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处罚规定意见稿
关于执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有关条款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建设工程总造价包括土地费用、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绿地建设费用等。临时城镇建设工程总造价包括该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费用。
(一)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土地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招拍挂成交的楼面价格乘以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实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费用,为招拍挂的楼面价格乘以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建设单位征收(拆迁)、补偿等所需支出的费用计算。
3、违法占用土地的,按照该区域同类建筑的土地招拍挂成交价格计算。
(二)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费用按照以下
规定计算:
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费用以工程招标时的中标价格为准,没有参加招投标或招投标文件资料不全的,由咨询机构独立核算。
(三)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应包括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等,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可暂不列入计算。
第三条 建设工程总造价涉及的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按照规划审批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照许可部分与违法部分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只改变建筑高度和位置,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许可部分与改变建筑高度和移位折算出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改变建筑高度、移位折算按照本意见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总造价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市具有造价评估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有关工程造价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并出具工程总造价报告及清单。评估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城镇公有、私有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建设工程总造价评估,可由执法部门参照当年房管部门翻建房屋的造价预算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8%的罚款。其中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市政等公益性项目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三)城镇公有、私有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总造价6%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后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相应的执法程序和规定实施。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需要委托有
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含面积折算部分),按照该区域同类建筑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执法部门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时,告知评估机构必须按照该区域同类建筑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参照值。如果发现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的,执法部门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八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增加但实际建筑面积未增加的,将增加的高度折算成违法建设的面积值,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面积折算公式:S1=(h/H)×S 。其中:h 为超高部分的高度;H为批准建筑的高度;S 为批准建筑的面积;S1为折算出的面积。
第九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移位但实际建筑面积未增加的,将移位建筑与原审批建筑位置不重合部分的面积与建筑层数的积折算成违法建设的面积值,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面积折算公式:S1=S ×N 。其中:S 为不重合部分的建筑面积;N 为建筑层数;S1为折算出的面积。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