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
概述
法律规定
概述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对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商标的文件。
注册不当主要是指:
(1)以欺骗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注册的商标;
(2)属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
(3)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区别作用的商标;
(4)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册的商标;
(5)其他注册不当的商标。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是指对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商标的文件。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 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没有时间限制。 (2)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期限为五年,但恶意注册人、驰名商标所有人除外。
【商标注册不当】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程序
1、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3、申请时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对于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划定的申请时限。我们法律法规的不足是,对于注册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没有限定申请人应自注册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一个商标不管注册历史多长,都可以申请撤销,将导致法律缺乏严肃性,发现问题可以不及时提,什么时间想提才提;也将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稳定性、企业不好大胆地宣传。不利于商标战略策略的建立和实施。
4、申请书件:
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并载明理由; 提供有关证据。 5、规费:申请费,若
申请延期,则需交纳延期费。
6、征求被申请人(即商标注册人)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作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或者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进行。
7、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裁决权,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地进行裁定。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准备材料,熟悉案情,承办案件,提请委员会审理。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案件听证调查、专家咨询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向合议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介绍案情。根据委员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拟定裁定书。
《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分年度编定评审序号。分案由、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和结论等五个部分。最后,注明裁定日期。
8、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商标审查有其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审查工作毕竟是由人来操作进行的。人的主观认识、人的阅历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时,受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局限,出现审查失误,出现受蒙蔽和欺骗的情况是难免的。因此,《商标法》规定了确权的补救撤销。如异议、异议复审程序、争议及注册不当程序等。
允许商标审查中出现错误,同时,也允许商标局主动改正自己发现的错误。这是《商标法》体现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精神。
当商标局发现注册不当商标时,应通知注册人,听其意见。当其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时,商标局可以做出书面决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引用《商标法》的规定做依据,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局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