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契约理念视野下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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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契约理念视野下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作者:刘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
摘 要 执行联动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但仍有很多短板。契约原本是私法概念,近年来已被引入至行政法等公法领域。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契约理念引入执行联动机制的可行性,从权力部门、市场主体、市民三方面探索契约理念对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契约 执行联动机制 义务
作者简介:刘源,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局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35-03
执行联动机制是指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由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同时借助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与登记、出入境以及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机制。众所周知,执行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为了使判决不再成为一纸空文,法院执行工作逐渐受到重视,执行局也成为法院主要业务部门之
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再单枪匹马,各部门联动取得了一定的执行效果。
然而,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抱怨声总是不绝于耳,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确实有一点的难度,这是目前我们法院工作的不足之处。但从反方面讲,执行联动机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一、问题的提出:执行难大背景下执行联动机制的缺失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执行联动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收效甚微
目前我国缺少关于对于执行联动机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从《民事诉讼法》上来看,只有第二百四十二条对金融机构配合法院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查询、冻结和划扣进行了规定。《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也只就金融机构协助执行进行了规定,但对其他机关或部门协助执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执行工作可依据的主要是一些司法解释和地方性规范文件,例如中共中央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和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