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探析
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探析
[摘 要]随着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实施中的巨大改变,该制度不完善之处逐渐凸显,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出不协调之处。保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已为题中之义,尤其是在立法和司法中渐渐得到重视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文章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概述,层层剥离“期限”在劳动合同制度中显现的问题,从理论法学和价值法学的角度分析该制度的现状,透过现状指明不足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劳动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研究却没有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立法理论常常是本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初衷浮出社会层面,而面对司法实践的检验,它自身理论和实践脱离的窘状使其陷入尴尬,这使得改变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设计成为法的发展之必须。值得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改革带来的问题既现实又深远,应从多角度深层次考量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在法律运行中的社会作用、价值以及意义。
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有效存续的时间始末,任何劳动过程,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劳动合同期限表达的是形式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内容权利义务的履行。劳动合同是一种持续性合同,即一次性无法完成整个过程,需要持续实现在时间因素和债的履行上,总给付内容为应给付时间的长度。①这种合同的通常特点为:在合同约束的有效时间内,劳动者通过提供长期且有偿的个人劳动,以权利义务的表达形式,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为使员工更加熟练地掌握工作技能,并使他们稳定地在用人单位踏实工作,则积极为劳动者提供薪酬福利、培训开发以及人力规划等。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丰厚报酬和职场经验的同时,也希望长期并稳定地拥有职业上的稳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物质和心理需求上相互依赖,从而形成牢固的劳资关系。基于此,社会和谐才能有建立和成长的根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体现了劳动合同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体现了利于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或试用期等合法存续期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起始和终止日期都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存续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短可长,如一年、十年等,具体视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律实践中多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定义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期限长短在合同中没有
体现,但并不表示没有终止时间。它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长期劳动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解除,或因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从社会角度讲,该类对劳动者更有利,但用人单位却不尽然。《劳动合同法》修订中增加了它的几种适用情形,体现了国家规制深入期限制度领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谓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内涵和外延。整个工作的始终决定着合同的始终,这种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不存在延期的问题。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无试用期之明文规定,它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正式劳动关系,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考核其合格与否决定下一步的签订。②试用期制度对当事人双方均有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考核员工是否胜任的同时,也给劳动者选择的机会。但是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否则合同不成立。由于现实中对试用期的诸多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该制度的规定才如此细致入微。
二、理论法学分析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理念选择
十九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自由主义者将劳动关系债权化,雇佣契约思想渗入其中。③私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当事人从事私权活动的基础,自愿原则实现了私主体的意思自治,雇佣契约时代的劳动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随着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社会化,即公法和私法的融合。④劳动立法的加强,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设计更多地倾向社会法理念。民法因素与社会法因素交织,体现在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的形式表象上,定期合同保留了私法的传统因素并带有进步的趋势,而不定期合同则集中体现了社会法的基本要求。⑤
劳动合同利益双方的取舍应从更宏观的角度高屋建瓴,使得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公私法理念融合下的社会法制度运行中,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应在国家干预下体现意思自治并发挥最大有益作用。
(二)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法律价值
在商品经济和社会化生产的大前提下,劳动法是公私法相交融的社会法,其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是通过维护劳动者权益而达到公平与正义。劳动法在满足民法平等自愿前提的同时,也应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约束,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法公私兼顾的社会法性质提供了合理的价值取向,注重形式公平的同时,兼有实质公平,从而稳定社会关系。劳动者在社会文明与进步成果中共享资源和受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人权的本质。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创造精神、物质财富的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在劳动法中实现人生价值。⑥经济基础与法的发展相互作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期限制度的规定作了相对完善的指向,也为劳动合同服务于在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法律
基础。
其次,社会安定团结和改革开放离不开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劳动法律为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劳动合同实践中,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既不损害用人单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不仅能改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为调整劳资双方行为、促进维护劳动合同的公平与正义起到积极的作用。三、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一)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不足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劳动仲裁、诉讼纠纷频繁发生,合同解除制度不严格等,这些都使得劳动关系在平衡和不平衡之间左右为难。
现行制度的不足首先体现在制度整体框架的构建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已成现行制度运行的本位合同,与之相对应成萎缩之势的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实施。⑦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分类,规范统一不同期限类型合同的功能、适用领域,否则会造成该制度类型的乱用和混用,虚化日益无优势地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家应适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干预,并提供有效合理的法律制度实施前提和基础,以满足并适当强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⑧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我国立法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国家干预是逐步加强的,但由于历史以及立法理念的不同,我国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认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应深刻认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对劳动和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更多地引入社会法理念,加大国家干预的程度,而不是将私法理念作为主导思想。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现行制度在具体规定中还有一些缺陷:《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术语解释方面并不周延,既没有扩大解释也没有缩小解释,仅仅是就术语而术语。⑨法律条文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术语没有明确界定我们在现实中对这些定义的理解。不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范围在现行的两部法律中虽然都有所区分,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却没有区分,经常会造成法律制度的混用,同样顺延的也包括解除条件,一体两用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使得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区别并无二致。一般法律规定,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且法无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限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的多少,使得完成工作后是否续签形成空白,当然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有可能会利用该漏洞规避法律适用的情形。无独有偶,“录用条件”在试用期概念实施中也存在法律不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证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具体的“录用条件”法律则没有规定,是进一步修订细则还是根据当下事实,无法可依,于实际操作和劳动者利益均不可。当然,实践中其他问题还会出现,一方面在于我国法律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的不足和缺失,另一方面我国对集体合同的规范
不到位。法律实务中大部分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请求法律上所规定的基本保障成为重头戏,而劳动者本身则无法享受到实质公平权利。
(二)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严格界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概念,这有助于对理解和研讨期限制度在社会实施中的积极作用。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在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具体地对试用期的规定,如试用期长短以及最长期限、适用次数,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做具体细致的条缕分析。
其次,现有条件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利于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通常做法是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提高,这一举措在当今劳动合同规范的市场中显得尤为必要。实践运用中,由于劳资双方常采取固定劳动合同为主要的签订方式,而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也仅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其他更多次数或特殊情形的规定,这就使得规范约束如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法制修订的必要。限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次数,体现国家制度的干预,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长期劳动权益。在国家介入干预的同时,劳动合同法应逐步调整,渐进式地增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从传统理念的固定期限向现代进步的无固定期限过渡和转变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和诉讼,也可以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维护劳动关系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注释]
①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至132页。
②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29 页。
③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 212 至 213 页。
④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213 页。
⑤董保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的理念选择,载《中州学刊》2005 年第 6 期。
⑥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50 页。
⑦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第 181 页。
⑧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17 页。
⑨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40 页。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全兴.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2004.
[3]叶静漪,周长征.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董保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的理念选择[J].中州学刊,2005,(6).
[5]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6]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7]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