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国公司避税(文章形式)
防范跨国公司多手段避税转移利润,损害国家利益增加社会负担 自改革开放1978年至2012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共计12677.47亿美元,大量外资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跨国公司也在中国收获了巨额利润。但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赚取的收益额与缴纳的税额严重不协调,不少公司巨额利润的背后是通过避税的方式赚取到的。这种避税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收益,而且对于其他在华投资商来说也是极度不公平。随着中国对反避税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因反避税所带来的税收也不断的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中国在2005到2013年这8年间反避税平均个案由127件增至2177件,有反避税带来的税收由2005年的4.6亿元增至468.6亿元,与日俱增的避税案件和高避税额给国家税务部门敲响了警钟。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跨国公司避税的通常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转让定价,即在内部交易中操控价格实现高进低出,减少在高税国的利润;二是资本弱化,通过提高该公司的债务融资比重,对外显示公司资本实力不足,需要享受税收国的优惠待遇,从而在内部实现利润的转移;三是通过在高税国分摊更多的研发费用和管理费用,从而降低该跨国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发达国家的大型公司税务会计对公司工厂等资产的折旧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实际账目数额,以此措施来减少该公司在当地国家的税收。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外资企业40多万家,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
愈加复杂隐蔽,呈现出企业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匹配、中国企业贡献与获得回报不匹配等现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经济领域无形资产多、全球传播等特点会导致跨国公司避税的手段增多,如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及通过公司转移而不断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措施来避税。我国在反跨国公司避税的研究中必须要有新的措施才能解决当下国民经济安全问题。
二、跨国公司避税所带来的影响(反避税的原因)
(1)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减少国家税收,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的消费市场赚取利润如果按照正常的纳税程序会给国家税收增加一笔不小的收益,但是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却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益。政府的征税权利是是与社会公共需求义务相对应的。纳税人通过避税减少税收支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因使当地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跨国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环境污染和劳动者保障等长远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公共财政解决。很多跨国企业在当地只贡献了名义GDP,税收却流向了海外,一旦外资撤离,将给当地未来发展留下沉重负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领域无形资产多、全球传播,如苹果手机拥有众多的收费软件,可以存储在任何国家的服务器上,而苹果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有注册公司,如何征税就是一个难题。
(2)引起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移定价等方式控制其在世界各国的企业利润的流向,从而不履行或减少纳税义务,降低跨国企业自身的整体税负,这样的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影响。
(3)影响税收国的投资环境
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会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产生不利影响。跨国投资商进行跨国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一个完善的、投资回报率高的投资环境是投资选择的关键要素。一些跨国公司为避税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亏损的假象,势必影响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妨碍我国进一步引进外资和陷阱技术设备等。外国投资企业来中国,最初几年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利润率很高可以少缴税,进入征税周期后就通过各种关联交易手段,将利润转移给海外公司,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就会出现不合理的下降。跨国公司转移出去的利润,大多到了避税地和低税地。
(4)税收国的资源财富不合理分配
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投资所得到的利益是利用我国的丰富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并逐步占领中国大部分消费市场份额,但是跨国公司为我国所创造的财富与他们耗费的资源严重不协调,他们通过避税的非法手段在应缴的税额上不断扣减,使我国正常收纳的财富大打折扣。而在我国国内资源配置中,不少按额缴纳税款的民族企业却享受不到资源优先利用的优惠,使中国企业遭受极大的不公平对待。跨国公司在其全球利润分配中,将超额利润均归功于母公司的品牌等无
形资产,却忽视了中国特殊的市场要素,以及中国子公司依托于中国市场对母公司全球价值链的特殊贡献,这对中国税收权益是极大的不公平。
三、反跨国公司避税的建议
1、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需要纳税的跨国公司很大部分正是借助我国法律法规的漏洞将利润转移,从而在我国税务部门查税时少缴税额。国家应该完善现行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条款,允许企业通过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分摊集团无形资产开发和劳务服务的费用,增加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明确税务部门核定征税条件;立法部门从“基础规划、保护措施、程序规则、反制措施”等方面加以扩展反避税立法的内容,针对“避税天堂”避税、资本弱化等避税行为在法律上加以,同时规定反避税处罚措施,以强化反避税立法的威慑作用。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防止侵蚀税基。
2、实施高效的监管。美国大型公司的税务部门都会准备两本账目供核查,一本是给公司股东核查,一本是给国税局核查,税务会计对公司电脑、卡车、工厂等资产的折旧或减记速度大大超过面向股东的账面会计,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免息利润。在中国的跨国公司也存在这种情况,想要追究其实际折旧额和实际赚取的利润,国家政府部门就必须采取强制且有效的措施核查跨国公司的税务状况,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度下要求纳税人通过资料和相关调查的配合,建立高效的税收队伍,确保税收的高效进行。
3、特别培养反避税人才。由于跨国公司聘请的企业会计都是国际一
流的税务筹划团队,其财务水平都十分高端也善于协同作战,面对如此强大的对手,国家应该紧急培养一批具有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并具有引领作用的复合型高端人才,国家税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要开展反避税培训项目,提高反避税队伍的整体素质,税务机关应当注意经济全球化新趋势、新特点,探讨跨国公司在各国分配利润和成本的新途径,才能适应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反跨国公司避税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在反避税方面的专业性,发挥反避税在国家经济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4、与更多“避税地”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在2012年中国税务局和圣马力诺共和国外交部长共同签署了两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这是中国继与维尔京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等国家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后,对外正式签署的第九个协定。面对更多国家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利用各种手段非法避税,我国税务局应当更多的了解这类跨国公司的税收状况才能更好的打击他们的避税行为,才能更多地增加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促使国民经济良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