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
(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
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臣属对土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1)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权,不许买卖。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买卖契约(质剂):西周时出现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债务契约(傅别):西周时期出(2)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杀的方法。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请期、亲迎。
乱政,而作九刑。” 七去:又称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赎刑的规定。
忌、恶疾。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春秋(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1、郑国刑问题。
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向(晋平公时的太傅)这代表的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旧贵族的反对。2、晋国铸造刑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鼎,遭到鲁国孔丘的反对。成文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用刑罚手段。 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内容。 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型化。
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刑新国用轻典,刑来国用中姓公布,使人人皆知而又有没可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测“的秘密法。 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3)行刑,“重其轻者”——定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的使用重刑手段。 《法经》:系战国时期李悝所作。西周的刑名:1、死刑。2、肉刑。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3、流刑。4、徒刑。5、拘役。6、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赎刑。7、没为官奴婢。
《法经》的主要内容:共有盗、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贼、囚、捕、杂、具六篇。“盗”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土地已经可指危害统治阶级财产的行为;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贼”指危害统治阶级政法统治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
和人身安全的行为。《法经》开1
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方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法经》的历史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变法的第一次:(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第二次: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1)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没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有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简要说明云梦秦简的内容。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三公九卿:是秦朝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秦朝有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分别总领行政、军事和监察院。三公之下高九卿,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廷尉,掌管司法审判。
郡设三个主要官吏,即郡守、郡尉和郡监。郡守是郡的最高长官。在郡下实行县,县尉是武官。县以下设乡,亭以下有里。 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即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人才。
定罪量刑的原则:1、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4、数罪并罚。5、共犯加重。6、自首减刑。7、诬告反坐。
秦律中规定了哪些死刑适用方法?
1、具五刑。顾名思义,就是五种刑罚共用,这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2、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诸来其亲族,相当于商朝的劓殄。 3、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 4、坑。即坑或生埋,就是活着埋在进土里。
5、磔。即肢解身体。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林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
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
律》、《钱律》、《效律》、《工律》
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里。
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金、(铜)钱、布(帛),此三种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皮。
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是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如何立法的? 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种货币不得选择,峭得拒收任何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老啬夫。第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法定的范围。
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诉讼形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式。《秦律》:“同贼杀伤人为公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室,”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诉讼形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式。《秦律》:“子盗父母,父母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谓非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刑罚提出控告,为“非公室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续。
予受理。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是如爰书: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何立法的?
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录。
《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读鞫: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称之为读鞫。 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两汉的法律形式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必须相同。
遍的适用性。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定。
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特定合格者,罚工程师一甲,罚丞和的法律文书。
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不仅受到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汉朝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2、三责任,要求在器物上该有制作官公和尚书台、3、九卿。 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如何立法的?
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
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2
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西汉宣帝。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两汉有哪些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
1、中央设有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负责纠举百官非法之职。2、地方设有司隶校尉和州刺史。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职权大致相仿,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州刺史直属御史大夫,省察治狱,“以六条问事“。 名词解释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北魏律:南北朝时期北魏的一部主要法典,共二十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八议:是指议亲、议帮、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上述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员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论述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 (1)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
组织更加健全,机构不断扩大。 (2)初期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设立律博士,教授法律;廷尉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为正、夫长官,下设正、监、平等属史,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设置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司直与明法各十人。
(3)在尚书台的下属设有掌理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法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在诉讼制度方面,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一)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这一时期,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2、建立直诉制度。这一时期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 (二)规定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三)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四)使用酷刑进行逼供 简答题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确立新的五刑制度,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庭除前代车裂等酷刑;
(2)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机封建统治的十种重大犯罪。 (3)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规定了“八议”、“官当”、“听赎”、“例减”等制度。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影响,它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对唐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法律也有较大影响。 唐朝的法律形式
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十二篇的篇章结构
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
断狱律。
(3)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物权:(一)土地所有权(二)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其他物权:1、山野之物的取得;鲜的《高丽律》和日本的《大宝2、宿藏物即地下埋藏物3、阑遗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
物(即遗失物)4、漂流物5、孳(4)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息物(三)对物权的保护1、土代表,曾在古代大放异彩,在世地所有权的保护2、动产所有权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的保护 位。
离婚: 唐朝的司法机关
唐代离婚,有强制离婚与协议离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婚。强制离婚又分为官府强制离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婚和义绝。如果违律为婚或嫁娶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违律,则官府强制离婚;所谓义(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绝就是夫妻之间的情意断绝。协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协议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在封的死刑疑案。 建社会的婚姻关系上无疑是开(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明的,妇女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愿。
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驳令名词解释: 原审机关冲审,或径行复判;死《大唐六典》:是唐代一部具有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三省六部:是唐朝时期最高行政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机关。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尚书省;六部指吏、户、礼、兵、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工。 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论述题
叫作“三司推事”。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名词解释 地位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特点:
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1)体例完备,结构严谨。 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法典。 刑统》的律文,基本是《唐律疏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律》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和其他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运用法律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纵观唐律篇目的排列顺序,结构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合计213门。
(2)用刑持平。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首先,主刑都是采用一罪一刑,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其次,唐朝处决死刑的方法比历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代律典少,指有绞和斩两种。 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再次,设立加役流,取代可杀可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历史地位:
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1)唐律将秦、汉以来的法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一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典;
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2)唐律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所谓“编敕”。
复、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重法地法:宋仁宗嘉祐中期,开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地位;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
3
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折杖法:是宋朝初年为了改革五刑之苛,而制定的减轻流罪、徒罪和笞杖的一种变通刑。 刺配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凡死刑案件,均须最后奏请皇帝批准。
元律的主要特点:
(一)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各民族在法制上不平等。(二)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三)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四)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五)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