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区别与分析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区别与分析
南宁 胡律师
1、结果无价值论:
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
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
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 ,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 “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就是说 “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的事实),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2、行为无价值论:
以规范违反说为基础:
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
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 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 ,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总结结论: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按照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注: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区别:
1、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
2、实质的违法性:用“违反实定法规”以外的实质的根据来说明违法性的。通说对实质的违法性采取法益侵害说,即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
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不一定是相对立的,将二者相结合有利于说明违法性的本质:
a.当一个行为没有形式违法性时,不能以实质违法性为由肯定形式违法性的存在;但可以用实质违法性概念检测成文刑法(如处罚单纯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仅违反宪法,而且在形式上是无效的)
b.可以根据实质违法性,承认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