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停薪留职:指公司员工因病患、工伤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任职,经核准后离开原职务而保留职缺及停止薪资福利支付,待停薪留职期满或停薪留职原因消失后继续任职。
3.2 部门主管:核实员工提出的停薪留职原因。
3.3 人力资源部:依照停薪留职制度进行审批并提交总经理核准。
4、 内容
4.1 申请条件
4.1.1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制:到职或复职须满一年(含)以上;
4.1.2 停薪留职前所有年假、调休须先使用完毕;
4.1.3 因特殊事件需较长时间处理,时间超过事假上限10天;
4.3.1 员工申请停薪留职期限应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4.3.2 最长停薪留职期限以一年为原则,超过一年先准予停薪留职一年,届时回公司办理复职手续后再根据当时情况考虑是否继续停薪留职;
4.3.3 停薪留职期限不可超过劳动合同截止日,若有超出截止日先准予停薪留职至劳动合同截止日。
4.4 停薪留职期间各项关系:
4.4.1 停薪留职期间停薪;
4.4.2 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结婚、丧亡、生育、节金等补助及假期等);
4.4.3 停薪留职期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暂停办理,复职后恢复办理。
4.4.4 停薪留职期间工龄保留,待复职后再延续计算;
4.4.5 停薪留职人员须办理离职手续,且须结算各项费用,包括外训费。
4.5 复职手续
4.5.1 停薪留职复职需重签劳动合同;
4.5.2 停薪留职复职后原则上由原单位续任,若原单位无职缺可由人力资源部调配;
4.5.3 停薪留职复职时原单位无职缺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经原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主管核准,继续办理留停或申请离职;
4.5.4 若续办理停薪留职员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仍无新的接收部门时,则不再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人资将于合同期满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5.5 管理职员工停薪留职期间该部门主管视需要安排合适人选就职,故复职后职位不保证;
5、 作业流程
5.1 停薪留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提出申请留停,填写最后上班日(即留停起始前一日),并于离职原因栏注明“停薪留职”,随表附上留停所需之证明文件;
5.2 欲停薪留职员工需提前30天申请;
5.3 停薪留职申请签准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需至财务一次结清各项应缴费用(含培训协议干涉的培训费);
5.4 因意外事件即日起无法上班,须于事发三日内持证明文件补办手续,留停日以申请日为准;
5.5 停薪留职复职应由接收部门呈文至部门主管签准并提前一周汇总人力资源部(以人力资源部接单日为准)办理员工复职手续,逾期三天未复职者,以三日旷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6 核准流程:申请人→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存档。
6、 表单:
6.1 QR-HR-06 [离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