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对我国特别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同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支持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研究项目,发挥和发展我省的研究优势。
第四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征集、发布。 第六条 申请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各地州市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课题,还须经地州市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课题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七条 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一个课题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和指导能力。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和省规划办资助课题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书面推荐。
第九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据实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评审补偿费和电脑输入费。
第十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审核分类后,提交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评审筛选,经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后,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立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聘请我省各学科学术造诣深、思想作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组成。学科评审小组应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与自己有关的资助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鼓励研究人员,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内申报自筹经费课题,按程序评审立项,自筹经费项目的立项条件同于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课题列为本单位的科研重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从省财政拨款中列支,同时鼓励自筹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批准,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项目预留30%的经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拨付。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批准。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 1、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费用,其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进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午餐补助等,伙食补助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资料费、上机费和审稿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复印、打印、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和专家鉴定的成果劳务费,严禁购买与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物品。 4、印刷补助费:指专著的的出版补帖和有重要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誊写费等。 5、管理费:管理指规划项目代管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3%提取,由课题承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审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向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报告研究进度情况和经费使用。对不按规定报告情况的项目,缓拨续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课题负责人因调离甘肃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违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者视情节采取责令纠正、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准申报国家和省规划办新课题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所有开支帐目,认真填写《甘肃省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中预订的计划、设计进行;已有的成果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指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如何;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本《条例》经费管理方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助课题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建立项目档案,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立项课题须按要求定期检查研究,进展情况并报告研究进度,管理监督项目经费的开支,组织实施项目的鉴定,审查,课题成果和结项申请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甘肃肃省哲学科学规划办公室定期对立项课题的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和违背本《条例》的行为将视
其情况分别予以如下处理:批评、通报批评;限期纠正;缓拨、停拨研究经费;直至撤销立项,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课题组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需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同意后,报请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和实施项目研究工作,认真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接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按期报告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后向所在单位提交最终成果和结题报告。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和方案,各大专院校、在兰各单位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兰外各单位还须地市州委宣传部署意见,报省规划办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由省规划办或省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裁决。
第二十五条 成果形式是论文或研究报告的要坚持先发表后鉴定的原则(不宜公开发表的除外),发表的文章必须涵盖课题最终成果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内容;成果形式是著作的,应先鉴定后出版。对未出版专著的鉴定,鉴定组负责人要审读全部书稿,其他成员审读不少于1万字的成果摘要,已通过鉴定成果,结项时报送2000字左右的成果简介、著作目录(一式3份)和一本(套)完整的书稿方能结项,待正式出版后,补报10本著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书面鉴定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用鉴定会的方式。项目鉴定组由3—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鉴定组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应用性研究项目的鉴定必须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
第二十七条 课题鉴定组成员必须认真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专家鉴定意见》(个人)。鉴定结论是鉴定组成员个人意见的归纳和总结,鉴定组组长应将鉴定意见填入《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项目鉴定通过后,按要求填写《甘肃省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由所在单位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10套最终研究成果上报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每年10月开始受理当年通过鉴定的资助课题的验收事宜。验收合格者,发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通知书》。
第三十条 项目鉴定未被通过,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报省规划办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其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均应在封面左上角注明“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和课题组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凡正式出版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