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股东身份的证据有哪些?
认定股东身份的证据有哪些?
所谓“股东身份”,通常是指该主体具有股东的身份,可以股东的名义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说某一主体取得了股东身份,是指该主体已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
那么,该怎样认定某一主体具有股东身份呢? 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总结起来,认定股东身份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股东名册及其效力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2条和第13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基本信息。当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合法记载后,即取得了股东身份。因此,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必备账册,属于认定股东身份的效力证据,具有特别的效力:
①是公司对股东通知的根据
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仅以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及其地址为根据。 ②是确定股东的依据
由于股东均应记于名册上,因而记载于名册的人,都应推定为股东。如对此否认,否认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③股东主张股东权利的证据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④确认股权变动的效力
公司内部的股权登记变动之时即为股权变动之时,此谓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
在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时,应对股东名册作广义解释,即可将公司对股东认可的文件视为股东名册,而非一定要以格式化的股东名册为凭证。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显然亦不能仅以缺乏股东名册的记载来否认股东身份。因此,股东名册不具有绝对的意义,而是相对的推定。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公司拒不做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则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股东登记或予以更正股东登记。
可见,股东名册反映了股东与公司的私权关系,表明了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成员关系与财产关系上的联系。将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登记的股东,也不是必然不具股东身份,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因此产生剥夺股东身份的效力。故股东名册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具有权利推定效力。
二、股份凭证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见,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凭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及相关权利的证书。出资证明书具有以下效力:
①证明股东已出资的效力。它既可证明股东已履行了缴纳出资的义务,还可证明该股东的出资比例。
②它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效力。因为它记载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
③注销出资证明书具有消灭出资关系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故注销出资证明书即意味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因此消灭。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根据,但股东名册一旦对股东作出记载,则股东名册的证明力通常优于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股票,表明了股东与股份的权属关系,是一种权利凭证,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源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 》第22条之规定,认定股东身份的源泉证据包括两类:
a. 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股份凭证。如无股份凭证的,则应提供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其他证据材料。
b. 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 》第2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源泉证据,就可要求公司履行法定登记形式,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易言之,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持有合法有效源泉证据的当事人也可向公司主张股权及股东身份。
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由于股东及其出资额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股东身份外观表现形式的作用。但根据《公司法》第76条第(4)项规定,签署公司章程并不能作为股东获取股东身份的必经程序,在不同的公司形态及不同的公司注册制度下,未签署公司章程而获得股东身份的情形也同样存在。
可见,公司章程一般在股东名册和股份凭证欠缺或失真的情况下,对确认发起人的股东身份具有外观证明价值,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效力证据之一。
四、工商登记
包括股东登记在内的工商登记,表明了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一种确认和公示。由于公司登记机关系依法设定,并独立于公司及股东而存在,因此,工商登记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据效力,善意第三人有理由信赖该工商登记文件。所以,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之规定,工商登记具有外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工商登记文件属于对抗证据。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当事人拥有合法有效的源泉证据,就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 》第23条之规定,要求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
五、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
如上所述,股份凭证属于认定股东身份的源泉证据,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则属于认定股东身份的效力证据,工商登记文件属于认定股东身份的对抗证据。正常情况下,基础证据和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是统一和协调的,它们的证明指向一致,不相冲突。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基础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有时也会相互冲突。这时,为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公司法》第32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 》第23条、第27条等规定,应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尊重基础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