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慧星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 (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3 ?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1、3.7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8 ?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4、4.1、7.1、7.4
? 期交保险费在5000元以下且累计交费不满10年,或期交保险费在5000元以上且累计 交费不满5万元时,缓交的期交保险费在2年内未支付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2.4 ? 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5 宣告死亡处理 7.4 年龄错误
1.1 合同构成 3.6 受益人 7.5 现金价值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7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6 合同内容变更
1.3 犹豫期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7 联系方式变更
1.4 保险期间 4.1 保险事故通知 7.8 争议处理
2.保单账户 4.2 保险金申请 8.释义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4.3 保险金的给付 8.1 保单
2.2 保险费的支付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4.5 未还款项 8.3 有效身份证件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4.6 诉讼时效 8.4 结算利率
2.5 保单利息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5 保证利率
2.6 初始费用收取 5.1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8.6 危险保额
2.7 保障成本 5.2 效力恢复 8.7 毒品
2.8 部分领取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8 酒后驾驶
3.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3.1 保险金额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驾驶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1 明确与如实告知 8.10 无有效行驶证
3.3 保险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1 机动车
3.4 责任免除 7.3 投保年龄 8.12 周岁
险种简称:智慧星
险种代码:832
----------------------- Page 2-----------------------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2]155号,2012年6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 (见8.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 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账户价值 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 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以及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
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 Page 3-----------------------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支付期交保险费达到5 万元;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
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2)的限制。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
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 5000 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
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
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
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1)当期交保险费低于5000 元时
您已经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
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及其后 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 2 年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2)当期交保险费不低于5000 元时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 万元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足 5 万元,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及其后 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 2 年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
险费已豁免,在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的情况下,将不受本条(1)
和(2)的限制。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
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 保单利息 时结算并计
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
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
公布的结算利率 (见 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 (见 8.5)对应的日利率。
----------------------- Page 4-----------------------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
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
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费用,扣除初始 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初始费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 第1 第2 第3 第4至5 第6 及以后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各保单年度
0~125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416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5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25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超出125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416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初始费用
2.7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 (见 8.6)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 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 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
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 取。
需填写部分领 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
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Page 5-----------------------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金限制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 8.10)的机动车 (见 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
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
定。
3.6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Page 6-----------------------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7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更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年;
②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 (见 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对于期交保险费低于 5000 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
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对于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
计已支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 万元。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
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③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
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2.3、7.2、8.2 ?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2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保障成本调整 8.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 合同订立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7 永久不可逆
1.2 合同生效 5.1 效力中止 8.8 心功能状态分级
1.3 犹豫期 5.2 效力恢复 8.9 意外伤害
1.4 保险期间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0 医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合同解除 8.11 周岁
2.1 保险金额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2 毒品
2.2 保险责任 7.1 投保年龄 8.13 酒后驾驶
2.3 责任免除 7.2 年龄错误 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受益人 7.3 效力终止 8.15 无有效行驶证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16 机动车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释义 8.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1 保险金申请 8.1 有效身份证件 滋病
3.2 保险金的给付 8.2 重大疾病 8.18 遗传性疾病
3.3 诉讼时效 8.3 专科医生 8.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8.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体异常
4.1 保障成本 8.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8.20 危险保额
4.2 宽限期 能力完全丧失
险种简称:智慧星重疾
险种代码:833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2]155号,2012年6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险
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8.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 8.2),(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 Page 3-----------------------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
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 (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
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 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 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 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周岁(见 8.11)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
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8.1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14),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8.15)的机动车 (见 8.16);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8.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见 8.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 8.19)。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
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
额等额增加。
2.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 Page 4-----------------------
② 在被保险人 5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对于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低于 5000 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
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对于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
支付或累计已支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 万元。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
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③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
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申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2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 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
----------------------- Page 5-----------------------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 (见 8.20)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 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 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
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
少。
4.2 宽限期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
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
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
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
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 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 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的 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 障成本不受影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Page 6-----------------------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
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 0 周岁至 5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 健康出院的婴儿。
7.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4(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
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
账户。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
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
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释义
??
8.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王先生,某大型企业行政经理(一类职业),30岁,喜得贵子果果(无社保)。希望提早为果果准备教育金,让孩子无忧无虑成长,安享美好未来,同时也要考虑果果未来的人生风险,经过精心挑选,他为果果投保了平安智慧星教育金保险计划。
他选择了15年交费,年交保费5000元,投保明细如下:
基本保额10万元,60岁起调整为1万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元
基本保额8万元,60岁起调整为1万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元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基本保额1万元,连续续保至65岁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15年 (B)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15年 (C)
教育储备 灵活领取
家有智慧星,学费不操心。在果果15-17岁时每年领取4000元作为高中教育金、18-21岁每年领取1.2万元作为大学教育金。累计领取6万元,让果果轻松成才。果果毕业后保单收益仍然可观,账户价值灵活领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多重保障 保额可调
果果的人生精彩无限,智慧星的保障呵护相随,并可以根据人生阶段的不同风险调整保额,满足个性化的保障需求。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重大疾病基本保额为8万元,成年后可以适当提高基本保额应对事业阶段的人身风险;60周岁时主险和附加重疾基本保额降低为1万元,积累更多的账户价值作为养老补充。此外,65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可获得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100元免赔额,且不超过社保或其他补偿后的余额)。
保费豁免 交费无忧
本计划既保障小孩的人身风险,又保障大人的交费能力。在约定的豁免险保险期15年内,当投保人不幸身故、残疾或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孩子不幸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时,余下的保费由平安公司代交,人性关怀守护孩子未来。
利益演示表:(单位:元)
重要提示:智慧星计划的主险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合同效力将于60日的宽限期后中止,我们在合同失效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上表的保单账户价值、保障成本和身故保险金显示为“-”,表示保单账户价值已不足以维持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期交保险费低于5000 元且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或者期交保险费不低于5000 元且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足5万元时,如果应付期交保险费在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约定支付日后2 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4、上表中的保单账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同时也没有发生豁免险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