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之谈
【年休假之谈】
2012年的国庆黄金周可以说,到处都呈现出游客井喷的壮观景象。不仅在全国各大景区,就连江津四面山,在阴雨绵绵的假期中(8天时间)也迎来了11万人,同比增长35.6%,旅游综合收入达5200多万元,同比增长35.3%。
在刚刚过去的“最长黄金周”,国内多个热点景区在长假期间持续爆满,纷纷迎来史上“最热黄金周”。据全国假日办最新相关数据显示,9月30日至10月7日的中秋、国庆长假期间,全国纳入监测的119个直报景区共接待游客3424.56万人次,国内游客总量创历年新高。
除了免收高速公路费,各地还分批降低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部分省市还在节假日实行了特殊的门票优惠价格政策,打破了国内景区“逢节必涨”的规律。自由行自驾“加一元送接机”、门票“买一送一”、租车首日0租金等在线旅游市场的价格战,对旅游消费发挥了明显的刺激作用。这些条件的同时出现直接降低了出游的成本,成为刺激旅游意愿的重要因素。
“十一”黄金周的各种“疯堵”,暴露出目前带薪休假制度亟待落实。目前我国公众假日、休息日等休息时间共115天,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每年人均出游次数只有发达国家七分之一左右。一项针对国内带薪休假的不完全调查显示,在受访的2441人中,54.5%的人表示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23.5%的人偶尔享受过,仅有22%的人表示“每年都可以”。
针对今年“十一”黄金周出现的问题,全国假日办建议加快推进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适时启动我国黄金周假日旅行机制研究。在不增加原有法定节假日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调和腾挪其他假期和周末,对五一假期进行调整并适度延长,形成多个假期窗口期,让群众有灵活的出游时间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