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实施细则(文件版)
关于推行厂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增强企业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企业廉洁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所辖各厂厂务公开工作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厂务公开工作制度及厂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渠道,深入开展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司所辖各厂厂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强化民主管理的原则
推行厂务公开要立足于强化民主管理。各单位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要决策、员工关注的本单位内部各种热点问题及其他按要求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对员工公开,接受公司及员工的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二)照章办事的原则
厂务公开要以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为依据,既要保障各级干部正确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利,又要切实维护员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厂务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不弄虚作假;公开的形式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四)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
厂务公开工作要与企业的改革发展方向、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相一致,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公司所辖各分厂必须建立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车间主任、工段长以上干部、员工代表。
(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员工提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根据公司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及时按程序落实厂务公开;对员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促进厂务公开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厂务公开要严格按照 [2009]1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公开渠道,通过设立公开栏等形式对应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公示。
第六条 对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予以公示。
(一)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管理目标分解情况,必须在每月月初进行公示,对落实完成情况在下月初进行公示;
(二)各单位产量、成本、质量、安全、工艺等经济技术指标的计划及上月实际完成情况,必须在每月初进行公示;
(三)公司及本单位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每月末公示一次;
(四)应让员工了解的相关规定,应在文件下发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资考核及奖惩情况的公示
(一)各厂对本单位内部干部及员工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工资基数、考核情况等,必须于每月月底工资造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
1、本单位各级干部及员工出勤、加班、缺勤情况;
2、对本单位各级干部及员工的各种奖励,包括生产奖、安全奖、小指标、设备奖等奖励的分配情况;
3、对本单位各级干部及员工职称津贴、学历津贴等津贴的落实情况;
4、对单位各级干部及员工违规违纪、安全不达标、卫生检查不合格等扣款情况;
5、对单位各级干部及员工工资中因捐款及其他事项的代扣款;
(二)每月工资下发后,各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条在厂务公开栏公开公示;
(三)其他涉及工资发放及奖惩应公开的内容,要及时向员工公示。
第八条 对干部的聘任及解聘情况的公示
(一)新聘任的干部,必须具备干部聘任条件,并符合公司的干部选任审批程序;
(二)对拟聘任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毕业学校、职称、拟聘任职务等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对符合干部聘任条件的,在聘任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三)对续聘干部参照新聘任干部的公开公示办法执行;
(四)新聘或续聘干部因违反法律及公司规定、经查证属实予以解聘的,在解聘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五)干部员工淘汰制落实情况须在每年年末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推先评优情况的公示
(一)对公司组织的各个系列、各个层次(含技师)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大赛合格人员及各种职称考试合格人员成绩等要进行公示;
(二)每年年初公司组织的职称评定完成后,对合格人员及享受的职称津贴情况要进行公示;
(三)每年年终推先评优,如劳模、优秀员工等,要在评比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对内部资金收支及招待费用使用情况的公示
(一)各单位对本单位内部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详细情况,必须列出明细于每季度公示一次;
(二)对内部招待费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程序、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提出、审批、公开、备案”四个步骤进行。即由公开事项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内容并填写厂务公开项目登记表,经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厂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做好厂务公开项目的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厂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在显要位置设立厂务公开栏;
(二)辅助形式是利用内部信息网络、墙报和内部刊物,对需进行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三)车间、班组以例会或召开专门会议为公开的主要形式,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建立公开栏。
第十三条 厂务公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三个到位”,即:公开内容到位、公开程序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实现“三个切实加强”,即:
切实加强企业民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廉政建设,切实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体标准为:
(一)公司规章制度及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员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权利得到落实;
(二)保障员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健全有效;
(三)员工反映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理地解决;
(四)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五)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
(六)单位内部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员工对本单位干部实际表现的满意率明显上升;
(七)单位违章违纪问题明显减少;
(八)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有效;
(九)单位内部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厂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由公司监察室、工会每月对各单位厂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议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监督评议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第十五条 各单位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建立“厂务公开栏”及厂务公开档案,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每月须将本单位公示内容以电子版形式反馈到监察室及工会;监察室、工会对公开公示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厂务公开内容不真实的,员工可直接向公司监察室、工会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按公司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八条 由公司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各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交换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监事会、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