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节 总则
一、为依法履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严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各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二节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一、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实施。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
(一)具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
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具备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营运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期限、运营车辆及技术要求、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 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2.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
3. 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 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5.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臵营运、安全、车辆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管理等专门机构,并设臵相应管理人员;
2. 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
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等。
(六)投入车辆技术要求
(1)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符合国家标准《出租汽车服务》(GB/T22485)关于车辆的有关要求;
(3)车辆应达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 ;
(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臵、环保、车身颜色等的规定。
三、经营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和复印件;
3. 企业章程文本;
4. 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
5. 银行出具的营运资金证明;
6.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房产地产租赁协议;
7. 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
8. 经营规模说明,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9. 经营模式的说明;
10. 可行性研究报告;
11. 管理与服务承诺。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时,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
理通知书》。
4.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核查
1. 对已受理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四)许可决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
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证件发放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对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经营资格许可变更程序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住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停、终止经营程序
(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暂停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终止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的,向经营者下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在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向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经营资格档案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包括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企业章程文本;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
6. 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数、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车辆类型等级等;
7.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证明;
8.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9.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0.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1.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12.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4. 其他存档资料。
七、个体经营者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程序按企业申请程序办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具体的限定条件由州市制定。
第三节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
(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督促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二级维护、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达不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必须退出营运市场。
(四)参加营运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应安装报警、防护装臵,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具备下列服务设施:
1. 在车顶部必须安装有照明装臵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2. 在车前门两侧要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
3. 在车内规定部位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并按期进行检定,贴有经检定合格的标签,保持
铅封的完好及计价准确有效;
4. 在车辆指定位臵粘贴客运、物价部门联合监制的计费办法和租价标签;
5. 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要保持其完好有效。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
(一)审验主体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
(二)审验时间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为每年的3至12月,按照《道路运输证》编号末位数字对应的月份参加审验。也可采用集中审验的方式进行, 具体审验时间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确定。
(三)审验内容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
2. 车辆违章记录;
3. 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情况;
4.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5. 其他按照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布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公告;
2.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车辆审验相关表格;
3. 持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4. 城市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了二级维护,其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技术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车辆审验合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及技术等级评定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 审验结束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档案。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
术档案。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
3. 车辆变更记录;
4. 交通事故记录;
5. 车辆审验记录;
6. 城市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7.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 整车和主要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检测记录;
4.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
5. 车辆变更记录;
6. 行驶里程记录;
7. 交通事故记录;
8. 车辆审验记录;
9.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第四节 运营管理
一、 运营市场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
击非法经营,规范营运行为。
(一)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和营运规范的行
为;
(三)查处违反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行为等。
二、 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
(一) 考核时间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
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对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考核周期为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
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一) 考核工作的实施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2.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质量信誉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办
法另行规定。
第五节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一、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2.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
驾龄;
3. 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
体健康;
4. 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
交通事故;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城市出租
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城市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
格,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城市出租
汽车客运服务。
二、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参加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
当向出租汽车车籍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
材料:
1. 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2.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 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
通事故记录证明。
(二)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车籍所在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成绩公布
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
当公布考试成绩。
(四)从业资格证发放
对考试合格人员,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
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
资格证。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五)从业资格证副证的核发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
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车辆驾驶的,应填报《城市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副证登记表》,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
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
构审核后,按车核发相应的《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副
证》。副证放臵于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接受乘客监督。
三、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档案。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
2. 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
3.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记录;
4. 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四、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城市出租汽
车驾驶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六节 证件管理
一、证件核发的原则、程序和有效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实行全国统
一式样,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核发和配发。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
发。《道路运输证》按照“一车一证”的原则配发。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经营类
型、经营范围为:XX 县(市)、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
4. 经许可具有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
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设立的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副本,作为分公司在经营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6. 按照谁许可、谁核发证件的原则,城市出租汽车经营
者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到许可机关办理和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
4年。
二、证件的换发、补发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损坏、污损、到期,应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
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丢失的,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
失申明后,由发证机关补发新证。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损坏、污
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有效期应与原证件有效期一致。
附件:1.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6.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8.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
9.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0. 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11. 城市出租汽车换证申请表
12. 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副证登记表
13. 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副证样式
附件1:
附件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
需补正(更正)材料表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向 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的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
你所取得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 年,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颁发、送达 证件.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存在 问题,不符合 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附件7: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说明:1、此表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存档;
2、暂停应从XXXX 年XX 月XX 日至XXXX 年XX 月XX 日;
附件8: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经审查,符合暂停(终止)的条件,本机关决定准予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附件10:
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附件11:
城市出租汽车换证申请表
附件1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副证登记表
附件13: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副证样式
(正面) (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