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
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
(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
(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
三、报表统计期限
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
(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
五、填表要求
(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
(二)报表填写完毕,填写人需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
六、统计口径及填报说明
(一)《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年报表1)
1、“总人口”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统计对象的总数。“期初总人口”指上年10月1日0时的人口数;“期末总人口”指当年9月30日24时的人口数,上一年期末总人口数即为下一年期初总人口数。
(二)期末总人口=期初总人口+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迁入人数—迁出人数
2、“出生人数”为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华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 对刚出生又死亡的婴儿,既要统计出生,又要统计死亡。
表中:(3)=(6)+(10)+(14);(4)=(7)+(11)+(15);(5)=(8)+(2)+(16)
3、“出生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的现存孩子(包含收养、过继及前妻前夫留下的孩子)中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双胞胎婴儿的孩子应递进计算。 表中:(6)=(7)+(8);(10)=(11)+(12);(14)=(15)+(16)
4、“政策内生育”指孩子出生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中:2003年10月1日后,无子女的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的第一孩为政策内生育。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生育的子女为政策内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子女为政策内生育。
5、符合计划生育率= 政策内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数*100%
即:(18)=[(9)+(13)+(17)]/(3)*100%
6、年平均人口数=(期初总人口+期末人口数)/2
即:年平均人口数=[(1)+(2)]/2
7、出生率:[年平均人口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即:(19)=(3)/[(1)+(2)]/2*1000‰
8、“死亡人数”为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中死亡的全部人数,包括出生后不久死亡的。
9、死亡率=年内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即(21)=(20)/{[(1)+(2)]/2}*1000‰
10:自增人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即:(22)=(3)-(20)
11、自然增长率=(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即:“住年出生未报人数”指统计年度前五年内出生,在往年统计报表中未上报,并在统计期内通过《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正式补报的人数。本项目的出生人数不计入“本期出生人数”中。
(二)《结婚及领取独生子女证情况表》(年报表二)
1、“育龄妇女”指填报期末统计对象中15-----49周岁的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指填报期末统计对象中已结过婚的15----49周岁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出队按妇女实际出生年月由乡级统一进行。
3、“当年结婚对数”为统计对象中在填报期内所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对数。
4、“初婚人数”指填报期内统计对象中第一次结婚的人数,不包括再婚和复婚的人数。按夫妻双方分别统计,即如果夫妻双方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只统计初婚一方。
5晚婚人数:指填报期内初婚人数中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的人数。男女方双一方够晚婚年龄,另一方不够晚婚年龄的,应分别进行统计。
6、晚婚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男(或女)人数/同期内男(或女)初婚人数)*100% 即:(8)或(9)=[(5)或(7)]/[(4)或(6)]*100%
7、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为填报期末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包括夫妻双方共同领证人数和无配偶单方领证人数)。其中“子女18周岁以下”为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中的子女为18周岁以下人数。
8、领证率=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已婚育女人数*100%
即(12)=(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