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国企)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文化地产项目招投标活动,保证
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成本、保障公司权益、防范
腐败,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决策管理的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原则。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相关
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中招标文件、比选文件、竞争性谈判
和询价组织实施方案统称“招标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为集团下发的成传集发[2011]93号
文中关于招投标管理的阐述。
第二章 招标计划
第五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服务、工程、采
购等招标事项须提前上报计划,项目公司应充分考虑计划期
内需要招标的事项,并按下列原则进行拟订(格式详见附件
一):
(一)招标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招标范围、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招标方式(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并明确招标/比选是公开还是邀请。
4、招标组织形式(自行、委托)。
5、招标预估价(须满足集团审批的年度预算或项目筹
备阶段费用开支预算)。
6、资金出口(如:工程费、营销费用等)。
7、计划开始时间与完成时间。
8、其它应该提供的资料(如有时,包括但不限于:项
目公司内部决策纪要、立项批复、招标核准、集团批准的事
项决定及概预算等)。
(二)招标计划相关内容说明
1、项目名称须保持统一,即决策与实施过程须为同一
名称。
2、对国家强制性要求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及工程建设中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公司须按国家、省、
市相关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标核准编制招标计划,
计划周期为1-3个月,由项目公司按程序先行内部决策,再
报集团园区中心审核后上报集团办公会审批。对报集团办公
会审批的招标计划要求单独上报招标计划请示,内容包括只
需包括项目名称、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时间;
对非强制性要求招标的其他招标事项由项目公司编制
招标计划按程序先行内部决策,报集团园区中心备案通过后
执行。
3、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选择:
①、国家强制性要求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及工程建设中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须按国家、省、市相关规
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标核准执行。
②、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营销、策划类咨询顾问服
务机构的选聘方式由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详
细说明理由后上报。
③、除第①、②点外的项目,原则上按:10万元(含)
以内可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10万—50万元(含)可采
用邀请或公开比选,5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
④、若因招标事项本身的技术或服务要求导致满足条
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或其它客观因素,为有利于项目推
进,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公司可
选择最有利于项目的方式进行上报,但必须说明原因,并且
理由充分,具有相关材料作为支撑,最终通过集团审批后方
可执行。
⑤、招标预估价应列明具体金额,有估算的按照估算
执行,有概算的按照概算执行,有预算的按照预算执行,若
上报集团的估算、概算或预算未批准前,项目公司可按照报
审金额填报,但应注明招标预估价暂按报审金额填报,最终
以集团审批金额为准。
(三)工程建设造价审核和过程控制机构的选聘方案
应按“成传集发【2011】95号”《成都传媒集团工程投资管
理办法》的规定单独上报,不列入招标计划内。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单独上报选聘方案,不列入招
标计划内。选聘方案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要求填写比选公告,上报内容包
括比选公告、立项批复及招标核准文件、项目公司认为需要
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 招标活动组织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按集团审批的招标计划组织招标
工作,若因特殊情况有必要在计划周期内增加或调整招标事
项,应按招标计划的要求补充上报,获得集团批准后方可执
行。原则上1个计划期内增加的招标事项不得超过3个,且
增报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指定一个专门的招标组织部门,
由其统一组织各项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邀请书或公告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上报集
团的招标文件须包含此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项目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拟订,在
完成公司内部签批后报集团园区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后由项
目公司根据内部制度进行决策批准执行。招标补遗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备案流程执行。
第十条 采用公开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应在成都日报
或成都商报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若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
规定的按其执行。报名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 其中公开招
标的事项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应做好前期
考察和调查,相关资料和会谈记录做好存档,在上报招标文
件备案的同时上报拟邀请单位名单,并附相关调查过程说
明。
第十二条 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的开标会和谈判
会,应邀请集团园区中心到场监督,国家强制性要求进行招
标、比选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及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对评标委
员会组成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招标事项的评审
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确定:
1、比选、竞争性谈判,评审委员会成员须3人(含)
以上单数;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须5人(含)以上单数。
2、带有设计、策划、营销等方案的招标事项,项目公
司可委派1至2名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但
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总数的1/2,其余评委的选择,应由项目
公司委派人员在评审当日开标之前到集团园区中心,在集团
专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并应考虑评委有足够时间到达评审
现场。
3、竞争性谈判会评审委员由项目公司自行安排相关经
济、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不足的应在集团专业人
员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方式同上。
4、集团专业人员库由集团文化地产板块下属各项目公
司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原则上被抽中的人员在没有特殊情
况下应出席评审会。
5、各项目公司的专业人员不应进入本公司招标事项的
随机抽取名单中。
6、被抽中且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凭集团园区中心出具
的参评证明作为公司考勤的依据。
7、各项目公司在组织评审会时,应给予外来参评的专
业人员一定的交通及评审补助,标准为100元/人. 次。
第十四条 响应招标的投标人应不低于3家,否则重
新组织招标活动。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后响应招标的投标人不
足3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先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项目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项目公司应将招标活动涉及的所有过程资料(包括待发的中
标通知书)整理汇编成册(并编制目录),报集团备案,备
案通过后方可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各项目的招标活动过程资料应完整保存,
集团园区中心作为文化地产板块推进和统一管理的部门,应
对各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原则上项目公司报集团园区中心备案的招标相关资料
报原件备案;若原件只有一份(如评标过程等唯一的)的情
况则项目公司保留原件,报集团园区中心备案为复印件。其
他上报集团的请示、文件等按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招标过程中的保密
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对招标人员和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督, 杜
绝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含义如下:
1、 招标活动:指所有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
价等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合同承包方的过程。
2、 公开方式:通过公开媒体对外发布公告邀请潜在
的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公开方式的招标活动
在报名有效期内应至少3家单位报名才能继续组
织实施,否则重新发布公告。
3、 邀请方式:通过有针对性的考察、调查满足项目
要求的合同承包方,并发出邀请函,邀请参与招
标活动。邀请方式的招标活动应至少邀请3家单
位进行,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时,应将情况说
明上报集团批准后实施。
4、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潜在合同承包方。
5、 响应招标: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了相关的商务
和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投标文件、参选文件、
谈判承诺书、报价函等。
第十九条 各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如有违
反,集团在了解实际情况并予以确认后酌情对相关责任单位
或部门予以处罚,并影响其年终考核成绩。若有违反国家及
省市法规的,则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上报集团的各种文件,内容应清
晰、准确,若明显出现错误、误报、漏报、前后矛盾、违反
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影响其年终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集团园区中心之前下
发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园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集团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
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一:招标计划表
附件一: 招标计划表
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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