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人寿保险产品介绍
人寿保险产品介绍及部分案例
专家推荐:
(1)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两全保险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性极强;二是既有死亡保障又有生存保障。
(2)年金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交费方式分类,年金保险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按照被保险人数分类,年金保险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年金保险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年金保险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年金保险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3)简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
它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其主要原因包括: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4)团体人寿保险。在团体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团体应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
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使用团体保险单,成本低,保险计划灵活,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5)分红保险。
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①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分红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②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红利分配的原则: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红利分配的比例: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红利分配的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
(6)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
①投资账户设置。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入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
③保险费。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
④费用收取。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终端查询。
⑤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该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1.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2.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人身风险事故中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较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寿险经营中面临巨灾风险较少,寿险经营的稳定性也较好。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确定保险金额考虑的主要因素有: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
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险种。
(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
3.人身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
储蓄型险种, 规划孩子成年之后和“三十而立”之前不同阶段的重要需求,即在18~28岁期间,按照不同比例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深造金和婚嫁金,同时兼有身故保障功能能。
(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金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其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免缴剩余的期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是国内第一款继承年金给付型的少儿保障保险,保障孩子永远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该保险以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的身故(全残)为保险标的,将保险金转换为递增领取的少儿养育年金。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针对性强 特殊时期呵护少儿生存
合理规划 继承年金确保责任延续
保费低廉 最经济实在的风险投资
投保年龄: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
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保险期间:25年
缴费方式:年缴
缴费期间:25年
受益人:第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第二被保险人;
第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缴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低廉 孩子都享受得起的保障
针对性强 专门保障少儿高发重疾
保额无限 建立真正充足健康基金
“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是专门针对少儿设计的健康保障(15种大病及手术),该保险侧重重大疾病风险,身故时返还保费,保费低廉,可为少儿附加其他医疗险。 投保年龄:30天至少16周岁
保险期间:至年满25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
缴费期间:至年满25周岁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一列保险责任:
一、在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I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良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重症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三、被保险人身故的,将按所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王子:一周岁,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至25周岁,缴费期间至25周岁,年缴保费620元。
保单利益:
王子若一年内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620元,合同终止;若一年后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若王子25周岁前不幸身故,返还保费620元*缴费次数,合同终止。
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
“美满安康”全面保障生、老、病、死、残
生:定期领取,提升生活品质
老:66岁祝寿金
病:定期保障给付
死:双倍保障给付
残:全残保费豁免
全程呵护少、青、中、老年
少年的推进器:少年成长基金,补充教育金
青年的加速器:青年发展基金,补充创业金
中年的助推器:家庭保障基金,补充医疗金
老年的稳定器:老年安定基金,补充养老金
“美满安康”的核心特色是“快速返还的固定收益,另有分红意外惊喜”,它的主要保险责任可以包括如下:
一生分红:终身保额分红 身价只涨不跌——值
二倍保障:双倍生命保障 全残豁免保费——足
三年返利:快速生存返利 补给日常支出——快
六六祝寿:大额现金返还 提升养老品质——乐
九久递增:回报节节攀高 缓解通胀压力——多
一生分红——终身保额分红,身价只涨不跌。通过保额分红自动提高保险保障,有效放大保障额度,给资产保鲜。
两倍保障——66岁前给予客户双倍生命保障。“美满安康”特别为客户66岁之前的时间提供双倍生命保障,以抵御人生重要阶段的风险。
三年返利——快速生存返利,补给日常支出。每三年返还一次现金,快速兑现客户利益,直至终身,相当于“定期存款(缴保费)、终身取息(返还金)”。“美满安康”的“三年一返”是终身递增、终身给付的,不仅快速兑现客户利益,而且返利持续递增。
六六祝寿——66岁大额现金返还,提升养老品质。客户在66岁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部有效保额作为祝寿金,及时补给养老和晚年生活开支。
九久递增——“九”即每二年返还有效保额的9%;“久”表示终身分红递增。9%虽然是固定比例,但因为返还金是以有效保额为基础计算的,所以随着有效保额随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定期返还金也具备了终身递增功能。
美满安康少儿成长计划
以0岁男孩为例:投保基本保额5万元,20年缴,年缴保费6050元
爱心延续 呵护一生——让我们为宝宝开凿一眼幸福之泉
帐户增值 三年一返——快速的递增领取,安排宝宝美好明天
双倍保障 彰显身价——为宝宝护佑祈福,赢得未来
增额分红 利益最大——以更高的起点,安享新华为宝宝带来的收益
保险利益:
教育金:从宝宝0岁至24岁,每三年领取一次教育金,每次领取金额为:450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9%;
生活补贴:宝宝24岁至66岁,每三年领取一次生活补贴金,每次领取金额为:450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9%;
祝寿金:66岁时,一次性领取祝寿金5000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补充养老帐户:66岁后仍可每三年领取补充养老金直至终身,每次领取金额为:450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9%;
保障帐户:66岁前的身故金为(5000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终了红利;66岁后的身故金为5000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
快速见利: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补充日常开销。
六六祝寿:66周岁领取100%有效保额作为祝寿金,实现晚年心愿。
年金养老: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基金。 高额保障:66周岁前30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还拥有15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
分红增值:通过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使领取金和身价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特别豁免:全残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投保年龄:出生30天-53周岁
保险期间:至八十八周岁
缴费期间:三年、五年
其它权益:减额交清、保单质押贷款、减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您可免缴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30岁女士为例
福如东海C款终身寿险
缴费期短 三年五年缴费无忧
保障终身 一生护佑传家之宝
分红增额 保额递增长效投资
全能理财 多重功用分期规划
投保年龄:6个月-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三年、五年
其它权益:保单贷款、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以30岁男性客户(一类职业)为例:
福如东海B款终身寿险
省心省力,一劳永逸
省钱规划,利益更佳
复利增额,自动升值
终身分红,终身保障
贷款解压,进退自如
福禄双全--终身保障、终身分红,保障与储蓄积累并重,爱家人生,老有尊严。 如日中天--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维护家庭经济安全的可靠基石。
东山再起--特别富含全残保障,生存受益,扶助人生重建。
海纳百川--分红增额强化保障与增值积累,减保功能灵活安排养老、创业、旅游、健康多彩人生计划。
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缴费期间:一次缴清
保费限制:根据险种特性,设有最低缴费起点
其它权益:保单贷款、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张先生, 投保年龄:4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
基本保额:10万元,缴费金额:5.94万元,
总保单利益=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保险利益:
终身寿险及生存全残保障: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赔付金额
6.94万元,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赔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中+终了红利,合同终止。
终身增额分红:分红方式采用了具有新华特色的增额分红,即以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作为红利分配的基数。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
福禄双全:“福如东海A”既有终身保障又有终身分红,具有保障与储蓄积累并重的特点。分期交费,中、前期更多体现寿险保障的功能,交的少,保障高,所谓“福”,爱家体现;后期年老时随着红利保额的不断累积,加之最后的终了红利,对个人和家庭都将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所谓“禄”,增值积累,老有尊严。
如日中天:“福如东海A”具有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充分体现被保险人作为家庭支柱的责任与爱心,是家庭经济安全的可靠基石。
东山再起:“福如东海A”特别富含全残保障责任。即便在身体全残的状况下也可能通过保险金给付重建人生,甚至拥有新的谋生途径。
海纳百川:“福如东海A”作为终身寿险,具有很强的储蓄积累性,分红增额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的保值增值特色,可通过减保提前支取现金价值,灵活安排养老、创业、旅游、健康等多重人生计划。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B款)
一次交清,一劳永逸
费率低廉,省心省力
投资无险,利益更佳
增额分红,自动升值
终身积累,养老无忧
贷款解压,进退自如
侧重养老--专款专用纯养老、规划未来好生活
领取灵活--怎样领取由您选、何时退休自己定
保障丰厚--奉上大额祝寿金、延年益寿惠两代
专家管理--增额分红提身价、养老无忧享天伦
便捷融资--质押贷款和减保、急用现金速拿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1.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年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20%领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月按照有效保险金额×20%×折算系数领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已交保费(无息)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与给付系数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李女士, 40周岁,领取年龄60周岁,选择每月领取
基本保额:5万元,交费金额:152050元,
保险利益:
一、养老金(二选一):
(1)年领:李女士从60周岁开始每年可以领取养老金[(50000+X)×20%]元,一直领取至81周岁前。若其间身故则停止领取养老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2)月领:李女士从60周岁开始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0000+X)×20%×8.50%*]元。若其间身故则停止领取养老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祝寿金:
李女士年满81周岁时,按有效保险金额(包括(50000+X)元及可能的终了红利)一次性领回祝寿金,合同终止。
三、身故金:
(1)李女士如在60周岁前不幸身故,可退还所交保费152050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体恤金(若确定有)。
(2)李女士如在60周岁后不幸身故,受益人可领取[(50000元+X)×身故给付系数+体恤金(若确定有)]的身故赔付。
注:
1. 8.50%为月领养老金折算系数
2.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之和,在身故或保险期满时,还可能包括终了红利增加的保额
3.X为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A款)
“锦绣年华”定位为专款专用、老有所养,与同类产品相比,它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 首先,投保范围广、保险期间长,自0-60周岁均可投保,保险期间到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满期还将给付保险金额,满足长寿者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储蓄性。
其次,缴费灵活,可根据自向情况与需要先择不同的缴费年限,缴费期间包括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者三十年,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个性化的选择。
再次,领取方式多样,领取年龄自由,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五个年龄挡的任一挡次开始领取养老金,可选择年领或月领,充分体现新华人寿人性化的关怀。
最后,该产品具有新华特色的分红方式,即年度红利+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1.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年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20%领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月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20%*折算系数领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与给付系数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李女士, 40周岁,基本保额5万元,二十年缴费,
领取年龄:60周岁
年缴保费:10150元,
保险利益:
一、养老金(二选一):
(1)年领:李女士从60周岁开始每年可以领取养老金[(50000+X)×20%]元,一直领取至81周岁前。若其间身故则停止领取养老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2)月领:李女士从60周岁开始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0000+X)×20%×8.50%]元。若其间身故则停止领取养老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祝寿金:
李女士年满81周岁时,按有效保险金额(包括(50000+X)及可能的终了红利)一次性领取祝寿金,合同终止。
三、身故金:
(1)李女士如在60周岁前不幸身故,可退还身故时累计所缴保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体恤金(若确定有)。
(2)李女士如在60周岁后不幸身故,受益人可领取[(50000元+X)×身故给付系数+体恤金(若确定有)]的身故赔付。
注:1. 8.50%为月领养老金折算系数。
2.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之和,在身故或保险期满时,还可能包括终了红利增加的保额。
3.X为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款)
1.产品的储蓄功能明显,定期定额积累,积少成多。
2.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选择与退休年龄和投保年龄之间差额基本匹配的保险期间即可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3.作为为特定事件积累资金的手段。无论是成人投保还是为子女投保,都可以达到为子女积累教育金的目的。
投保年龄:1-70周岁
保险期间:5-10年中的任意年期、15年、20年、30年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年缴
缴费期间: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张小姐,30岁,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20年,20年缴费
年缴保费:4500元
缴费合计:90000元
保障利益:保险期间20年内拥有10万元的身故和全残保障,50岁时可一次性领取10万元的生存金
定期寿险(B款)
1.岁满型设计,客户可根据自身对不同年龄的风险判断做出选择。
2.保费低廉,可使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多的保障额度。
3.在青壮年最具生命价值的时期,定期寿险可以作为其他寿险产品的补充,缴付同样的保费可以获得比终身寿险及两全险等寿险产品高出多倍的保障,改善因财力不足导致保障程度的不足的状况。
4.保险责任中除身故责任外,还包含了身体全残责任,相当于扩大了保险责任。
5.交费期限灵活多样,保险期间自50-70岁中间有五档可供选择,除趸缴外缴费期有10、15、20、30年,交费期延长可有效降低年交保费。
投保年龄:1-69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50、55、60、65或70周岁,可任选
缴费期限:一次缴清、10年缴、15年缴、20年缴或30年缴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张女士,25岁,结婚时与丈夫贷款39万元购房,贷款需3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每月家中的主要支出,并需要二人共同负担。为了在任何一方遭遇不幸时都不会发生债务危机,她在为丈夫投保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B款,保险期间为至张女士年满55周岁,选择3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800元,平均每天交2.2元,30年累计交保费2.4万元;
保险利益:身故或全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全残可得保险金给付50800元。 定期寿险(A款)
定期保障,满足特定时期更高的保障需求。
费率低廉,责任覆盖意外、疾病所致的身故或身体全残。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提高全面保障程度。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间:可选择10年、15年、20年、30年
缴费期间:一次缴清、5年缴或缴至保险期满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罗征30岁,结婚时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家中每月的主要支出。为了在遭遇不幸时避免债务危机的发生,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A款,选择20年的保险期限,缴费期20年。每年交保费1250元,平均每天交3.4元,20年累计交保费2.5万元;
保险利益:身故或全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全残给付51250元。
吉星高照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轻松理财好处多
轻轻松松投入,无忧无虑拥有,一份投资、多重功效。
满期领取收益好
保额自动递增,满期一笔领取,可作为教育金、养老金„„尽享品质生活。
双倍保障身价高
身故全残双倍保障,彰显人生尊严,体现家庭责任。
关爱重疾范围广
33种重疾涵盖绝大多数高发常见的病种,有效规划健康未来。
缴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期满型:10、15、20、30年
岁满型:至50、55、60、65、70周岁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基本保额×10%+ 吉星高照所交保费;合同生效一年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 累积红利保额+ 终了红利
附加08定期重疾保险
交费方式:同主险
保险期间:同主险
保险利益:(独立保额)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保险金额×10%+附加08重疾所交保费;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保险金额
重疾种类:33种重大疾病
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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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高照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基本保额×10%+ 吉星高照所交保费;合同生效一年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 累积红利保额+ 终了红利
附加08定期重疾保险
交费方式:同主险
保险期间:同主险
保险利益:(独立保额)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保险金额×10%+附加08重疾所交保费;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保险金额
重疾种类:33种重大疾病
尊享人生全能保险(分红型)
年年有奖励,伴随全程;收益有保底,复利滚动;
全能金账户,二次增值;随时可追加,领取灵活;
保费可豁免,人性将爱;保障更全面,自由挑选。
主险尊享人生年金保险是市场上唯一一款免核保、免体检、免生调的全能理财产品。可以附加多达8种特惠的附加险产品(包含重疾、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定期寿险等)。
即交即领,交费即可按所交保费的1%开始领取。
快速返还,60岁之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9%,60岁后每年领取有效保额的9%。 独有金账户功能,领取自由,按需所取。
保额分红,复利递增,9%返还;累积账户,日计息月复利,双重复利,持续积累财富。 全面解决意外、重大疾病、医疗、教育、养老等人生问题。
投保人享有因意外身故、全残豁免续期保险费的权利。
以0岁男孩为例
基本保额:10万 交费方式:5年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年交保费:50500元 10岁合计利益可达30.5万 60岁合计利益可达625万 80岁合计利益可达 920万。 基本保额:10万 交费方式:20年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年交保费:14400元 累计利益: 低:2001754.9元 中:2838858.3元 高:5450004.7元。
1.关爱年金:犹豫期满及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的1%领取,
共领取14400×1%×81次= 11664元
2.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每2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9%,共领取9000元/次×29次=261000元+红利。 60周岁后至80周岁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9%,共领取9000元/次×21次=189000元+红利。80周岁满期时,一次性领取终了红利。
3.累计生息帐户: 以上1、2项默认进入账户,日日计息、月月复利,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
4.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赔付:基本责任保费的105%+基本责任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5.保费豁免:万一发生不幸(投保人),以后的保费都不需要再交,但可继续享受相关利益。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
快速见利: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补充日常开销。
六六祝寿:66周岁领取100%有效保额作为祝寿金,实现晚年心愿。
年金养老: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基金。
高额保障:66周岁前30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还拥有15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
分红增值:通过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使领取金和身价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特别豁免:全残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投保年龄:出生30天-53周岁
保险期间:至八十八周岁
缴费期间:三年、五年
其它权益:减额交清、保单质押贷款、减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您可免缴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30岁女士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