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推一选办法(1)1
安邑办事处房子村党支部换届选举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安邑街道党工委2011年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两推一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方案:
支委会原则上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支委会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可以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条 支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安邑党工委的领导下,由村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四条 换届前,村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并向党工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指导思想、时间、议程和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以及“两推一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党工委批复后,村党支部及时召开支委会委员和党小组长会议,传达党工委的批复精神,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党员推荐
第六条 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会党员超过党员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七条 党员大会听取本届支委会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公布候选人条件,按照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2倍全额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现场公开计票,赞成票按实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推荐结果及时报告党工委。
第八条 党工委根据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按照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2倍的人数,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若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不足时,不足的名额,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进行第二轮推荐,也可以不再推荐。
第四章 群众推荐
第九条 村党支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党工委批复的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推荐4或6名作为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也可以另选他人,现场公开计票,赞成票按实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参会的村民代表超过村民代表
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推荐结果报告党工委。
第十条 党工委在村民代表推荐票数过半数的人选中,按照比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多1-2人的差额和候选人条件,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十一条 若村民代表推荐过半数的人选不足支委会委员名额时,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再次组织推荐,也可以按照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足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党工委派出考察组,对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员、村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党工委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届支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批复村党支部。委员正式候选人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人的差额确定,进行公示一天后,再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 党内选举
第十四条 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本届支委会的工作报告;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支委会。
第十五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党
员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例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的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比缺额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 第十七条 新一届支委会产生后,应及时召开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选举采取等额的方式进行。如不能选举产生,可以再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十八条 选举结束后,村党支部应及时向党工委呈报选举结果,党工委予以批复,并颁发当选证书,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候选人条件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
(2)政治素质好,模范执行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3)有带头致富的本领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6)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乐于为群众办事,得到党员和村民公认;
(7)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文化水平比较高;
有下列情形的,不宜推荐为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
(1)市委规定的“九种情况的人”;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
(3)民意测验中群众评价不好的;
(4)届终考核不称职票超过1/3的。
第二十条 实行村任职回避制度。同一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8种有近亲属关系的人。若属需要回避的人员被党员或群众同时推荐为支委会委员初步人选的,按照推荐票数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确定其中1人为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八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计票工作,应在计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监督组成员分别从不是候选人初步人选和候选人的党员或村民代表中推荐,经相关会议表决通过,计票监督组每组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 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查实后,由党工委宣布其当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