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民主历史
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民主历史
马华 李庆召
【摘要】亨廷顿在《第三波》中提到一种文化制度可能成为民主的阻碍,或者说是多种文化不支持民主,他在《文明的冲突》中甚至认为“在实践上,儒教或受儒教影响的社会不适合民主。”耸人听闻的断言伊斯兰教、儒教与民主是难以搭配的。但随着第三波潮流的波及东亚一些儒教影响下的国家或是改造传统信仰实现了文化与民主的对接。非西方文化因素似乎已经不再是民主化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障碍。深受儒教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政治文化中是否存有民主的思想? 传统政治文化是否能够成功的实现转型促进民主发展? 构建中国民主的可能性道路如何?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政治文化; 民主; 德治; 法治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次用这一概念来表述雅城邦的政治实践,16 世纪由法语引入英语,民主( democracy )由demokratia 演变而来,其基本含义为demos( 人民) 和kratos( 统治) 。在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小农自然经济和儒家学说占支配地位的传统中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集权宗法制度的长期沉淀而成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以维护王权为核心的依附型政治文化。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存在着许多异质的因素,但同时也含有一定的有利于民主发展的因素。对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研究,应当首先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解析,探究影响中国民主发展变化正反两方面的因素,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道路。
一文化艺术性、以德治国与公共权力
( 一) 艺术与传统文化: 中国文化是一种艺术性的或者说是浪漫主义的文化,西
方文化是一种知性的、实用主义的文化。艺术性的文化是摹拟典型作品、自然景象或自然人物。艺术性的文化是一种主观、感性的文化。西方文化注重分析概念和对现实现象的描述,强调要遵从定义、法则及程序,是一种客观的理性的文化。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强调效法先贤,“内圣”才能“外王”。西方文化强调服从统一的律令。由此可见中国政治文化总体特征是重情,而西方政治文化总体上是重理。重情必定强调道德为先,道德上的成功,使得中国传统文化忽视法律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
( 二) 德治与社会秩序: 德治思想以“修己”为出发点,由“修己”推广到“安人”,“安百姓”。它要求的是统治者把人的主体修养所得推广到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就是把自我作为道德教育的主体,过道德的生活,循规蹈矩。它所依赖于掌权者的内心自发或自我完善而使掌权者完成对社会、对苍民的责任。强调统治者内在的自我约束。现代民主以法治为内在要求,法治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机制。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法治就是人民的统治,是理性的权力制约关系。然而民主与德治并非是完全背离的,民主不只要法律作保证,它还要依赖于民主信念,民主品质,民主作风等因素来保证实现。因此,民主原则只有能内化为人民的内心信念、羞耻心、责任感、荣誉感等内品质,才能在一个社会真正扎下根。从这方面讲有深厚德治传统观念的中国说其对民主发展具有一定的内在精神支撑作用。
( 三) 道德与公共权力: 道德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公共权力的约束。道德不只是意味着个人拥有高尚的情操,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也不仅仅依靠是个人的“自省”,重要的是靠来自外界的压力。在中国传统社会主要表现为社会道德舆论,统治者不断地树立道德楷模向民众推行道德标准,这种被社会认可的道德标准成为判断普通民众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准则,而君主自己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占有者必须按照更高标准来要求自己,这样道德形成而来一种社会压力来约束公共权力。“民主的观念和原则并不排除通过政府系统在社会进行道德建设的可能
性。”[1]道德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一种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通过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得道德的约束力更加有力和稳定,美国就有3 部类似的法律,即《政府道德法》、《道德法案》、《国务院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国内有学者建议通过制定《公务员道德法》等相关法律,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活动有更加明确的规范,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传统中国的道德观念与民主社会的法治观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二是在民众中形成社会道德权力,这种约束是一种软约束,主要是通过民众对官员的舆论压力。传统社会民众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受到压制,民众的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微乎其微,道德监督往往来自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现代社会,公权力受到民众的广泛制约,不仅意味着民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更是民众政治议政能力的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二、宗法制度、士绅文化与乡村自治
( 一) “家、国、天下”一体化: 德治是以宗法关系为基础。中国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之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宗族制度又把人分成了不同的等级,形成了分封制和等级制。整个社会都要以宗法关系基础。家、族在这种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等级社会中就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家、族与国家成为一体,家被看作是国的基础,国被看作是家的扩大。国王不仅是政治上的统治者,还是全国最高的家长。在这种以宗法关系和礼治为核心的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大一统”的观念。儒家的先导们认为天下“定于一”。同时由于个体小农经济的分散落后,政治上的“大一统”成为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
(二)宗法制度与村庄公共空间:在以宗法为基础中国封建社会中“大一统”的观念使整个社会呈现“一元化”,在这种世俗的极权政治下,社会缺少抗衡国家权利的传统,个人显得软弱无力。民众长期意识不到对社会的独立性,不能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政教合一”的状态。而形成于西方的民主观念认为,国家的权
力是有限的,个人生活还有一部分是国家无权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国家和社会分离的观念是西方政治民主化的根本动力,在私人领域凸现的个人主义理念是一种与国家主义相对立的主张,它是西方文化中民主意识的出发点和民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宗法也还有有利于民主的因素。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宗法关系形成的轮流祭祀制度,乡村社会的自治庙会等民间组织中规则、制度都含有民主的萌芽。在中国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最醇厚、最亲密的宗族文化似乎是实现农村基层民主所需的公共空间的非常现实的组织资源。
(三)“士绅文化”与乡村自治:“士绅”是儒家思想土壤培育出的特殊阶层,是儒家思想的最后守卫者。士绅在延续儒家思想的同时也获得了封建统治者的承认,进而获得了部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借助士绅阶级深入到乡土社会进而服务于国家。在分析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中,绅权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权力。士绅是地方权威的代表,依靠儒家文化的传承,士绅成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同时享用者。这种具有相互制约性质的权力架构,延伸出乡村政治相对独立的自治空间,这种自治精神的培育开启了农村社会建设的第一步,虽然这种社会建设时伴随儒家学说而发生,士绅的服务对象依然是封建国家。
士绅作为特殊权力的集成者,与地方自治有着密切联系。费孝通则认为“绅士阶层注意到中国疆域空间辽阔,国家行政权力无法直接深入到乡土,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相对独立空间则存在着一些自治性组织。在他看来,中国社会结构中存在双轨制体系。士绅阶层透过差序网络可以将想要表达的政治信息送达给皇帝本人。由绅士阶层主导下的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产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2]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为中国政治由国家治理转向地方自治提供了社会学理论的支持。从绅士阶层所建立起的逆向表达机制既双轨制体系中,我们可以寻找到传统乡村社会信息表达机制的原型。农民在与士绅的交往中可以学习到如何建立有效的表达渠道,由此可见,士绅在农民表达意识的培养中起到一定的建设作用。
士绅在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推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中,实现了士绅组织化。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自治”,1909-1910年清政府先后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各地成立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或乡董、乡佐),在府、厅、州、县成立议事会、参事会,就地方教育、实业、捐税征收等事务实行自治。而根据清政府两个关于地方自治的章程,自治事务的“范围”为本自治区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农工商实业、慈善救济、公共营业和款项筹集等。[3]通过上述组织化过程,士绅建立起具有公权性质的自治组织。伴随组织能力的增强,士绅开始筹备自治机构选举。清末民初由选民选举地方自治议决机构,这在中国历史上事属首创,其选举结果很大程度上其实决定于筹备机构的导向,而这种机构一般是由士绅们所组成的。例如,“清末直隶各州、县筹备主持自治机构选举的“自治预备会”,或由各学区劝学员组成,或由各村村正选举产生。”[4]
由此可见,在“皇权不下县的”的传统乡村社会真是由于宗法制度、士绅文化构成了中国天然的自治社会。当前的民主本土化研究越来越重视这种自治传统在我们的民主发展道路中的作用。
三、整体主义、权威崇拜与社会稳定
(一)整体主义观念下对权威的崇拜和依赖:在“大一统”的政治观念的影响下。片面强调个人必须适应社会,特别关注整体利益,个体因此失去应有的自由与权利。民众“一天下”的情结让他们的国家意识特别强烈,但这种强烈的国家意识前提不是在臣民自以为当家作主的,而把君王看作国家之“主”。与这种国家意识相伴随是对权威强烈的崇拜、服从意识。权威崇拜是传统中国对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其他个体关系的基本取向。在中国传统社会,君权神授、君权至上观念和等级血缘、名分观念深入人心。在百姓心中,君王是天子,是大家庭的家长,代表着法律,是是非和道德裁判者。君主是国家安定、人民利益的象征。在传统中
国,人们崇拜一切权力,所有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官,做官要为民做主。在对权威崇拜下的是对依赖权威。也就是对权力的依附心理。传统中国社会中的老百姓总是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大大小小的官吏,认为圣主、清官可以替民做主。在中国古代民主似乎习惯了被统治,而丧失了自我的权利。
(二)权威崇拜与自由竞争:在传统权力崇拜之下影响下,“独尊”成了政治文化的思维模式,对皇权的崇拜。对明君、圣主、清官的期盼,都基于一种对权威的认同,国家、君主的政治权力得到无限扩大,在漫长传统社会中,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架构形成了对政治权力无上尊崇和顺从的国民性特点。君主和官僚拥有着无上的权威,民众只尽义务而无权利。对于在上者无上尊崇与服从,对君主和各级官吏的无条件的忠心已成为中国民众的重要特质。权威崇拜造成了传统中国的权威主义人格,形成了特殊的权力崇拜心理和人身依附意识。“民主的第一个标准是两个政党之间公平而公开的竞争选票,而政府不存在或几乎没有对反对派进行骚扰和限制。”[5]传统中国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与民众对权力的崇拜和依附使其与民主自由竞争里精神似乎相距甚远。然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强调集体高于个人,责任高于权利,崇拜权威,这虽然有利于专制统治,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情况下,这种意识为政府独立地履行责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发展一个稳定和高效的政府。在民主转型的过程中稳定是民主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证。对国家的权力崇拜在一定程度上为民主发展的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三)新权威主义: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是在政治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的,采取过激的做法无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必须保持自己的政治权威的地位,但这种保持与传统的暴力与专政不同,而是依靠建立新型的政治权威。这种权威就是法理性权威。“法理型权威”即是一种依据对经由立法产生的法令规章,以及拥有权位的人依法律规则有发布命令的权利的相信而获得了“合法性”的权威。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权
威存在的正当性是其前提。合法性权威产生高度的政治认同,民众能够在这种权威下有步骤的推进民主改革。这是我们构建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
四“民为本”与“民为主”
中国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和它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对待“民”的问题更具有突出的地位,无论是从孔孟的“富民,教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还是到近代谭嗣同提出的“折君权”、“先民权”等思想。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家、政治家从历史经验中认识到了人民的力量,认为民众是国家的根本,对国家的兴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必须时时刻刻为民众着想,才能赢得民众的支持,从而维持自己的统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本思想体系。民本思想主要体现了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统治在政治统治中重视民众生活,为民众着想,顺从民主的意愿,关注民意的向背。“民本”思想所孕育的“民主”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为邦本”的重民理念:“民为邦本”是儒家民本思想最基本的含义,其意为人民是国家的基础,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决定性力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大师,提出“仁”学概念,进而奠定了“民本”主义的思想基础。儒家学说以“仁者爱人”,“有教无类”作为君王施政的出发点,并要求国君对其治下的子民“行德礼”、“施德政”、“法天道”、“顺人心”,不违背人民的意志,在他看来民意就是“天”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从上述儒家学说的政治诉求中不难看出,“民本”思想有渴望限制君王权力的渴望,无疑它闪耀着“权力制约”思想的微光。这种思想直至今天依然成为治国的最高理念,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举贤任能”的人才观:民主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权力不为任何人所独享。孟子所主张的“民本”思想,要求君主在政治上顺从民意、选举贤能,“使俊杰在其位”。这种“学而优则仕”人才观从根本上否定了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度,鼓励了竞争性的人才理念,流行于战国时期的“禅让说”与汤武革命论、君位可易论、择贤立君论等一起形成了一种原始民主思潮。其进步性与民主精神已
为后世人们所认同,展示了中国传统文化在其初创时期的丰富性。此外,民本主义主张以人民的意向选举贤任能,已经初步具备了限制专制权力的设想,为发展民权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三)“立君为民”的平等观:民主的核心理念在于“自由”与“平等”。儒家学说的“民本”思想提出了平等观,民本主义认为人性的平等与生俱来的,“圣人与我同类者”。这种平等观从孔子的“当仁,不让于师”的教育观中就可以发现。上述理念表明,君臣之间不存在等级关系,应该彼此尊重,既“臣事君以忠,君事臣以礼”,它反映出个体价值与尊严,进而确立君民之间的平等地位。在《孟子·告子上》记载:“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者;公卿大夫,此人爵也。”李泽厚先生认为“孟子强调道德有‘天爵’的形而上的意义,成为思想史上得一大创造”[6]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民本思想已经具有近代民主主义思想的部分理念。
传统的民本思想认为在政治生活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存亡的根本因素,是不可改变的。民本思想要求统治者“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即重视和满足人民的需要,以人民的需要和感情为标准。这与西方的民主思想有某些相似。但是其与民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本思想的实质是‘君主为王、臣民为本’,即在承认主权在君的前提下,侧重于强调‘本’,即臣民对整个政治体的作用。”[7]民本思想实质上认为君与民的关系是天定的而非人民自由选举产生。民主要求君主产生于人民,是人民通过契约的方式而产生的。但是民本思想毕竟看到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也是中国人早期接受西方民主理论的传统文化基础,为近代思想家批判封建专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对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在我国的传播起到了极为有益的作用,可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主主义的结合点。
参考文献:
[1]孙飞雪:《论公共道德与公共权力》,《现代经济信息》,2008年第2期。 [2]费孝通:《基层政权的僵化》,《费孝通选集》,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页。
[3]参见伊承熙:《宁晋县志》,1929年版。
[4]参见耿兆栋:《景县志》,1932年版。
[5]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10月第1版,第369页。
[6]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
[7]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第2版,第2页。
作者:马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政治学博士李庆召,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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