , 府 绩 效 评 估 政
负责转 向对 结果 负责 、 内部 自我确 信转 向外部 认 从 同、 从工作 业绩转 向职能与使命 。具体 来说 , 服务 型 政 府模式下 的政府绩 效评估 , 完善或建 构路径上 , 在 第一, 要求 改变传统 以政府 为中心的单 向度控制 , 政
府 不 是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活 动 的 唯 一 主 体 , 众 和 社 会 民
贯 穿于西 方 国家公 共 行 政 实 践 发 展 的 整个 历 史 进 程 。2 0世 纪初 , 国将绩 效 引入 公共 部 门, 12 美 如 98 年成立 的全 国市政标 准委员会 在公共 部门绩效测 量
组织 也不 是政府绩 效 评 估 的被 动看 客 和接受 者 , 恰
恰 是—— 政府 、 民与 社会 组 织等 都是 政 府绩 效 评 公 估 的参与 者与责任 者 : 从评估 主体 的确定 、 评估 范围
与标 准的选 择 、 评估 指标 及其权重 的设计 、 评估程 序 的运 行等 , 都是 多元 主体 合作 的结 果 。第 二 , 政府绩
效 评 估 应 当坚 持 一 种 过 程 与 结 果 的 双 重 追 求 。 这 要
的操作 与方法层 面进行 了积极 的实践性 探索 。17 93 年 尼克松 政府颁 布“ 联邦 政府 生 产率 测定 方案 ” 力 ,
图使政府绩 效评估 走 向系 统化 、 范化 、 常化。进 规 经 入9 0年代后 , 国的“ 美 重塑 政府 ” 运动 以《 国家绩 效 评鉴 报告》 总蓝 图 , 同年 7月 美 国 国会 通 过 了 为 于 《 政府绩效 和结果 法》, 塑政府运 动更 是将 8 % 的 重 0 精力放 在 3 2个 “ 影 响联 邦 机 构 ” 即 与公 民直 接 高 , 打交道 的部 门 。 布 什接 任 总 统 后 仍 然把 “ 以公 民
为 中心 ” 为 政 府 改 革 的 三 原 则 之 一 。 英 国 政 府 绩 作
求突破传 统行政对 规 则 的服从 和程序 的遵 守 , 以避 免行政掩 没于 “ 则 的迷 宫 ” 中 , 规 之 防止 规则 取代 了 结果和 目的本身 。第 三 , 府 绩效 评 估应 当实现 从 政 单纯效率追 求向公 平与效率并重 的转变 。服务 型政 府 以公 民和社会 为 本位 , 求政 府绩 效 评估 不 能再 要 拘泥 于传统政府 本位之 下的 以提 高行政效率 为特征
的行 政 系 统 内部 管 理 , 应 当 由关 注 投 入 和 产 出 、 而 行 政 过 程 、 济 和 效 率 , 同 时 兼 顾 效 益 与 效 果 、 务 经 到 服
效 评估始 于 17 9 9年 的雷纳评 审 , 在此后 的部长 管理 信息 系统 、 务管 理新 方 案 、 财 下一 步行 动计划 中, 顾 客导 向都得 到体 现 。9 0年代 后 , 国政府 推 行 “ 英 公
民宪 章 ” “
争 求 质 量 ” 动 , 现 了 明 确 的 服 务 和 竞 运 体
质量 、 回应 性 和公 民 满 意度 等 , 实现 效 率 和 公 平 并 重 。第 四 , 转 变对 民众 的需 求 作 被动 、 序 式 回 要 程
应 , 破政治 与行 政 的二 元划 分 , 宏 观 层面 主 动 、 突 在 积 极 制 定 战 略 规 划 , 微 观 层 面 作 出积 极 回应 , 化 在 强 政 府 对 民众 所 负 的政 治 责 任 、 理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 伦
.
标准 、 开性与 透 明度 、 公 礼貌服务 、 民 自由选择 、 公 完 善 的投 诉 受理 机 制 、 金 钱 的价 值 ” 6个 特点 , “ 等 被 认 为是提 高公共 服务 质量 的有效 途 径 。 绩 效 评估
作 为政府 改革的 一项 重要 举 措 , 已经 在 芬 兰 、 威 、 挪 新 西 兰 、 拿 大 、 大 利 亚 、 兰 等 国 家 得 到 广 泛 应 加 澳 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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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第 4期
石 佑 启 , 治坤 :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及 其 法 制保 障 杨 论
用 , 为西 方 国家缓解 财政 压力 、 高公 民对 政府 的 成 提 信任 度 、 化政府 的责 任性 和 回应 性 和提 升政 府 治 强
理能 力 的重要治 理工具 。
和官员 ,0 3年吉林 省 白城 市选 拔 官员 实 行 民意 否 20
决 制 ,0 3年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开 展 万 人 现 场 评 议 机 关 20 活 动 ,0 6年 5月 吉 林 省 舒 兰 市 所 有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20
逐步走 向制 度化 、 法制 化 , 2 是 0世 纪 9 0年代 以 来西方 发 达 国 家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发 展 的一 大 动 向 。
都 接到 了市 纪 委 的群 发 消 息 , 迎 市 民 发 短 信 对 欢
14名 重 点 岗 位 中 层 干 部 进 行 “ 秀 ” “ 差 ” 4 优 和 较 评
19 9 3年美 国政府颁 布 了《 政府 绩 效与 结果 法 》 首 次 ,
以立 法形式 确立 了对行 政管 理进行 绩 效评估 的法 律 制度 , 使得绩 效评 估 制 度逐 渐 深 入 到 政府 的 日常 工 作 当中 , 政府改 革 的顺 利 实 施 提 供 了坚 实 的法 律 为 基础 。英 国从 17 9 9年 “ 纳评 审 ” 1 8 雷 ,9 2年 “ 财务 管
定, 等等 , 这些 实践 为建设 求真务 实 、 高效廉 洁 、 行 践
责 任 、 时 回 应 的 政 府 作 了 有 益 探 索 。 目前 有 13 及 /
的省 (区 、 )先 后开 展 了政 府绩 效评 估 工作 , 成 市 形 了各 具 特 色 的 绩 效 评 估 模 式 。 如 果 从 类 型 上 划 j 分, 目前 我 国政 府绩 效 评 估 形 式在 实 践 应用 上 可 以 归 为普适 性 的政府 绩 效评 估 、 业 绩 效 评估 和 专 项 行 绩 效评估 三大 类 。 理论 研究 的滞后 , 践上
的不成 熟 , 乏全 国统 实 缺
一
理新 方 案 ” 19 , 9 7年 颁 布 《 方 政 府 法 》, 直 到 地 一
20 0 3年 “ 面 绩 效 评 估 ” 绩 效 评 估 过 程 逐 步 规 范 全 , 化 、 度化 、 制 法制 化 。澳 大利 亚政 府 自 2 0世 纪 7 0年 代末 8 O年代 初 , 开创 了 以绩 效 审计 、 效 预 算 和 就 绩 政府绩 效测 评为 主 的政 府 绩 效评 估 :9 4年制 定 的 18 《 财务 管理 新 方 案 》 为 实 施 政 府 绩 效 奖 励 制 度 的 成
立法 或地方 立法 的规 制和保 障 , 是 , 但 这并 不意 味
着 我 国政 府绩 效评 估 没 有作 规 范 化 、 制化 上 的 努 法
力 。 事 实 上 , 层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职 能 部 门 制 定 了 不 各
财政基 础 ;9 4年 修 订 的 《 共 服 务 法 》 1 9 19 公 和 9 7年 颁布 的《 计 长 法 》 《 务 管 理 与 责 任 法 案 》 法 审 、财 等
律 , 进 了以结果 为 导 向的政 府 部 门绩效 评 估 机 制 促 进一 步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 日本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中, 由会 计 检察 院依据 《 计 检察 院法》 责绩 效 审 会 负 计, 由行政 评价局 专 门依据 《 政府 政 策评 估 法 》 行 进
少 普适性 、 行业 或专 项绩 效评估 的规 范性 文件 , 以引
导 和规 范政府 绩效 评 估 , 福 建省 机 关 效 能建 设 领 如 导 小组 《 关于 开展 2 0 0 6年度政 府及 其部 门绩效评 估
的工作 方案 》 《 门 市 思 明 区 2 0 、厦 0 4年 度 公 共 部 门 绩 效评估 实 施 方 案 》 《 田县农 业 局 2 0 、古 0 7年 绩 效 评估 工作 方案 》 4 0 6年福建 省水利 厅 绩效 评估 工 、20
政策评 价 。2 0 0 2年 出台 的《 政府 政策 评估 法 》 建 立 ,
了东 京市 政府政 策评 价体 系 , 化 了事前评 估制 度 。 强 韩 国政府 在 2 0世 纪 9 0年代 进行 了一 系列 的政府 改 革, 强化 了政 府绩 效 评 估 机 制 ; 0 0年 颁 布 实 施 了 20 《 府绩 效 评 估 框 架 法 案 》 对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 定 政 , 义、 目的、 原则 、 程序 、 评估 机构 以及评 估结 果 的运用 等都 作 了明确详 尽 的规定 。
2 .中 国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实 践 及 其 法 制 化 努 力
作 实施 方案 》 《 于 开 展 2 0 、关 0 6年 度 三 明市 政 府 组 成 部 门及 县 ( 、 ) 府 绩 效 评 估 的 工 作 方 案 》 市 区 政 、
4 0 7年度 厦 门市 政府 组成 部 门和 区级 政府 绩效 评 20 估 的工 作方案 》 吉林 省人 民政府 4 0 7年省 政府 工 、 20
作 部 门绩效评 估实 施办 法
》 《 、 深圳 市 宝安 区政府 绩
效 评估 实施 办法 ( 行 ) 、 上 海市徐 汇 区政 府绩 效 试 》《
评 估实 施办 法》 《 、 哈尔滨 市机 关部 门 ( 位 ) 单 绩效 评
估 试点 工作 方案 》 等等 。 尽 管政 府绩效 评估 实践 五花八 门 , 问题重重 , 尽 管 已经 制定 的规 范性 文 件 极 不统 一 , 乏 科 学性 和 缺
中国现代 意义 的组织 绩 效评 估 始 于 2 0世 纪 8 0 年代 中期 , 当初 具有 自愿性 质 、 散 化特 征 的“目标 分 责 任制 ” 星 实施 , 效 评 估 构 成 目标 责 任 制 的重 零 绩 要 组成部 分 。进入 9 0年代 后 , 府绩 效评估 开 始获 政 得 重视 , 并呈现 出两 个特 征 : 是 目标责任 制依 然是 一 绩 效评估 主要 的载 体 之 一 , 采取 了 自上 而 下 系统 但
民主性 , 但毕 竟是 迈 向实践并 进行 规范化 、 制度 化 的
一
种努 力—— 这 为我 国将来 制定 政府绩效 评估 法律
提供 了实践 考察 素材 , 累了法律 文本经 验 。 积
推进 的方 式 , 注焦 点是 经济 增长 ; 关 二是 政府 改革 和
创 新 的努 力加 上 国 际经 验 的影 响 , 种 类 型 和 方式 各 的组织 绩 效 评 估 相 继 出 现 , 现 出 百 花 齐 放 的态 呈
势 。 20 0 0年 以 后 , 于 获 得 政 治 上 的 支 持 和 理 论 由 研 究 的深 入 , 少 地 方 政 府 开 展 了 绩 效 评 估 的 尝 试 不 和探索 , 20 如 0 2年 辽 宁 万 名 地 税 干 部 接 受 全 省 公 民
三 、 国 政 府 绩效 评 估 的 制度 缺 陷分 析 我
专 门的政府 绩效评 估立 法是 开展政 府绩效 评估
的 行 动 指 南 , 是 绩 效 评 估 机 制 与 制 度 建 立 的 法 律 也
依据 。弗里 德曼 教授 曾经指 出: 相对 于社 会变 迁而
言 , 既 是 反 应 装 置 又 是 推 动 装 置 ; 这 两 种 功 能 法 在
中, 管法对 社会 的被 动反应 得到 了更普 遍 的认 知 , 尽
但 法 对 社 会 的 积 极 推 动 的 作 用 正 在 逐 步 加 强 。 我 ¨
.
评 议 ,0 2年 江苏省 泗 阳县 百姓 选 出最差 执 法单 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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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汉 大学 学 报
总第 2 7卷
国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缺 乏 法 律 规 范 规 制 , 意 味 着 既 缺 即
计 、 能等相关 部 门配 合 , 县 委 、 效 在 县政 府 领导 下负 责县政府 及其组 成 部 门绩效 评 估工 作 的组 织 、 协调 和督促落 实 。
4 评 估 主 体 单 一 化 .
乏与政府 绩效评估 相 关 的反 应装 置 , 意味 着没 有 也 对 政府绩效 评估 的 推动 装置 。从 法学 的视角 , 国 我 政 府绩效评 估还在存 在 以下 问
题 :
1 总体 上 缺 乏 统 一 的 立 法 规 范 . 我 国 目前 建 立 了 一 些 关 于 机 关 绩 效 管 理 的 制
目前 政府 绩效 评 估多 是政 府 内部评 估 , 主要 以 上 级对下级 的评估 为 主 , 以单 位领 导 对普 通公 务 人 员评 估为 主 , 缺乏 民众 的参 与 , 别是 缺 乏 由专家 、 特 学者及 媒体组 成 的第 三方评 估 , 而忽 视 了社 会公 从 众 的利益与需 求 。这种 由上级 政 府或 领 导评估 , 呈 现 出政府 绩 效 评估 主体 单 一 化 特 征 , 导 致 了行 政 “ 管理主体 与社会 公众 之 间关 系 的不 对 等性 , 弱化 了 社会 公众需 求对政府 行为 的导 向性作 用 以及社会 公
众 对 行 政 活 动 的 参 与 、 约 与 监 督 , 之 而 来 便 是 忽 制 随
度, 如社 会服务承 诺制 、 能监察 制 、 效 行风评 议制 , 但 这 只是针 对政府 某一 方 面 的工作 或 某一 专 项 活动 ,
远 未 达 到 法 制 化 高 度 。 即 使 如 同 上 文 指 出 的 , 地 有
方政府制 定 了有关 政 府绩 效评 估 的规 范 性文 件 , 这
也仅仅是制度 化 尝试 , 也还 尚未法 制 化 , 其科 学性 、 规 范性 、 公正性 、 权威性 等 比较低 。总体上 缺乏基本 法律 规范 的权威 调 整 , 级 政府 制定 有 关政 府 绩效 备 评估 的规范性文 件 缺乏 统一 规划 和 指导 , 免 缺乏 难 整体配 合与协调 , 甚至相 冲突 。
2 对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立 法 基 本 原 则 研 究 不 深 入 .
视 了行 政权 的制约 性 、 行政 活 动 领域 的有 限性 以及
行政行 为 的依 法性 ” ¨ I ¨ 3 。
5 评 估 程 序 封 闭 与 非 规 范 化 .
政府绩效 评估立法 的基本 原则是进 行政府绩 效 评估 立法 的基 本行 为准 则 , 是政 府 绩效 评估 立 法 的
内在 精 神 品 格 。 它 对 于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立 法 规 范 化 、
传统 行政管 理在行政 理念与 制度构建 方面一直 以封闭 、 一方式 为特质 , 单 政府一 向将对其 自身的考 评作 为一种 纯 内部 管理行 为。参 与评估 主体 的单一 化 , 定 了无 需建构 外部 主体参与 , 括对政府 绩效 决 包 评估 范 围的确 定 、 评估 指标及其 权重 的制定 、 评估 方 法筛选 与程序 安排等 , 继而考评 标准 由政府制定 , 考 评 的操 作在政府 系 统 内部 进行 , 评 结果 也 只在 政 考 府 内部公 布也 是一 种顺 其 自然 的制 度安 排 。同时 ,
具体 法律制度创 设及 其 制度 运行 具 有 整合 价 值 , 也
是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安 排 。 从 目前 能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看 ,
对政府绩 效评估 立法
的 基本 原则 主 要有 三种 : 一是 包括科 学 、 正原 则 ; 公 系统 、 面原则 ; 明原 则 ; 全 透 参 与原则 ; 监督 与 责 任原 则 。 二 是包 括 民 主立 法 原
则 ; 学 、 正 立 法 原 则 。 三 是 包 括 政 府 责 任 原 科 公 则 ; 民 满 意 原 则 ; 主 原 则 ; 明 原 则 ; 学 原 人 民 透 科
封 闭性进 一步强 化 了制 度运 行程 序 的非规 范化 , 评
估程 序存在很 大 随意性 , 在评 估计划 制定 、 评估 组织 建立 、 评估信 息收 集 、 估 方 法选 取 、 评 评估 报 告撰 写 与评估 结果反 馈等环 节上 , 可能存在遗 漏 、 不遵循 相
则 。 。 。 这些 关 于 政 府 绩 效评 估 立 法 基 本 原 则 ¨ 0 的研究 , 除观点单 一与 重合 并存 外 , 还存 在 “ 政府 绩 效评估立 法 的基 本 原则 ” “ 府绩 效评 估 的基 本 与 政
原 则 ” 同之 嫌 。 混 3 评 估 领 导 机 构 组 成 与 设 置 、 称 、 导 机 制 . 名 领
不 统 一
应步骤 等情形 。政府绩 效评估 机制与 制度基本 上是
在 行政 系统 内部 封 闭运 行 , 缺乏 理 性 的程序 保 障 与
制约。
6 评 估 事 务 范 围 的 不 确 定 性 与 评 估 内 容 的 选 .
择 性
我国政府绩 效评估 由于缺乏统 一法制化 的制度 建构 , 实务 中党政 主 要领 导人 承 担 了绩 效评 估 的发 起 与操作设 计 的任 务 , 机构 设 置上 存在 运 动式 风 在 格 、 明的领 导个人 化色彩 与地 方性 , 效评估 的领 鲜 绩
导 机 构 组 成 、 构 设 置 、 导 机 制 甚 至 是 机 构 名 称 等 机 领 也 极 为 不 统 一 。 如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成 立 区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委 员 会 , 责 全 区 绩 效 评 估 工 作 的 统 一 部 署 。 区 负
在 缺 乏 专 门 的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立 法 对 政 府 绩 效 评
估范 围作明确 的制度 安 排 下 , 实践 中的政 府绩 效评 估 往往抛 弃或规 避 了宪法 和相关 组织法关 于各级政 府 职能 的规 定 , 政府 绩 效 评估 范 围采 取 一种宏 大 对
叙 事 思 维 , 泛 指 出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范 围 应 当 限定 在 泛 政 治 、 济 、 会 、 化 等 领 域 。评 估 事 务 范 围 不 能 经 社 文 与 各 级 政 府 职 能 结 合 起 来 , 估 不 具 有 针 对 性 , 无 评 也 法 操 作 , 在 实 质 意 义 上 没 有 确 定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范 即
政府 绩效评估 委员 会下 设 办公 室 , 体 负 责全 区绩 具 效 评估的 日常工 作 及 区绩 效 评 估 委 交 办 的其 他 事 宜 。福建 省建 宁县成 立 绩效 评估 领 导小 组 , 政府 县 分管领 导任组长 , 县政府办 公室
牵 头 , 人事 、 察 、 监 统
・
围 。评估范 围的不 确定 性进 一步诱发对 评估 内容的
选 择 性 , 评 估 内容 存 在 缺 失 现 象 , 意 力 集 中 于那 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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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佑 启 , 治 坤 :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及 其 法 制 保 障 杨 论
些 已拟 定 了绩效 指 标 的工 作 或 方 面 , 视 那 些 尚未 忽 建立绩 效指 标 的内容 , 重视 可 以测定 的东 西 , 视不 忽
能测定 的东 西 。
7 评 估 指 标 非 科 学 化 .
中 的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在 绩 效 申诉 和 责 任 追 究 的 机 制 与
制度 建设 上也没 有 超 越 文本 之景 愿 。 因此 , 现行 直 接关 涉政府 绩效 评估 的监 督 与 救 济机 制 , 政 府绩 如 效评估 法律 责任 、 效 评估 申诉 等 机 制 与制 度 是不 绩
健全 的 。
评 估 内容 的选 择性 与评 估指 标非 科学 化 紧密联
系 甚 至 是 二 者 相 互 强 化 。究 竟 是 对 评 估 内 容 的 选 择
性 决定 了评估 指 标 的非 科 学 化 , 是 评估 指标 的非 还 科 学化 决 定 了对 评 估 内 容 的选 择 性 , 者 近 似 于 二 “ 究竟是 先 有 鸡 还 是 先 有 蛋 ” 问题 。我 们 无 意 对 的
四 、 国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法 制化 的构 想 我
政 府 绩 效评 估 体 系 的建 立 和完 善 , 受制 于 政府
绩效评 估 目的 , 服从 政 府绩 效 评 估 遵循 的价 值 指 引 又要 张扬 和实践 其 价值 ; 而单 就 政 府绩 效 评 估 自身
体系 而言 , 它具 有多层 次性 、 多维 度 , 目的与手段 、 是 价值 与理念 、 度与实 践 的统一体 。基 于此 , 制 政府绩 效评估 的法 律机 制与 法律 制度构 建应 当反 映和体现 政府绩 效评 估 自身体 系 的这种特 质 。从 政府 绩效评 估立 法所规 定 的 内容来 讲 , 主要 应 当包 含 下 列 机制
与制度 : 1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领 导 与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
这一 问题进行 探究 , 是 , 我 国的政 府绩 效评 估活 但 在
动 中 , 估 内容 的选 择性 也 进 一 步 固化 和 强化 了对 评 评 估指 标 的非科 学性选 择 , 只重经 济绩效 , 视政 如 忽 治绩效 、 文化 绩 效 、 社会 绩 效 、 态 绩效 ; 重城 市 , 生 只 不重 乡村 ; 只重发 达 地 区 , 重 落 后地 区 ; 不 只重 内部 改革 , 重对 外开 放 ; 不 只重利 用环 境 , 不重保 护 环境 ,
这样 的评估使 得 发展 和增 长呈现 政府 绩效评 估 指标 过于狭 窄 , 多强 调经济 指 标 , 过 强调 G P增 长率 , D 不
能全 面考核 政府行 使其 他 职能 的绩效 。
8 评 估 方 法 的 非 科 学 化
和 选 择 性 .
政 府 绩 效评 估 离 不开 一 个组 织 科学 、 领导 有力 的绩效 管 理 机构 , 因此 , 各 层 级 建 立 一 个 比较 统 在
一
从 现 有 的规 范 性文 件 看 , 府绩 效 评 估 方法 大 政 多带有 选择性 而 非科学 化 和理性 化 。如福 建省 建 宁 县、 福建 省水 利 厅 、0 7年 度 厦 门市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20
、
相 对独 立 的绩 效 管理 机 构 势 在必 行 。有 学 者认
为 , 在各 级政 府建 立 一 个 由财政 部 门牵 头 , 察 、 应 监 人事 和统计 部 门 以及 学术 界 专 家 组成 的专 门机构 , 并赋 予其 足够权 力 , 一协 调推 进 各 级政 府 和行 业 统
系统 的绩效 管理 工作 。 其名 称 可暂定 为 政府 绩效 评 估 委 员 会 , 主 要 职 责 是 : 究 和 决 定 同级 政 府 绩 其 研
和 区级 政府 的绩 效评估 采取 指标 考核 、 察访 核验 、 民
主评议 三种 方法 ;0 7年 吉林 省 政府 工 作 部 门绩 效 20
评 估实 行 内部评 估 与外 部 评 估 互 补 , 向 评估 与纵 横
向评估 结合 的办 法 ; 深圳 市 宝安 区则 采取 目标 导 向 、 公众导 向 和信息 化 的方 法 ( 们 对此 的认 识究 竟 是 我
效评估 中的重大 问题 , 组织 协调绩 效评估 工作 , 对各
单位 的工作 目标 、 绩效 考核 结果 和等 次 、 奖惩 方案进 行审核 , 同级 党 委 和政 府 审 定 。该 委员 会 下设 绩 报
评 估方 法还 是评 估 价值 抑 或 其他 暂 不 作 讨论 ) 。有
学者 总结现 有 的评估 方 法 认 为 , 估 方 法 缺 乏科 学 评 性 , 有实 现定性 方法 与定 量方 法 的有机结 合 , 没 忽视 时 间因素对 绩效 评估 的影 响 ; 评估 方 法单 一 , 估大 评
多 采 取 “ 动 式 ” “ 比 式 ” “ 击 式 ” 忽 视 持 续 运 、评 、突 , 性评估 。 9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 法 律 监 督 、 济 机 制 与 制 度 . 救
不 健 全
效评估 办公 室 , 负责提 出绩 效评估 工作 方案 , 具体组
织实施 评估 , 合评 估 信 息 , 出评 估 结 果 、 次认 综 提 等
定方 案 , 出奖 惩方案 等 。 提 2 建 立 多 元 化 的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主 体 结 构 .
政府 绩 效评 估 关 涉 内部 和外 部 关 系指 向 , 即指
政 府 自身 开 展 的 绩 效 评 估 和 外 部 对 政 府 绩 效 的 评
估 。所 以 , 政府 绩效评 估 的 内外部 关 系指 向 , 要求 突 破传 统政 府绩效 评 估 的封 闭性 , 求关 注行 政 相对 要 人 、 众 和其他 社会 团体 的评价 , 公 后者 进而 必然要关
注 政 府 的施 政 规 划 和 绩 效 目标 , 然 关 注 政 府 管 理
必
相 应 的监督 、 救济 机制 与制 度是 防止权 力 滥用 , 增强评 估对 象 和社会公 众 对政府 绩效 评估 的信 任 和
认 同感 , 高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的一 种 制 约 与保 障 措 施 。 提
因政府 绩效 评估 法 律规 范 的缺 位 , 有 的 各 政府 或 现 职能部 门制 定 的有 关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规 范 性 文 件 , 对绩效 评估 的救 济 与责 任 制 度 的规定 , 么完 全 缺 要 失 , 么没有 切实 可 行 的操 作 性 规 定 使 得 该规 定 虚 要
置 ; 乏 法 律 规 范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指 引 性 , 践 缺 实
中的问题 及 其 改 进 策 略 , 只 有 政 策 制定 者 和 市 民 “ 积极地 参 与业绩 评估—— 即参与 让政府 机构 对他们 的开支 负 责 , 对他 们 的行动 负责 , 对他们 的承诺 负责
这 样 的 评 估 过 程 … … 多 重 目标 才 能 实 现 。 因 此 , ”
政府绩 效评 估必 须突破 政府 自身 作为单 一主体 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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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汉 大 学学 报
总第 2 7卷
限, 评估 主体 多元化势 在必行 。另一方 面 , 选择 什么 样 的评估主体 在很 大程 度 上决 定 于评 估对 象 、 评估
目的 和 评 估 内容 , 此 , 成 立 多 元 化 的 主 体 结 构 , 因 要
象 的不 同 , 同的评估 类型 , 评估方 法应 当具有 针 不 其
对 性和 对应性 。 明确 的评估方 法主要涉 及 内部评 估 和外部评估 、 定量 评估 和定性评 估 , 立法 所要做 的工 作就 是将各 种评估 方 法 明确 规定 下 来 , 明确 不 同 的 评估 类型 、 同的评估 对 象 应 当采取 相 应 的评 估方 不 法, 防止评估 主体对评 估方 法选择 的随意取舍 。
5 建 立 法 定 的 评 估 程 序 .
对评估 主体 的选 取是 一个 问题 。 “ 政府公 共 事 业管 理绩效评 价在选 择特 定 的利 益相 关 评价 主 体 时 , 应 根据特定利 益相关 主体 的利益 特点进 行专业或 综合 的绩 效指标设 计 。 考 虑到 信 息 的获 取 和参 与 评 ” 估 的动力 , 以利 益关联 作 为 选择 标 准不 失 为一 个 相 对合 理的标准 。
3 制 定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及 其 权 重 值 的 指 导 意 见 .
程 序是 交 涉过 程 的制 度化 , 是一 套 可 以反复 的
工 作机制 , 实 质是管 理和决定 非人情 化 , 一 切布 其 其
置都 是为 了限制 肆 意 、 断和 裁量 。规 范 的政 府绩 专 效评 估程序需 要靠 法 律 制度 保 障 , 而 为制 定 具体 从
的操作 性方案 提供 指针 , 定 明确 的实施 策 略 和步 规
应 当根 据各级政 府 的职 能使命设 计评估 指标系
统 , 能使命 不
同 , 范 围、 心 、 构等 各 不相 同 , 职 其 重 结
评估 指标体 系应 当反 映这些 职能使命 的差别 。19 93 年 C mpl等人 提 出绩 效 理 论 , o e l 即认 为绩 效 不 是 活
骤 , 障评估 活动 的理 性与制 度化 。我们认为 , 保 政府 绩 效评估 和政府 绩效 管理是 紧密联系但 各有侧 重点 的不 同体 系 , 在某 种意 义上说 , 二者是手 段与 目的关
系, 因此 , 政府绩效 评估 结果 的运用属 于绩 效管理 对 范 畴而不应 当放 在绩 效 评 估程 序 之列 。 同时 , 绩效 评估应 当放 在政府 施 政 的连 续性 链 条 中 , 顾施 政 兼 的长期规 划与 近期 目标 。结合 我 国政府 5年 的政 治 任 期和 以 5年为 单位 制 定社 会 发 展规 划 , 拟选 择 以 5年 为单 位 评 估政 府 的 战 略规 划 , 以每年 度 的时 间 跨度 作为评 估程 序 的起 始 点 。基 于此 , 们初 步提 我
动 的结果 , 而是 活动本身 , 是人们 实际做 的并 且可 以
观察 到的行 为 , 如果 要界定 绩效 的话 , 绩效 只包括那
些 与 组 织 目 标 有 关 并 且 可 以 根 据 每 个 人 的 熟 练 性
( 即贡献水平 ) 进行测 量的行动 或者行 为 。” 也就是 说, 政府绩效评 估 的指标 体 系应 当针对 各 级政 府及
其公务人 员 的公 务 行 为设 计 而不 是其 他 。所 以 , 绩
效评估 的指标体 系设 计 , 核心 是必 须 与政 府 管理 其 战略 目标 和政府或 部 门的职 能使 命 、 责任 务 相联 职 系, 各级政府 职能 的层 级性 决 定政 府 绩效 也应 当具
有宏 观与微 观层次之分 。
出政府 绩效评 估遵 循 这样 一 个 基本 的步骤 : 出 战 提
略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与 目标 —— 确 定 评 估 项
与评估指标 紧密相 联 的一个 问题是对 评价指 标 的赋权 , 即各评估 指 标在 指 标体 系 中所 占的 比重 或 分量 , 权 重值 ” 它表 征 着各 评 估 指 标 的 重要 性 即“ ,
差 异 及 各 指 标 所 产 生 的 不 同协 同 效 应 。 评 估 指 标 权
目—— 制定评估 方案—— 确定 绩效 指标及其 指标权 重 —— 制 定评估计 划—— 实施评 估—— 提交评估 报
告 。通过将 这一套 技 术性 的规 则法 制 化 , 以法 律 的 权威性 、 范性 、 定性和普 遍性来 保障政府 绩效评 规 稳 估程序 的理性 化 , 而 在政 府 绩 效评 估 领域 中实 现 从 “ 有节度 的 自 由、 组 织 的 民 主 、 保 障 的人 权 、 有 有 有
制 约 的权 威 、 进 取 的 保 守 ” 这 样 一 种 公 共 生 活 有 ”
状态。
重 值的确定应 当遵 循科 学 的
分析 方法 , 受 民意 的 接 检测 , 防止避 重就轻 、 意选择 。作为一 项富有技 术 刻 性 的操 作系统 , 法律不可 能对其作 出 明确 、 具体 的规
定 , 可 以建 立 一 套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评 估 指 标 权 重 但
指导意见 。 4. 估 方 法 法 定 化 评
6 构 建 与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运 用 相 关 的 法 律 .
制 度 .
传统 的将 定性 与定 量割裂 的单一化 绩效评估 方
法 , 么 缺 乏 对 绩 效 水 平 精 确 测 评 的 功 能 , 么 缺 乏 要 要 政 府 绩 效 定 性 的 价 值 引 导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方 法 的 选 择 应 当 体 现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公 众 本 位 的 价 值 导 向 和 内
从 政府 治 理 的层 面看 , 目前 我 国政 府 绩 效 评 估
重评估 的技术 、 方法 问题 , 于评 估结果 的科学有 效 对
运 用 , 于 诊 断 管 理 中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相 应 对 策 对
的研究没 有 予 以应 有 的重 视 , 深 层 原 因是 “ 仅 其 仅 把绩 效评估 作为 一种 技术 工 具 , 没有 把 绩效 评估 而 与政府 的战略规划 、 效 目标 设计 、 绩 预算拨 款等制度
环 节 联 系 起 来 , 进 行 配 套 制 度 改 革 ” 加 强 政 府 并 。
在要求 , 综合运用 面 向对 象个 性 化 的绩 效 与服 务质
量 的公 众 满 意 度 综 合 评 估 模 型 , 现 公 众 评 议 与 多 实
指标综合定 量 评 价 的均 衡 。 同 时 , 估 主 体 的多 评 元化结构 、 估范 围和指标体 制 的职 能使命化 , 评 也为 评估 方法 的多样性提 出 了配套 要求 。评估 范 围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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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 估结果 的运 用 , 关键 是 要完 善 或创 设 与 之相 关联 的后续制 度与 机制 , 括 建立 评 估结 果 的反 馈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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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佑 启 , 治 坤 : 杨 论政 府绩 效评 估 及 其 法 制 保 障
版 社 ,0 3: . 2 0 7
制度 与二次 检查制 度 , 改进 政府 管理 与服 务质量 ; 以
建立绩 效评估 基础 上 的责任 追究 机制 , 落实 问责制 ; 建 立与绩 效评 估关 联 的 公 务员 培 训 管 理 、 惩 和职 奖 务 升降任 免制 度 ; 施绩 效审计 和绩 效预 算 , 善财 实 完 政 预算 改革制 度 ; 建行 政执 法 内部竞争 机制 , 创 以引
导 政府 机构整 合 。 7 建 立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 申 诉 制 度 与 法 律 责 任 .
机 制
[ ] 盛 明科 , 国甫 .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构 建 2 彭 公 研 究 论 纲 [ ]东 南 学 术 ,08 3 . J.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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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3) 0 7( .
绩 效评估 申诉 制度 是指评 估对 象对评 估 主体 的 评 估不 服 , 照法律 、 规或规 章 向有权 受理 申诉 的 依 法
机 关提起 申诉 申请 , 受理 机关依 法 对其进 行 审查 、 调
查 并提 出解决 办法 的法 律制度 。要 建立绩 效评 估 申
[ ] 周 志 忍 . 共 组 织 绩 效 评 估 : 国 实 践 的 回顾 与 反 思 7 公 中 [ ] 兰州 大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07 1 . J. 社 20 ( )
[ ] 臧 乃 康 . 方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悖 论 及 其 消 解 [ ] 北 京 8 地 J.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0 7 5 . 20 ( )
诉 制度 , 并且使 之具 有可 操作 性 , 须配套 地 对受理 必
绩 效评估 申诉 机构 、 有权 提 出 申诉 的主体 、 与绩效 参 申诉 的主体 、 绩 效 申诉 的管 辖 、 效 申诉 范 围 、 对 绩 申
[ ] 蔡 立 辉 . 府 绩 效 评 估 : 状 与 发 展 前 景 [ ] 中 山 大 9 政 现 J.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0 7 5 . 社 20 ()
诉 程序 、 救济形 式 等作 出 明确 规定 。
法 律 责任 机 制 既是 一种 期 待 , 是 一种 控 制 和 也
[O W. r d a . a C ag gSc tM]C lmb — 1] Fi m n Lw i a hni oi [ . o e n n e u i U a
n v r i r s 1 2. . i e s t P e s, 97 pl1 y
约束 ; 既是现 代 民主政治 的一 种基 本价值 理 念 , 更应
是 一 种 对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行 为 进 行 内 部 和 外 部 民 主 控
[ 1 杨 寅 , 萍 . 府 绩 效 评 估 的 法 律 制 度 构 建 [ ] 现 代 1] 黄 政 J.
法 学 ,0 4( ) 20 3 .
制 的制 度安排 。在 政府绩 效评 估法 律责 任机 制建设 中 , 当明确 承担责 任 主体 , 括对 政府绩 效评 估 的 应 包 管 理机 构 、 评估 主体 、 评估 对象 、 评估 结果 使用 者 ; 明 确 有权 实施责 任追 究 的主 体 、 担责 任 的情 形 或条 承 件 、 究 责 任 的 程 序 与 管 辖 、 障 责 任 落 实 的 措
追 保
施等。
[2 1 ]姚 迪 . 国政 府 绩 效 评 估 法 治 化 问 题研 究 [ ] 吉林 大 我 D.
学 硕 士 论 文 ,0 7 6) 20 ( .
[3 范柏 乃 . 府 绩 效 评 估 理 论 与 实 务 [ . 京 : 民 出 1] 政 M] 北 人
版 社 ,0 5 20 .
[4 1 ]吴 克 昌 , 强 . 府 绩 效 管 理 : 系 与 战 略 [ ] 中 国 行 张 政 体 J. 政 管 理 ,0 7 1 ) 20 ( 1 . [ 5 马 克 ・ 哲 . 共 部 门 业 绩 评 估 与 改 善 [ ] 中 国行 政 1] 霍 公 J.
五 、 结 小
服 务型政 府确 立 “ 以人 为本 ” 的政府 理 念 , 它要 求在政 府绩 效 维度 上 改 变 我 国 传 统 政 府 治 理 中 的 “ 官本 位 ” “ 府本 位 ” 恢 复 “ 、政 和 民本 位 ” “ 会 本 、社 位 ” 理念 , 通 过 法 律 这 一 中介 将 “ 等 并 民本 ” 化 为 转 实实在 在 的“ 民权 ” 。就 我 国的政 府 绩效 评 估 而 言 , 其法学 理论研 究 和 法制 化 建 设滞 后 , 而作 为 法 学 理
论研究 和法 律实 务操 作 的学 人 , 应 致力 推 进 我 国 则
管 理 ,0 0 3 . 20 ( ) [ 6 吴 建 南 , 贵 宁 . 于 利 益 相 关 主 体 及 作 业 活 动 分 析 1] 李 基
的 政 府 绩 效 指 标 设 计 方 法 研 究 [ .厦 门 : 共 部 门 A] 公
管 理 绩 效 学 术 研 讨 会 会 议 论 文 , 0 4 20 .
[7 C m e ,・ ,tA ter f e om neI c mt e, 1 ] o pl J P e, oyo p r r ac nSh i,t l h f t
a dtp ro e c o n o a i t n [ ] Jse —as l i es n sl t n i r nz i s J . e syb s e , ei g ao
p ls r s n Fr n i e o, 9 ub ihe s, a a c s c 1 3. 9
[8 盛 明 科 . 务 型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体 系研 究 的 理 论 基 础 与 1] 服
现 实 依 据 [ ]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0 8 J. 哲 2 0
( ) 1.
政府绩 效评估 的法 学理 论研究 的深入 和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 进而提 升我 国的政 府 治 理 能力 和推 进 法 治政 府建设 进程 , 这是 学 人得 以安 身 立命 而 又义 不 容 辞
的 职 业 使 命 和 伦 理 自觉 。 参考 文献 :
[ ] 张康 之 . 共 管 理 伦 理 学 [ . 京 :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1 公 M] 北 中
[ 9 吴 德 光 . 中 国 行 政 法 制 程 序 化 与 行 政 程 序 法 制 化 1] 论
[ ] 中 国人 民 大 学学 报 ,97 5 . J. 19 ( )
责任 编
辑 : 业 家 施
( mal hy j 6 8 sn . o 1 E— i:siei 7 @ ia c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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