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新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政府方案)
新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1.1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新野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1.2任务
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行关、停、转、迁,2011年底前完成;限养区、适养区内规模以上的养殖场,尽快完善环保报批手续,严格“三同时”制度,实现达标排放。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划分区域 6.1禁养区范围
(1)新野县城市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除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13个乡镇镇区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2)划定的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汉华办事处、城郊乡北部、沿三里河、老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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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上游(地下水井群)周围1000m范围内;
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km范围内的区域;
(3)白河、唐河、潦河、溧河、湍河、刁河,老白河、礓石河、黄渠河、涧河、运粮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300m范围内; (5)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禁养区具体划分结果见表5。
表5 新野县禁养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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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限养区范围
(1)新野县城规划区上风向2km范围内及各乡镇镇区规划区上风向1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高速公路、省道等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300m范围内的区域;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6.3非禁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七、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7.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按照河南省环保局(豫环然[2003]17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指标: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7.2.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7.2.2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7.3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7.3.1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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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H J/T8 1-2 0 0 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7.3.2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7.3.3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其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7.3.4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7.3.5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7.3.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7.3.7积极鼓励资源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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