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检验指导书
电动葫芦和起重机产品
检验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电动葫芦和起重机产品的从原材料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产品质量检验。
2 . 原材料入厂检验
2.1 钢板、圆钢、型材、钢管等原材料入厂时,必须具有材料生产厂家的材质证明单,符合图纸规定的材料牌号、规格。在材质单上,由保管员注明入厂时间和用途。
2.2 油漆、润滑油、氧气、乙炔、CO2气体等原材料,要从技术部考核确认的生产单位进货,并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有关规定。
2.3 有规定或有特殊要求时,对原材料进行复检,符合要求后入库。需要代用材料时,必须办理“材料代用单”经技术部同意后使用。
3. 锻、铸件的入库检验
3.1 锻、铸件入库时,进行外观检查,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夹杂、多余金属、飞边等缺陷,表面不许有氧化皮、型砂等多余物。
3.2 吊钩、行车轮、卷筒等关键件必须具有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应符合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
4. 电器成品和元件的检验
4.1 电器成品和元件入厂时,必须具有带有3C 标志的合格证,技术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包装完好无破损现象。
4.2 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用户的反映,对有一些重要的成品按规定进
行抽检或全部检验。抽检的比例由技术部决定。
5. 外协件的检验
5.1 机械加工的外协件入厂时,按图纸抽检5%,抽检不合格时全部退回承制厂。重点检查带公差的配合尺寸。
5.2 热处理的外协件,入厂时抽5%进行硬度检验,有一件不合格,则退还承制厂重新处理。
5.3 表面处理的外协件,全部进行外观检验,镀层(涂层)颜色符合标准,表面均匀,无漏镀(涂)、无锈蚀。
5.4 重要的部件进行外协加工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应具有材质证明单、热处理合格证,有要求时提供无损探伤合格证,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对机械加工的配合尺寸全部进行检查。重要尺寸不合格的不验收。
6. 机械加工过程的检验
6.1 机械加工过程的检验,由各班班长和生产部人员进行。
6.2 操作者对加工的产品必须100%检查。
6.3 班长对本班人员的每班、每批首件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继续加工。
6.4 加工过程中也进行抽查,检查配合尺寸,作好巡检记录。
7. 装配过程检验
7.1 电动葫芦的检验:
7.1.1. 一般性检验
a. 检查结构形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合同单的要求;
b. 检查电源线的连接,检查绝缘电阻不小于1.5M Ω,检查接地电阻值不大于0.1Ω;
c. 检查钢丝绳端的固定和缠绕正确性;
d. 检查吊钩转动是否灵活;
e. 检查减速机油位,检查是否漏油;
f. 检查外观涂装质量,检查各种标记是否完整等。
7.1.2. 空载试验
a. 记入电源的电流、电压;
b. 检查限位器的功能;
c. 电动运行小车的空载噪声不得大于80 dB.
7.1.3. 额定载荷试验
a. 电压下降10%电动葫芦运转正常;
b. 测量制动下滑量S ≤V/100; V-起升速度
c. 测定起升速度 其偏差在名义值±5%范围之内;
d. 测定起升机构的噪音不得超过85 dB;
7.1.4. 动载试验
在1.25倍额定载荷作用下,起升、下降动作正常,制动可靠,试验后目视检查各受力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各连接件处应无松动现象。
7.1.5. 型式试验
按照JB/T 9008.2-1999的规定需要做型式试验时进行。
7.2.
桥式吊车的检验
7.2.1. 主梁的检验:
a. 测量上拱度,应为 (0.9/1000~1.4/1000)S
S- 跨度
b. 测量主梁水平弯曲度,当S ≤19.5m 时,水平弯曲值应不大于5mm ;S >19.5m 时,水平弯曲值应不大于8mm.
c. 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以1m 平尺检测,在离上翼缘板H/3区域内应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应不大于 1.2δ。
d. 主梁上翼缘板的水平偏斜值 C≤B/200 。
e. 主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 h≤H/200 .
7.2.2. 桥架的检验;
a. 桥架对角线偏差 ∣S1-S2∣≤5 mm .
b. 俩根小车轨道之间的高低差△h, 当轨道跨距K ≤2m 时 △h ≤3mm;2m
c. 小车轨道接头处高低差d ≤1mm;
接头头部间隙e ≤ 2mm;
接头侧向错位f ≤1mm;
接头处应设在筋板上面,偏离筋板的误差小于15mm. d. 小车轨距K 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 ±3mm.
e. 小车轨道局部平面度 △h1≤0.001K
f. 测量小车轨道的侧向直线度.
每2m 长度内的偏差不大于1mm;
在全长范围内偏差b 在侠式范围内:
S≤10m 时,b ≤6mm;S>10m时,b ≤6+0.2(S-10)mm.
7.3. 装配检验:
7.3.1. 起重机跨度S 的极限偏差△S 符合下式;
S≤10m 时,△S ≤±2mm; S>10m时,△S ≤±〔2+0.2(S-10)〕mm .
7.3.2. 小车部分检验:
a. 小车车轮的轮距偏差≤±2mm;
b. 起重机和小车轮对角线差︳d1-d2︱≤3mm;
c. 测量小车轮在垂直平面内的偏斜角α在下式范围内: -0.0005≤tg α≤0.0025
d. 起重机和小车轮的水平偏斜角φ应符合如下要求:
工作级别M3、M4时,tg φ≤0.0006;
工作级别M5时, tgφ≤0.0004 .
d. 同一端梁上的车轮同位差不大于2mm .
7.4.
7.4.1. 电器设备的安装质量检验: 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电控箱、限位开关、载荷限制器、照
明和信号系统、接线盒、电线接头、电缆、电线的位置正确性和可靠性。
7.4.2.
7.4.3. 检查地面控制电压不超过50V 。 地面空运转检查起升动作,检查走行动作,检查小车行走
动作的正确性。
7.4.4.
检查电控设备中各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在一般环境中不
小于0.8M Ω;在潮湿环境中不小于0.4M Ω 。
7.5. 起重机的试验检查
7.5.1 目视检查 :
目视检查各机构、电器设备、安全装置、控制装置、照明和信号系统、金属结构、梯子、走台、防护装备等部分的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7.5.2. 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如下:
a. 载荷起升高度的偏差5%;
b. 吊钩横向极限位置允许偏差 2%;
c. 起升速度允许偏差 ±5%;
d. 载荷下降速度允许偏差 +25% -5%;
e. 起重机运行速度允许偏差 +10% -5%;
f. 小车运行速度允许偏差 ±15%;
g. 载荷下降的制动距离 Sc≤V/100 m ;
h. 测量主梁跨中静挠度 ≤S/800 ;
i. 测量起重机噪声 ≤85dB ;
j. 检查限位器的可靠性,能准确停车。
7.5.3. 静载荷试验:
以1.25倍额定载荷,小车放在中间位置,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 悬空10分种,重复三次,卸载后检查主梁基准点处的永久变形,不得有永久变形。小车开至跨端测量主梁的上拱度,上拱度应≤ 0.7S/1000 。
实验后,不允许有结构件的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不出现松动或损坏。
7.5.4. 动载试验:
试验载荷是 1.1倍额定载荷。起重机各机构的动载试验应该分别进行,然后作联合动作的试验。试验中,对每一个动作应在其整个运行范围内作反复启动和制动。试验载荷起升动作时,不应出现反向动作。试验时间应至少延续1小时。
试验后不应该出现机构或结构的构件损坏,连接处也不应该出现松动或损坏。
起重机的试验检查工作是在用户的现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