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1) 会计法律(2) 会计行政法规(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①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②现行会计法:1999 年 10 月 31 修订通过,2000 年 7 月 1 日实施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 准则的制定依据。。 ④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列入 适用范围。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 ②代表法规:《。。。。。。。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构成:A、 会计规章、B、 会计规范性文件 A.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例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B.规范性文件: (排除上述就是)注意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同时应各自作为 多选把握。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选择)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 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培训、准入、运行、退出)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表彰奖励) 4.会计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 间不少于三年;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等。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注意理解)客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融资 租赁)、重要性、谨慎性(不应高估、低估)、及时性原则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虚假的;变造——涂改、 挖补 (三)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与我国的纳税 、 预算等年度保持一致。1(四) 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 (五)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 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外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文。 (不是必须使用民族文字、 外文,如果认为没必要,也可只用中文) (六)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发生销货退回的,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 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应有原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审核处理: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并 要求更正、补充。 (5)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 准,可以复制或查阅。 2、记账凭证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将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根据汇总后原始凭证开填制记帐凭证。 (3)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 割单,进行结算。 (七)会计账簿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 记、核算。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 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账目核对: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注意:如在会计基础中考对账应为三方面,不 包括账表核对。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它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情 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不需要可以不编。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 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5、半年——半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对外提供;年度——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 6、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 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7、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九)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种类2①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②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 B、会计账簿类(固定资产卡片), C、财务会计报告类, 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 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保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批准后销毁;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注意派 2、3、4 人情形)。销毁后签字并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 5、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 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 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4 个明确)★★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 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不相容职务】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 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 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10 天内作出决定) ★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注意:还有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没有工商部门。(2)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不是专业技术资格)。⑤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进行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单位和个人检举也属于会计工 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计和验资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新增考点,注意多选题)★★ (1) 区别: 条)不需记 (2)联系性:在审计内容、方法上有许多一致性;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记 (6 住联系即可做区别的选择(排除法)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影响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繁琐;经 营管理要求)★★选择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 会计。它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指定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会计人员。3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 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出纳(不得) 。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 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同时应由 3 名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人具 备会计师资格)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其他会计 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与委托方义务的区别(多选) (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 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 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免考: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 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内(含 2 年)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陷阱: 货币银行学) (2)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 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 之日起 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假账、经济类犯罪)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 格考试,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从业资格 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 日 注 意不同管辖范围的调转程序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选择)①针对性, ②适应性,③灵活性。(没有“强制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 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24 小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41、设置原则:★★★ (1)会计工作岗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不是所有的账目 都不能登记,可以登记入固定资产等账目)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2、岗位范围:不属于——档案机构内从事会计档案保管;收银(费)员;审计岗位 3、总会计师 (1)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而会计机构负责 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 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移交点收: (多选)★★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 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4)帐户余额核对相 符,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交接 3、会计监交的规定: ★(1)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 导人负责监交。 (2)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3)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交接人员的责任——谁做谁负 责。 六、法律责任——(可以)罚款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 正 (1)违反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行为 (10 类) 财政部门 对单位并处罚 款 对责任人员的 罚款 财政部门 对国家工作人 员给予行政处 分 责令限期改正 3000——5 万 2000——2 万 (2)做假账 (3)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 通报 5000——10 万 3000——5 万 (4)授意、指使、 (5)单位负责人 强令会计人员从 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事(2)(3) × × 5000——5 万 × × 行政处分 恢复会计人员的名誉、 原有职务、级别罚款吊销会计人 员的从业资 格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吊销直接吊销×情节轻重—行政处 分应当行政处分应当行政处分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5(一)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 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 予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无效: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 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③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 (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 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 (或 “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 (或“正” )字。 “分”后面不写“整” (或“正” )字。 ★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②票据出票日 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 人自行承担。★★★ (3)票据上的签章:①单位、银行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和虚构他人签章的行为,②变造是指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内容加以改变的行 为。③票据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则票据无效。其他签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伪造不影响票据 上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1、单位对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劳务报酬、差旅费、农产品(这两项不受 1000 元限制,其他都受 1000 元限制)2、单位之间: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下的支付(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限额一般按照单位 3—5 天日。边远不便的开户单位,可适当放宽到 15 天。(开 户银行审核各单位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2.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 支出(即坐支) 。★★★3. 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或 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征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 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2)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 QFII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 册验资除外)一般存款账户无需核准★★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 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撤销6(1)撤销情形: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改变开户银行;(2)办理变更和撤销的时间:5 天内。银行应该在 2 天内报告人民银行。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 1 年,但未 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 30 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1、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 取。★★ 2、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如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 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一般存款账户——3 天内通知基本账户银行,5 天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判断)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没有数量限制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 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特定用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 的资金。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 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1 个项目只能开 1 个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 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 事经营活动等。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 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 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九)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 账户撤销后 10 年。 四、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7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 人、保证人 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票据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 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判) 5、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 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 者提起普通诉讼。 6、票据时效:支票——6 个月;汇票——2 年 (二)支票★★★——即期票据、委托票据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划线 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各种款项结算。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 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所有的提现的票据都不能背书转让) 3.支票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 签章。(相对于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相对于商业汇票少付款日期)。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非法定记载事项(合同号、用途)——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超过付款提示期的,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 责任,仅开户银行不会受理付款★ 5.办理要求: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 低于 1 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三)商业汇票★★(单位之间可以使用,个人不得使用) 1、记载事项:绝对事项:所有的签章(出票人签章、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承兑人签章、保证人 签章)。 相对事项: 所有的日期, 除了出票日期外的其他日期(包括付款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背书日期、承兑日期——法定承兑期 3 天的最后一天、保证日期) 2、提示期限: (1)承兑提示期: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在到期日前承兑;见票后定期汇票应在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承 兑。付款日期不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2)付款提示期:有到期日的(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 ,到期日期 10 天内提示付 款,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从出票日期起 1 个月内提示付款。 (注意:超过付款提示期,承兑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 付款责任,也不得因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 3、附条件的效力:★★★ (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背书效力。(多头背书和部分金额背书,背书无效)。 (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保证责8任的承担。 4、背书禁止: (1)任意禁止:①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 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②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 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提示期的★★ 5、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 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①汇票保证人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四)银行汇票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的金额) 2、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是同城) 3、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 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3)非法 定记载事项:签发原因或用途、交易的合同号,但不具备票据效力。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 受理。出票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5、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2)出票。出票银行 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一并交给申请人。(3)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收款人 6、兑付的基本要求 (1)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也不得再背书转让。 (3)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 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5)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 提示付款期届满后 1 个月后办理。 (四)信用卡与汇兑 1.信用卡 (1)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 申领个人卡。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3)销户(45 天/2 年) 。 (4)单位卡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 位卡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5)银行信用卡享受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60 天,最低还款额待遇:当月透支额的 10%★★ 2.汇兑 (1)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 方式)两种。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2)汇兑回单不作为款项入账的证明,收账通知才是。 (判断) (3)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4)退汇: ①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②向收款人 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9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考点)一、税收概述 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 、固定性。 2.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 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 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 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税 ;行为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 契税 (2)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消费税; 进口增值税、 营业税 (央企) 地方税——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等 (大部分都是小税种) ; 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3)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3. 税法及构成要素 (1) 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 、 、 。税收程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税法的构成要素(11 项) 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三项属基本要素 ②征税对象(纳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③税 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如消费税) 、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等。★ ④减免税—— 起征点,到了这个点全征;不到这个点一分不征;免征额,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 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二、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价外税) 1、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 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 值税 我国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认定)和小规模纳税人★ (1)工业性及主营工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 万元的(小规模) ;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 应税销售额≤80 万元的。 (小规模) ;还有个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纳税的。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征税和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 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 17%;小规模纳税人:3% 。 4、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注意计算) (1) 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款;农产品 按买入价的 13%抵扣;运费凭普票上金额按 7%抵扣(该金额不含装卸费和保险费)★★ (二)消费税(价内税) 1、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方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①从价定率计税(绝大部分) ②从量定额计税——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从量定额+ 从价定率) 2、征税对象★★(1)对人有害的 2 个:烟和酒; (2)奢侈品 5 个:化妆品、贵重首饰、高档手表、高尔夫 球及球具、游艇; (3)耗资源 6 个:汽车、摩托车、成品油、轮胎、实木地板、木制的一次性筷子(4)烟花、10鞭炮 3、消费税应纳税额 (1)应纳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要 含消费税。 (2)应纳税数量的确认——①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非进口数量)(多选) 。 (3)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将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 购(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按领用数量予扣除。 (三)营业税 1、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个) (7 (2)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2、营业税税率(比例税率)——按行业不同分设三档税率——3%、5%(金融保险、服务业、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5%~20%(娱乐业) 。 3、计算★: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 基金、集资费、代收代垫款、违约金、滞纳金、罚息、提前竣工奖等。其中营业额按余值计算的有:融资租 赁业务、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旅游业 4、纳税地点(一般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 2、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基本税率——25%。 (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 ;低税率——20%。 ★ 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收入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准予扣除的项目——①成本②费用 ③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 其附加。④损失 (3)不得扣除的项目(注意多选题)★★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 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银行的罚息可以扣) ;④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 支出、赞助支出(广告及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扣) ;⑤超过年度会计利润 12%以上的公益性捐赠。 (4)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4、纳税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 款。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 1 年) ,非居民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1①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独生子女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 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剧本使用费)等 (2)个人所得税税率(4、5、6 比例税率;1、2、3 超额累进税率)★★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至 45%。 级) (9 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级) (5 ③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④稿酬税率一律减征 30%,实为 14% 。 3、计算(注意劳务报酬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 4 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 4 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20% 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多选)★★ ①年所得 l2 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 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 代扣代缴 三、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 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登记时间: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和《外管证》到经营地办理税务。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 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多选)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③申请减税、免税、退 税;④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 办理停业、歇业;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注销登记 (1)情形:注销——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2)办理时间:变更——30 天; 注销——15 天(3)办理程序:变更——先工商后税务;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3、停业、复业登记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 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 , 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12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 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 1、 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饰、鞋帽(不包括劳保用品)化妆品;销 售免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 票等。 (3)专业发票。 (国有的三类行业使用:金融保险、邮电、运输)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 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 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 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3、发票的保管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遗失的应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4)简易申报(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适应) (5)其他申报方式 3、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要求能够区分各种方式)★★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经营地点不固定的小企业) (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 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8)其他 2、税款优先原则: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在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 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 4、核定应纳税款的情形(多选)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5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申 报 ,逾 期 仍 不13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务代理范围——涉税;建账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 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 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保全——冻结、扣押、查封;强制——扣缴、变卖、拍卖 ★★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 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 5000 元以下的财物 也不再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2、法律责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收缴发票 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2)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先议后诉:纳税人在纳税上不服税务机关的情形 或议后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罚款、保全、强制执行不服的情形 行政复议对象是上一级行政部门。但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只能向其本身。 (3)偷、逃、抗税★★ 偷税——通过做假账来实现。偷税罪——偷税金额在 1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的 10%以上的情形。 逃税——不通过做假账,而是通过转移、隐匿资产来实现 抗税——暴力方式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 罚款(偷、逃:50%-5 倍;抗税:1 倍—5 倍) 第 四 章 财政法规制度(重点考点) 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规构成。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5 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2、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 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 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点)区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预算审查权、批准权、②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还可以撤销 地方政府,而全国人大只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 ;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①预算监督权、调整方案审批权、决算的审批权。②撤销权(本级政府和下一14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不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 等。 2、地方政府: (1)决定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 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 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 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 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 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 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预算收入。★ 来源于: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铁道、电力建设、排污费) ;其他收 入(罚没款、规费) 。 2、预算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 贴支出;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重点)★★★ 预算组织程序, 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 主要包括预算 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l2 月 31 日止。 (2)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本年度预算收入支出的预测 (3)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多选) (4)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 额的 4%。 (单选) (5)国务院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 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 预算草案,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 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 月 10 日前报财政部。 (注意时间考单选) 2、预算的审批 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批 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 30 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 门应当在 15 天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3、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4、预算的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级例外) (六)决 算 (该档案保存永久)——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最后一道程序) 。 1、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 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单选) 2、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人大常委会审批, 3、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 20 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 15 天内向15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级财政 部门) 、审计专门机构监督(各级审计部门) 。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 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 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 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意: 1、 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不包括国有企业 2、 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同时包括单位自筹配套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 标准(省级以上政府制定)4、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三公”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六) 、政府采购方式(注意考单选题)★★★ 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 公开招 招标公告 不特定 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 标方式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随机邀 邀请招 投标邀请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请 3 家 标方式 书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以上 竞争性 通过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不少于 3 谈判方 确定供应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 家 式 商 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 直接采购 1 家 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通过询价 询价方 确定供应 3 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式 商 必看(增加的考点) :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 4、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16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6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 于二十日。 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 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 管理,所以这种制度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是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它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预算内零余额账户和特 设专户进行清算,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 (2)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 (4)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1、直接缴库——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汇缴 2、 集中汇缴——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 由征收机关在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 一账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1、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2、支付程序(注意适用范围)★★ (1) 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工程采购、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未纳入上述采购和零星采购,单件不足 10 万元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 50 万元工程支出;特别紧急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各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就是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核算支付的。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财政授权支付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核算支付的。该账户可提取现金。★第五章一、会计职业道德概述会计职业道德(重要考点)(一)概念及特征 1、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 准则和规范。 2、特征: 既有一定的强制性(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较多的关注公众利益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注意判断题、多选题)★★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 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 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 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 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 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17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 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3、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一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重点)★ ★ ★ ——建议看教材复习 ★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 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如:不得对外泄露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技术、数据、资料等 ★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如:不贪污、不同流合污。 ★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如:要 以事实为依据、提供会计数据应当真实、遵循制度要求、要铁面无私、不避亲疏 ★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如:不盲从领导、不惟命是从 ★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 提高业务水平。 ★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 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1、形式(1)接受教育。(2)自我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注意选择题)★★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 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法制,形势政策教育) 3、途径(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会计学历教育中、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 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1、环节——认知;情感;信念;行为 2、方法(1)不断地进行“内省”(即自省)(2)要提倡“慎独”精神(注意概念考单选)★ (3)虚心向 先进人物学习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多选)★★★ 1、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3、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4、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5、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会计职业组织: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