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不在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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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此消息一经媒体报道,便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个税起征点再次成为议论焦点。
程汉鹏认为,个税起征点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无论调到2000元也好、5000元也罢,并不能保证这个起征点永远合理———1600元的起征点,不是只实行了两年就落后了吗?问题的关键在于个税起征点该不该“一刀切”。像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物价水平不一。所以,应主张分地区制定免征标准,实行浮动的扣除标准。如经济发达地区物价高,消费范围广,免征额就应该定高一点;反之,就应该低一些。
另外,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些人群,他一个人工作,要养活一家人,他的工资如果超过1600元,那么即使手头再紧张,也得缴纳个税。相比之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课税制度有着相当高的精准度,充分照顾到家庭就业人数、供养人数等情况加以减免。同样,我国香港特区现行免税额为
财政分权问题根源在于分权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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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彭迪云在《人民论坛》2007年第24期著文认为,由财政
分权而产生的问题恰恰是因为分权不够彻底和规范造成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进一步来说,我国自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的结果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体制,不存在分权过度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尚未获得应有的独立自主的地位,财政分权与政府行政垂直集权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二是地方政府没有自己独立的支柱收入来源,收入的重要部分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三是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编制预算的权力。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往往受到中央的指示,成为中央预算的一部分。
各层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的划分要体现相互制衡和激励相容的思想。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当是实现各层级政府之间以及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以全社会利益为重,不计较一级政府的得失,将财政收入和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摊。同时,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率。
实现事权法制化。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后,各级政府还要拿出配套的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部门和人员。通过宪法、法律、法规层层保证,把公共供给责任落实到执行阶段。
大量财政性资金以非税收入形式分散在各部门,预算外的大量收费不仅侵蚀了税基,分散了国家财力,还会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并且过多过滥的收费使得资金使用部门化的趋势严重,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为此,立法机关应制定和完善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将非税收入纳入法制化管理及预算内管理。
10万港元(按年申报),已婚人士则为20万港元。
此外,对于供养老人和兄弟姐妹、伤残受养人等,都有数额在几万元以上的额外免税额。同时,对于居民购买房屋等,还实行最近两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等措施,非常人性化。
所以,如果个税不考虑贫困家庭的实际,一刀切的课税,那么就很有可能使贫困家庭更加拮据,造成对弱者的误伤。而导致的结果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缩小贫富收入差距的目的,反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这样做也就背离了个税改革“劫富济贫”的初衷了。
(邓摘自光明观察网2007年12月25日
程汉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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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告急,近1/3已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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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2749个村庄调查后得出结论:总体上看,村集体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收入微薄。有将近一半的村庄集体收入还不到5万元,而低于10万元的占到近60%。另外,收入高于50万元的村占22.6%,高于
(邓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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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不在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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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7年来将第二次提高。正
在审议中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由目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提高的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等因素。据介绍,这次起征点调整主要是为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新京报》(12月24日《)
100万元的村占到16%。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平
均值为190.8万元,剔除少量超过1亿元收入的特殊样本,平均水平为7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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