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现状及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我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现状及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截至5月18日全市立案商业贿赂案件11起,涉案金额113.4万元。其中:隆化1起,涉案金额14.4万元;承德县1起,涉案金额18万元;宽城7起,涉案金额77万元;兴隆2起,涉案金额4万元。11起案件中,2起是新华书店销售教辅材料中给予县教育主管部门回扣案件,其余9起是酒类经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给予饭店服务人员开瓶费案件。
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能覆盖当前名目繁多、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主体规定过窄,致使查处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受贿行为存在法律盲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亟须制定一部层次较高、专门的、统一的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反商业贿赂法。
(二)调查取证难。多数商业贿赂是行贿和受贿双方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双方从中都获得了各自所需的利益,侵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双方当事人对执法机关办案不配合并建立攻守同盟。如果不是内部或同行业知情人举报,调查取证就无从下手,加大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难度。
(三)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有待加强。目前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如医药购销、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会计帐目专业性非常强,涉案单位为逃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尽可能把会计帐目作得滴水不漏,甚至有些做假帐或两本帐,从帐目上给执法人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设置重重障碍。再加上执法人员对会计知识学习和更新的不及时,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地从企业帐上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四)对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分歧,造成案件性质认定难。比如超市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取的进场费,根据国家总局的答复(工商公字[20xx]第152号)认定构成商业贿赂。除上海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超市收取进场费为合法行为外,其他省市还未作具体规定。而据报载有的工商局依据国家总局的答复对超市收取进场费进行了处罚,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是有的地方法院却判决工商局败诉。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对现有案件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扩大战果。同时在重点领域敢于探索,力求有所突破。
(一)突出重点领域,保持高压态势。应狠刹医药购销领域中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回扣风,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吃得起药;我市旅游资源丰富,应坚决查处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的商业贿赂行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继续查处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打击保险公司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的商业贿赂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重点治理中介机构给予以及金融等机构帐外暗中收受回扣行为,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业贿赂的主体、行为复杂,案件发现难、取证难、采取强制措施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自身优势,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进行沟通,取得支持,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加强与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配合,借助他们在查帐方面的优势,揭开假帐面纱,在蛛丝马迹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正确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构成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xx]11号)的规定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
(四)德法兼治力求实效。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职业道德观。逐渐消除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弊端,形成正派公道的社会氛围。执法部门要带头做到办事程序和权力公开、透明、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彻底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