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树立价格认证中心的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编外和聘用专职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贻误工作,产生过失,但不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中心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要求工作的;
(二)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或工作疏忽而产生过失的;
(三)违反业务工作(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价格成本审核、价格事务性工作等)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
(四)对符合业务受理条件,不及时受理的;
(五)因未及时索取或认真核对委托书内容(包括标的范围、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基准日、目的等)、权属证明及与业务工作相关资料的,或未全面、及时、真实地调查标的物价格(包括提供虚假价格),且影响结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的;
(六)实物勘察没有完整、真实记录实物现状,或提供实物虚假现状、情况,致使结论失实的;
(七)草拟、审核、校对工作底稿或文稿,因工作疏忽,致使结论书或文稿的格式、内容、文字、数字等产生错误的;
(八)经领导审批后,擅自修改结论及结论内容,或文稿内容的;
(九)不按规定交接因工作需要而留臵的样品,擅自处理、丢失、毁损留臵样品以及有关标的权属证明等重要资料的;
(十)明知与当事人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但未提出回避,以致影响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保密原则,有意或无意地将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泄漏给其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接受他人吃请,而影响工作的开展及客观、公正性的; (十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工作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五条 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分为: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一)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承办人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中心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要求工作,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2、承办人因工作不到位或工作疏忽而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3、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和批准,直接出具书面结论、文稿或口头承诺结果、结论的;
4、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5、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和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擅自调整和修改审核、批准事项,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6、承办人未按规定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7、承办人泄漏秘密,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8、承办人明知与当事人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但未提出回避,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审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虽经批准人批准,
但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
2、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结论、文稿或口头承诺结果、结论,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批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相应的以下责任:
1、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2、批准人一意孤行或指令、干预,致使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集体讨论、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4、复核、重新价格鉴定、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价格认证等改变或维持原结论,导致结论、结果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职务大小以及主要、次要人认定责任。
第四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主要包括:个人批评、大会点名批评、通报批评;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主要包括向组织、领导和在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检讨;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扣发奖金(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后果的程度,扣发一个月至一年的奖金);
(五)当年工作年终及量化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和行政降一级处分);
(七)停职反省(停职期间停发奖金、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基本工资的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解聘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损害后果,工作过错分为轻微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本单位、委托方和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轻微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本单位、委托方和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和影响较大,赔偿或损失金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本单位、委托方和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和影响重大,赔偿或损失金额50,000元以上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 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属轻微过错的,对负直接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
(二)、(三)、(四)款给予单处或并处;
(二)属严重过错的,对负直接责任人,报请市物价局给予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
(四)、(五)款处理;对于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四)、(五)款处理;对于负重要领导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 (三)、(四)款处理。
(三)属特别严重过错的,对于负直接责任人,报请市物价局给予行政记大过纪律处分,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七)、
(八)款处理;对于负主要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
(六)、(七)、(八)款处理;对于负重要领导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五)、(六)款处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过错,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赔偿时,除按第十条处理外,本单位还应对过错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和赔偿额。
第十二条 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错责任;
(二)干扰、阻碍或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委托人或当事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并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缺乏认识,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
(一)委托方、当事人或国家行政机关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材料,致使结论失实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操作办法等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结论过错发生的。
第五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由中心主任,各部门组长组成。其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明确、组织人员调查过错行为;
(三)讨论调查结果;
(四)作出处理决定或报请市物价局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决定调查的责任事故,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工作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八条 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从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本中心提出申诉。申诉的裁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