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外债谁来还?
夫妻双方离婚时,除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外,还涉及到债务的清偿和负担。那你可知道哪些是你应承担的责任吗?在这个法制社会里,一定要用法律这把利剑来保护好自己哟! 故事1 分摊外债 今年夏天,我父亲因癌症住院治疗,需要交纳手术费、住院费3万元。我是家中的独女,看着慈祥的父亲在病床上痛苦地呻吟,我心痛地泪流满面。我丈夫是干个体的,我和丈夫商量先从他公司中拿点儿钱给父亲治病,但他坚决不同意,说这样公司就无法正常运转。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亲戚朋友借了3万元,为父亲交纳了住院费。丈夫得知我借钱为父亲治病的事,再加上他的公司里出了点儿问题,经常责备我,为此,我们常常大吵大闹,以致发展到闹离婚的地步。前段时间,我和丈夫协商离婚,在分割债权债务时,丈夫坚决拒绝分担我为父亲治病而欠下的债务,理由是我借钱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后来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丈夫最终分摊了我为父亲治病而欠下的3万元债务。 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妻子为父亲治病而向他人借钱时尽管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但那时夫妻婚姻关系还存在,再者,妻子借的钱是为尽赡养义务而欠的债务,所以这笔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故夫妻应分摊为父亲治病而欠下的3万元债务。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故事二 夫债妻偿 市民宋扬自己开办了一家公司,但从去年开始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宋杨向朋友刘玲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一年,并约定了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扬仅归还刘玲10万元,同时宋扬和妻子也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婚内双方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后来刘玲按他们的协议向宋扬主张归还借款,但此时宋扬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借款,刘玲就找其妻文英要求还款,文英拿着离婚协议说与她不相干。催债无果,债主刘玲一纸诉状将借钱者宋扬和其妻子文英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刘玲的诉讼请求,判决宋扬夫妇俩共同归还20万元借款,其妻子文英对前夫宋扬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点评: 宋扬为经营公司向朋友刘玲借款,对于这笔借款,妻子文英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宋扬担任公司法人期间的收益,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相关事实,故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他们不离婚,当然应用其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借款。现在二人离婚,虽然妻子文英与宋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婚内对外所负债务与对方无关,但该约定事前刘玲并不知道,同时,妻子文英也不能举证证明宋扬担任公司法人时,所得收益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故认定宋扬所欠的20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离婚与否都逃不脱这种责任。因此,妻子应替丈夫还款。当然,文英向前夫宋扬承担责任后,可凭离婚协议向宋扬追偿。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使双方离婚不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男女双方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故事三 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付小华与王志3年前结婚,婚后小两口恩恩爱爱,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可后来王志染上赌博的恶习,不到一年时间,王志就把夫妻俩的积蓄全赌光了。付小华想尽办法挽救丈夫,可丈夫隔不了几天,手又痒痒了,就私下借钱去赌博,以至于欠下赌债2万余元。付小华屡劝不听,便提出离婚。王志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在财产分割时,王志认为这2万余元赌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付小华不同意。但王志说,若不承担就别想离婚。无奈,付小华只好到法院起诉王志,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付小华与王志离婚,赌债由王志个人清偿。 点评: 赌债是王志私下所欠的借款,这些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上,而是供自己赌博用的,故不属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即使要偿还,应由王志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责编/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