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
[文章编号]1006—1509-(2006)05—066--05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
刘桃荣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湖北武汉,430015)
【摘奠1笔者在英国进行了为期半年公共管理专业学习,特别是到司法行政机构进行岗位实习,了解司法体系运作的全面状况。在学习与实践中,对英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给予了重点关注,现结合我国实际,就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加强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谈点粗浅的想法。
【关键词】英国;青少年犯罪;经验;启示
【中圈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一、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简况
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四个地区组成,各区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内容、组织和措施方面各有不同。比较而言,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较为_致。本文对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介绍,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例。
英国无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由法务大臣、内政大臣管理。法务大臣为司法行政机关首脑。刑事法院体系由下而上分别为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上议院。另设有专门法院,如少年法院等。在英国,无违法、犯罪之区分,超速驾车、在公共场所醉酒、小偷小摸等都属于犯罪行为。
英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会通过的成文法、不成文法及欧共体法。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立法既在其他法律中有体现,也有专门立法。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经1994年修改;《1988年犯罪与动乱法》、《1988年人权法》(内容包含《欧洲人权公约》)、1994年《录音实施法》、1996年《警察与证据实践法》对未成年人司法涉及的各个方面都作了专门规定。1997年工党上台执政后针对青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程序缓慢、很少关注及时预防犯罪的问题,致力于改进青少年司法制度。为此,于1998年成立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检查青少年法律体系的运作。同时,该委员会监督少年法院的工作,制定加快青少年犯罪刑事处理程序的标准,保障青少年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2000年该委员会探索建立了一个青少年犯罪基因危险的结构性评估模式。这个模式通过下列方式来预防青少年犯罪:运用快捷的司法行政程序保证每一个违反法律的青少年在指控中得到毫不迟延的处理;促使青少年罪犯考虑其犯罪后果;用国家干预来减少把青少年置于犯罪危险的因素;对严重的和持续的犯罪加大惩罚;鼓励青少年犯罪的受害人得到赔偿;加强父母的责任。并在政府内阁办公室(相当于首相办公室)内成立了社会排斥小组,主要检查穷人的集中状况及无家可归的原因和后果,以及这些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同时,有关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其中多数是针对少年犯)以及社会和教育政策的数量空前增加。1997年内政部发表白皮书《没有任何借口:英国和威尔士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新方式》紧接着于1997年12月发布了《犯罪和扰乱秩序法案》,1998年议会讨论通过了《犯罪与扰乱秩序法》,1999年出台了《少年司法及刑事证据法》。《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着眼于下列目标:形成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清晰策略;构建一个多部门参与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团队;英国和威尔士青少年法律委员会制定标准来监督这个体系的运侑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进行早期干预以防止滑入犯罪;儿童、青少年和他们的父母要对孩子的行为负责;减少青少年法律
【收稿日期】2006—08—06【作者简介】刘桃荣,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程序的延迟,从而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提高社区的安全性。该法成为英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措施集中到一起表明了工党政府要综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大决心。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主要特点
(一)重视早预防、早介入,将犯罪早期预防的重点放在不良彳亍为的未成年人上,及早进行控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英国法律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包括申斥和最后警告(ReprimandsandFinalWarnings)、赔偿令(ReparationOrder)、行为计划令(theActionPlanOrder)、养育令I(the。ParentingOrder)、强制滞留和接受训练令(the
令(theChildSafetyD&entionandTrainingOrder)、儿童安全Order),以阻止青少年有进一步的不法行为。如养育令主要是针对孩子逃学、在犯罪的危险中或者实际已经在犯罪时向父母作出的,当孩子出现暴怒、敌意和仇恨,逃学或犯罪时,父母应向专业机构、父母组织寻求帮助和支持,甚至从那些有犯罪儿童的父母那里得到教训;儿童安全令是针对十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迅速快捷的干预,以在最早的阶段防止犯罪的萌芽。如2000年仅SUNDERLAND地区就由法院发出了93份养育令和2份儿童安全令。在实行早预防、早介入中也特别强调父母的责任,对父母是否尽责实行司法干预。1991年《刑事审判法》对父母的责任作了规定,治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父母责任状况决定是否让父母参与法庭,是否对父母判决罚款和赔偿令。1994年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进一步延伸了对父母教育孩子的约束,凡被送上法庭的未成年人要有相应的家庭状况的社会报告。今年新年伊始,英国首相布莱尔向全国宣布了一项“尊重行动计划”,目的是“根除反社会的恶行,培植良好的行为”。这项计划内容包括建立“国家养育学院”来教育孩子并且为父母提供支持和建议,对那些制造麻烦的“问题家庭”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布莱尔表示:“有那么一小部分家庭正面临危机,他们的孩子成天在大街上东游西逛,在学校里惹是生非,我们得帮助那些家长和孩子。”
(二)重视各方面资源的全面参与,特别是依靠社会志愿者队伍来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工作,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国家的力量当然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但也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英国非常重视动员社会的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如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参与对“问题生”的帮助,除了帮助其提高学习能力,规范其行为习惯外,还帮助他们建立适应社会的生活技能,主要是指孩子在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冲突矛盾时,能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如与人相处能力,敢于面对挫折的能力,善于倾诉的能力。同时,他们在各个机构建立了庞大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如在治安法庭中,社会志愿者对触法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担任适当成年人。在证人支持服务中,志愿者帮助解答儿童证人对法律的疑问并带儿童提前了解法庭。对社会志愿者都要有选聘、学习的过程和考核、奖惩的配套措施,以保证他们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参与社会志愿者活动的人员非常广泛,有公务员,也有大学生,他们应具有品行端正、行为良好、无不良记录等基本素质要求,同时还要掌握一些专门的知识和能力。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成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即“YOT”,是一种由地方政府牵头,将警察、社会福利机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志愿机构等方面人士联合组织起来,有规范的工作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稳定的经费来源的预防和干预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目前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成立了YOT,其目的在于通过多个机构的参与,运用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迅速的及时的青少年罪犯处理和社区服务的完整链,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和尊重。主要工作有:通过处理危险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及时的、集中的、可信的早期干预;当儿童受到警告令处理时评估其矫正状况;为儿童和青少年法庭保释程序提供支持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在还押候审中找到一个合适的住所;帮助因犯罪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青少年准备详细的法庭答辩报告,为其提供咨询与指导;监督受到犯罪处罚的青少年执行法庭判决并采取多种手段帮助其矫治等。这一组织有效地将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融合在一起,从而构建一个孩子与父母、学校与社会的强有力的关系。
(三)重视依法治理,防止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
一是司法分流。尽量减少对触犯法律的青少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有条件地把那些涉法不深、并确有悔改之意的青少年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区、家庭和学校进行矫治,而不将他们监禁或送进监狱。虽然《1991年刑事审判法》因重新制定适用于10一17岁青少年的监禁标准,导致被监禁的青少年人数上升,但在保守党政府执政的几年中,有关青少年犯罪和刑罚的辩论逐渐增多,志愿组织(NGO)更加强调使用监禁的替代措施。同时强调要关注那些因贫穷和社会排斥、家庭存在功能障碍、缺少正面的男性角色榜样和经济机会等而产生的不良行为案件,而工党和其他组织,包括面向青少年的王子信托基金会,也出版了一系列研究文献,认为监禁并不能改造青少年。因此,从总体上,青少年因犯罪被监禁的数量是减少的。二是实行“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当成年人”的概念源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通常称作PACE)。该法为被逮捕、拘留和在警察局接受讯问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保护措施。根据该法规定:凡不满17岁或患有精神错乱或缺陷的未成年人,当其进入警局后,须由一个“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即“AA”来给予帮助。此人独立于司法人员,将参与警察的第一次讯问,为受讯问的未成年人提供意见并监督讯问公正、妥当进行,以保护该未成年的人身及其它合法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尊重和充分行使,避免受到警察的不当侵犯。判例法也都附有指导说明,以保证警察知道如何解释该法——否则将会受到惩诫处分。“适当成年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社会福利工作者或其他非警察雇用人员。三是运用递进的处罚,教育和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制定了多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如最终警告、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吸毒治疗与测试令、拘留与训诫令、本地监管宵禁、短期遣返监狱,具有明显的由轻到重的层次,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也体现了刑罚改革的趋势,尤其是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和吸毒治疗与测试令,都不仅仅是针对违法者处理,还涉及了违法者与周围的环境、与受害人的关系处理。四是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保释保障机制,包括设立保释支持机构以及各种保释监控措施。比如成立未成年人保释支持小组,这是一个由警察、教育监管和医疗部门参加的组织,对地方政府负责,工作机构的经费由这些组成部门支付,也有中央部门拨款。这一机构须保障对被保释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被中断。有时也可将被保释者放在社区志愿者家里看管。再比如,对于获保释无家可归者、或殴打家庭成员、或法官不相信家庭能防止其重新犯罪者,则建立了一个“拘禁旅馆”,白天可以出去工作、会见亲友,但要事先告知。但晚上11点以前必须回来。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很少被羁押。即使被羁押,也与成年人分开。
(四)重视人文关怀,突显青少年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
一是对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有很高的要求。每一个区域每三年任命一次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审理专门小组,从整个区域的所有治安法院的成员中遴选。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即使是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也必须接受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培训及指导。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工作范围与成年法庭基本相同,但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困难,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更好的为青少年工作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二是实行“圆桌审判”。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穿戴平常的服装,不穿法袍,目的是给未成年人一种亲切和蔼的感觉。同时,对未成年实行“圆桌审判”,法官与少年平等就座,从而更能触摸少年的情感,少年也更容易接受平易近人的法官。平等情感传递和教育信号,更有利于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三是判决的作出要注意保障青少年应当享有的权利。首先判决必须考虑到由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人权法案》所确立的“福利原则”,即每一个法庭在处理儿童和青少年案件时,必须关注他们应当得到的权利,采取正确的程序使他们从不利的环境中解脱出来,并且保证他们能够受教育和接受培训。于1991年生效的《未
成年人法》,作为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结果,将以前不同的立法文件(包括《1980年未成年人看护法》,《1983年健康和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裁判法》)中所包含的一系列争议问题汇集到一起。在肯定未成年人享有受到更充分的保护以免受犯罪侵害(例如性虐待)的权利的同时,它还主张了未成年人有受教育、健康和个人发展的权利。根据其有关青少年刑法条款的规定,刑事庭在诉讼中不再把使用看护令作为处理案件的手段(尽管它们在家事庭中仍可对实施了犯罪的青少年适用),规定了“居住地条件’:,通过该制度,对已处于监督令之下的儿童或少年,由于受到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又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可将其转移至另一居住地;并根据还押候审条款的规定(审前羁押而非依保释释放回家),地方当局应为仍处于父母监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提供食宿,而非仅仅“看护”。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安全膳宿)条例》,强化了该条款对有潜逃记录或有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未成年人的适用。
(五)强调融入社区,实现对违法青少年的有效矫治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之后,预防其重新犯罪的措施极为重要。英国设有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专门负责违法青少年的矫治。同时特别强调社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干预和服务作用。于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创立了社区服务(CommunityService)这一刑种,其中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包括“社区令”、“补偿令”、“管护令”等社区矫治。英国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被认定犯有应予监禁之罪,法院认定他有罪之前或同时,可以发布社区服务令,要求他参加法定的劳动。社区服务令,一般适用于犯有非暴力性轻微犯罪的罪犯,既可作为主刑,也可作为附加刑。内容主要是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其对于公私法益的损害。实行社区矫治有多重意义,一是愈合被害人。在社区矫治中,犯罪者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二是使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伤害承担责任。犯罪者在参与社区服务中,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必须负责由他引起的犯罪行为的损害后果,为自己的造成的损害和痛苦向被害人和被害社区补偿。同时社区通过为犯罪者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着眼于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提高他们的情绪控制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帮助他们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并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更好地融入社区。三是增强社区能力。社区矫治促进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包括犯罪人、被害人、亲友、其他社区成员都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形成了教育、改造青少年的合力,从而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2005年,利物浦在WORSLEY社区开办社区法院,探索由法官主导,社区各方面力量参与矫治青少年犯罪的新模式,同时推进青少年犯罪在社区法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这一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曼彻斯特正在SALFOLD进行积极试点。【责任缩辑:秋阳】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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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刘桃荣, Liu Tao-rong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湖北,武汉,430015青少年犯罪问题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2006,""(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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