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人险发[1983] 6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 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在六十年代初期,我省根据中央指示,进行了精减职工的工作。这对当时国民经济调整,克服暂时经济困难,起了积极作用。但也精减了一部分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这些人现在年老体弱,家庭生活有一定困难,根据全国第三次信访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市要加强领导,步子要稳,工作要做细。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摸底调查,核实情况,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该给的给,不该给的坚决不给,不得乱开口子,扩大范围,乱花钱,或乱许愿。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从严处理。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十二月底以前结束,并以书面报告我们。
附:
陕西省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
为了解决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减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的生活困难,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现分别规定如下:
一、对精减职工中,属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一直未曾中断的,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可以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数的生活补助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中间一直未曾中断的精减职工,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可以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以上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可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生活补助费,不足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每月发给二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本人的医疗费可以补助三分之二。
二、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被精减的职工,在精减时即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者和因公致残现在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减职工,可以改按退休处理,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
三、对一九六○年以前因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对被精减以后,又重新参加国营和集体单位工作的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对精减后被判刑者,和因不服从组织分配自行离职的人员,不得享受本规定待遇。
五、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均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已撤销及合并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新建单位支付。现在领取百分之四十生活救济费的人员,如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规定者,可以改按新规定办理。但现在外省居住并在当地已领取百分之四十的生活救济费的,仍
由当地发给,如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者,其差额部分由本省的原精减单位补发。精减人员在精减时所领取的一切款项不再收缴。
六、对于精减人员中可以享受本办法待遇的,要持有当时正式的精减手续和证明,由原精减单位认真调查核实后办理,对将精减手续、证明遗失者,也要实事求是,认真查对,必须由本人申请,提供证据,由当地人民公社(乡政府) 、街道办事处证明,原单位审定。对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审批手续为:凡各地、市、县(区) 属的单位,由地、市、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中央、省属单位,由中央驻陕的主管局和省级主管厅、局批准。并从发文之月份起发给生活补助费。精减人员逝世后,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并一次发给本人两个月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对于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一年复查一次,由当地人民公社(乡政府) 、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单位审查后可以继续按规定发给。
七、各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随意扩大范围,违者要追究责任。如中央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陕西省劳动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执行《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
的解答
陕劳人险发[1984]14号
时间:2010-8-13 上午 10:00:56 来源:厅劳动关系处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 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省劳动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5号文件) ,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解答于后。对这些工作,请各单位抓紧进行,全省必须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结束,以后不再办理。
一、《65号文件》执行的范围是指哪些单位?
答:《65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精减期间在陕西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中无军籍的被精减退职的老职工,不包括由外省精减安置在我省的和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迁来陕西的企业、事业及各管理部门的原精减人员。
二、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办理了精减手续的正式职工,凡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和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六○年年底期间被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正式职工,都属于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对其中精减以后,又参加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办的集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人员) 工作的在今年六月底前仍有固定收入的正式职工和临时工(包括副业工、轮换工等),则不能享受生活补助费,以后也不再办理。
三、对《65号文件》第三条“—九六○年以前因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六○年年底期间经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脱产干部和工人。
四、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组织调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被精减的退职老职工,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凡当时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按全民职工办理精减手续的,可按《65号文件》规定处理。其生活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原精减单位支付有困难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五、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在精减后转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原精减的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由哪里发给?
答:由原精减单位支付,支付有困难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六、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不满一年的能否按满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 答:应按实际工作时间,以满周年计发生活补助费。
七、精减退职老职工,现在从事个体经营的,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凡已正式领取营业执照的精减人员,不能发生活补助费。
八、精减后重新工作,以后又退职的人员,是否属于这次处理范围?
答:精减后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又退职,现在仍定期领取退职费的,不能列入《65号文件》处理范围。
九、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其生活补助费低于陕劳人险发[1983]99号文件规定的,能否相应的提高?
答: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不属于陕劳人险发[1983]99文件规定的处理范围。对其中改按退休处理的人员,可按陕劳人险发[1983]99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精减退职老职工中,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作业的,在计算其工龄时,能否按照职工退休规定加算?
答:以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算,不能采取加算工龄的办法。
十一、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的医疗费,如何发给?
答:医疗费采取定期发给本人的办法:对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上生活补助费的
人员,每月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三元;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月补助二元,医疗补助费可随同生活补助费按月发给。 十二、属于《6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中,没有工资级别的人员(指原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其生活补助费如何支付? 答:参加革命工作一直未曾中断(下同),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三十五元;参加革命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给三十元;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二十五元。以上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五元,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三元。参加革命工作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每月二元,医疗补助费每月发给二元。 十三、中央驻陕的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在陕没有设主管局的,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哪里审批? 答:凡在陕有代管的部门,由代管的部门审批;没有代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什么项下支付? 答: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在行政、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十五、精减退职老职工被判刑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凡是在精减后判过刑的(包括缓刑),不论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均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已经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被判刑后,应从判刑之月起停发。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陕人社发[2011]181号陕西省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陕人社发[2011]181号 颁布机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逐步提高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结合我省各级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生活补助费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30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00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进行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 切实加强监管, 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 堵住漏洞和浪费。
五、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