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转让费用承担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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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费用承担的法律研究
作者:金子阳
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3期
摘 要:合同权利转让制度的确立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加速商品物质的流通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已然不属于《合同法》下的新鲜事物,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研究也已经相当充分,对合同权利转让的理解在学界也基本取得了一致。但有关合同权利转让费用承担的问题却鲜有人研究探讨,但这一问题确实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合同权利转让制度的构成的法律分析与研究来厘清合同权利转让费用承担这一问题。 关键词: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法; 合同权利转让构成; 费用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0.4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7-0163-02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1],债权转让除了合同债权转让以外,还包括因为侵权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之债的转让和因为不当得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之债的转让等。有的学者还认为[2],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特定债权及其附属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合同权利转让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合同下的债权及附属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所以,合同权利转让是债权转让的下位概念,是合同债权的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构成
合同权利转让的构成要件可以借鉴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也从主体、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四个方面来阐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
合同转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行为,即合同转让行为,也能够被理解成为一种合同,即合同转让合同。那么既然合同转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转让合同也需要有合法的主体来缔结并承受这样的合同,在合同转让的主体中,合同权利来源合同的债权人在合同转让合同中担任转让人,合同转让合同中受让合同权利的主体为受让人,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具备缔结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否则就不能够充任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又可以细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具备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各类组织都应该能够作为合同转让的主体。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