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推动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施工项目管理条例》及其系列管理办法制订,适用于各施工生产单位及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的管理职责、对象、内容、评分方法,并附检查与考核评分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每季度对项目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每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
第五条 项目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应在本单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管办”)负责具体实施。检查考核小组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成员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包括民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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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所在乡(镇、街道)项目的检查、指导,要把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同专业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平时的抽查结果与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检查考评结果应作为所在乡(镇、街道)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检查分类及评分
第七条 单位(集体)的检查考核:依据单位(集体)管理体系、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情况,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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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项目的检查考核:以项目的“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为主要内容,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
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是一听、二查、三看、四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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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检查考核小组听取所在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综合情况及项目法施工情况;
(二)查: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汇报情况,查阅所在乡(镇、街道)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文件、资料等;
(三)看:检查考核小组到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专业管理在项目的落实情况(对在建工程项目);
(四)评议:检查考核小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与受检所在乡(镇、街道)受检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95分以上的所在乡(镇、街道)给予奖励,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下的所在乡(镇、街道)(或在建工程项目)给予惩处。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结果分类:
(一)对所在乡(镇、街道)检查结果的分类: 总考评分在90分(含90分) 以上为项目管理先进单位; 总考评分在90分(不含90分)-70分为项目管理合格单位;
总考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项目管理不合格单位。 (二)对项目检查结果的分类 总考评分在85分(含85) 以上为优良 总考评分在85(不含85分)-70分为合格 总考评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 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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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奖励
项目管理综合考核评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所在乡(镇、街道)给予1000-3000元奖励,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项目给予500-2000元奖励。其中对于主要负责人给予10%的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惩处
项目管理综合考核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所在乡(镇、街道)给予1000-3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综合考核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项目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2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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