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防癌组合险
张小姐今年30岁,投保年缴保费7140元,可获得40万的40种重大疾病保障,还会对于男女不同,所发生的特定高发癌症有特定的给付金,额外的获得6万元保障金。如果不幸得了癌症,公司每年还都会给付4万元的康复金,连续五年,共20万,为了避免癌症给家庭带来的二次伤害,还有保费豁免功能,不再交保费,同样每年享有4万元的康复金;不仅对于重大疾病有保障,而且对一些轻症也注重保养,比如:原位癌,一般的重疾保险是不予理赔的,这款产品就考虑了轻症的治疗费用,会先给付10万元,仍然拥有36万的癌症保障,16万的重大疾病保障;如果健康的活到80岁,可以领会本金,作为养老补充金,当然还是同样拥有20万的重大疾病保障到终身,如果一直都健康,那么最后这20万的受益金会给到指定的受益人。
详细描述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
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
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
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
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
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本合同继
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
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
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
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本合同癌症
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
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
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
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
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