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晋焦煤安全生产"高压红线"二十条规定
华晋焦煤发[2009]299号
关于下发《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高压红线”二十条规定》的
通 知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重大灾害事 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安全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 特制定安全生产 “高压红线”二十条规定,凡公司所属职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现场操作人或指挥者), 干部给予撤职,工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 落实并严格执行。原华晋焦煤发〔2007〕175 号《安全生产 五十一条》同时废止。
1、凡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处理的责任人;同一单位多次重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及以 上)出现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同一个人多次(一个月内出
现三次及以上)重复出现同类三违行为不能及时改正者;
2、凡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等级非伤亡事故时, 相关责任人没及时到位的;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导致重伤及 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
3、无规程、措施组织生产的;设计、规程、措施、方 案存在漏洞和缺陷而组织施工、生产的;井下遇临时工程或 特殊工程时,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
4、井下作业场所遇停风、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撤人、 停产、停电等相应措施的;
5、瓦斯超限继续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而继续违章指 挥或违章作业的;井下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瓦斯排放, 无有效措施或排放瓦斯“一风吹”的;
6、瓦斯检查空班漏检,虚报、假报瓦斯检查数据、瓦 斯抽采钻孔进度、防突预测指标和瓦斯抽采量的直接责任 人;施工完瓦斯抽放钻孔不及时封堵和抽放的;
7、擅自改变瓦斯探头吊挂位置或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 小断电范围的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等装置的;
8、擅自打开花闭、密闭入内,故意破坏“一通三防”、 瓦斯抽放系统、监控系统及其它重要安全设施的;
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0、井下擅自停风、停电或强行送风、送电的,违章带 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的;
11、开掘工作面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三专 两闭锁”的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甩掉风电、 瓦斯电闭锁装置组织生产的;
12、造成井下(地面瓦斯区域)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井下带电作业的。
13、严重违章放炮的(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 检”或“三人联锁”,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违章处理瞎炮、 残炮等);
14、盗窃火药、雷管、电缆等生产物资者或不将当班剩 余火药、雷管交回库房而擅自私藏或将火药、雷管等火工品 带出井口者;
15、严重违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防治水原则的; 或措施不力,发生误探、漏探的;
16、不按规定装设或人为解除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及立井 井口闭锁;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 蹬跳车或乘坐皮带的;
17、井口20 米范围内及井下施焊无安全措施施焊、动 用明火作业的;
18、干部值班脱岗的,擅自离开岗位的,井上下要害场 所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睡觉或饮酒者;
19、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瓦检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三违”人员打击报复者;
20、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规定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党政办
校对:张建明 2009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 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