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05-28
【时效性】:已失效【发文字号】:银监复[2007]574号【颁布日期】:2007-12-14【生效日期】:2007-12-1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07]574号)
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准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申请》(深能财请〔2007〕1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批准你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对你公司超出上述业务范围的历史遗留业务,要继续加大清理力度,在未获得银监会批准之前,禁止发生新的超范围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深圳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深圳银监局报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