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科社11级 谢瑞娟
这周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的才思文藻风靡了当时的整个欧洲,并为后人留下了一系列划时代的巨著。《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是卢梭最为杰出的代表作之一,被誉为“人类解放的第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全书分为四卷:
第一卷卢梭主要论述了人类怎样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社会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社会契约。卢梭首先就说明了在原始社会之所以有奴隶制是因为人民没有什么可以出卖了,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从而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给一个主权者,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主要论述了主权和人民及其法律的问题。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认为工艺永远是公正的,所以永远拥有正确性。公民读主权应该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人的生命权利是要收到国家的保护的。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者应当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其职务是独特的、超然的。一切立法体系都是为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而制定的。
第三卷主要论述了政府和政府的主要形式。卢梭认为政府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卢梭把政府分为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他认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一个不靠外来移民,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多的就是最好的政府。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就是无政府状态。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二是依靠立法权。主权者只能依靠法律行为,才能维持主权权威。人民要定期机会才能防止政府篡权。
第四卷主要论述了政治法,进一步阐明巩固国家政体的方法。卢梭用了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的例子,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人们对宗教的崇拜与国家没有关系。宗教的教条,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并且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社会契约论》全面反映了卢梭的自然权利、人民权利、法治的重要思想,他反对封建专制、倡导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的宪政理论。其对以后的思想家和各个国
家都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