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机构养老服务合同责任
简析机构养老服务合同责任
【摘 要】养老机构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与之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如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纠纷的解决需要在弄清纠纷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掌握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则,来划分和确定纠纷各方需承担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广大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是指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或老人的家属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实践中,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存在两种形式:一是老年人家属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二是老年人自己与养老机构形成的合同。
一、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人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三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义务,这两种保护义务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都能够引起相应的合同责任。养老机构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养老机构承担合同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
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一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养老机构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安排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构成了对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
(二)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的情况比较多见,常见的有骨折、走失、摔伤、烫伤、自伤、他伤、自杀、噎食、褥疮、猝死等。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虽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个高危人群,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更多的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上说,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这表现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许多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不达标。大多数养老机构是用普通住宅作为住所,而这些普通住宅没有考虑老年人的特征。在软件上,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人员。服务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障,将大大影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担心,把很多想住养老院的老人们挡在了门外。天津市现有127.3万的老年人。却只有1万多张床位,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势下,当前天津市养老机构的总体入住率仅为60%,绝大多数养老院存在不满的现象。
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除了服务之外,养老机构对人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以及老人生褥疮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即使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养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老人人身伤害的,应由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老人和其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尽职责,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行为。
(四)对老年人突发疾病、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救险,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护,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
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的法律规则体系,归根结底要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即何种规则才能达到社会资源分配的最佳平衡点。这种法律的正义观,体现在契约法中,就是契约正义。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以双方契约为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应具等值原则。契约正义的—个重要内容,就是契约上负担及危险的合理分配,它一方面要求契约当事人缔约和履约时。既要考虑双方利益,又要协调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根据契约关系的具体情况,平衡双方交易的利益,从而达到对弱者的保护,既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人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人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人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面身体检查,但在实际执行当中,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类的疾病,对一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所以他们一般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有硬伤等。但像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看不出来了,这类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往往也是对老人生命安全最大的威胁,成了养老机构日后面对家属最棘手的问题。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很多老人年事已高,相信和依赖家属的安排,不愿动脑操劳。部分患老年痴呆症、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或因各种疾病造成意识不清的老年人,则只能依靠别人。入住后,—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在这种情况下,据北京市的调查,70.8%的机构表示遇到过老
人欠费的情况。但88.2%的养老机构还表示会继续服务,不断督促有义务缴费的人,保留追缴的权利。对于这种问题,在签订合同时,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另外,家属也不能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除了定期交费其他完全不管,而是应该时常看望老人。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这样有助于老人心情舒畅,对老人的晚年生活更是种安慰。
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定期限,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切诉讼费用。
(三)入住老年人因违反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
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人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