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概念与内涵
服务贸易的概念与内涵
一、什么是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
服务贸易概念首次提出是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报告》中服务贸易概念。1974年,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中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 简单地讲,服务贸易是指一国居民与他国居民间的服务交易。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外国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两种。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
世界贸易组织(WTO)确定的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成为服务贸易内涵的权威阐述和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
模式一:跨境提供 Cross-border supply
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服务、工程设计等。
模式二:境外消费 Consumption abroad
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留学等。 模式三 :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模式四:自然人移动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如外国专家讲学,劳务人员等。
二、服务贸易的分类:
WTO将服务贸易(W/120)分为12个服务部门。包括:
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旅游和旅行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 这12项服务业又可细分为160多项子服务行业。
三、服务贸易的统计
由UN、EU、IMF、OECD、UNCTAD、WTO共同制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形成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基本框架。扩展了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服务贸易的统计包括以下二个部分:
(1)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 Balance of Payments 简称BOP )
(2)通过本国境内的外国附属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FATS)
四、服务贸易与服务业、第三产业的区别
(1)服务业和第三产业是境内服务,而服务贸易是跨境服务。
(2)服务贸易的领域与国内的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并不完全一致。
通常第三产业包括一切非直接物质生产部门,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服务业,还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部门。
服务贸易的行业范围基本上以第三产业为基础,但不包括政府、军队、警察、法院、宗教等政治领域的部门。
五、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1)货物贸易是指国家(地区)间货物的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是指国家(地区)间服务的交换活动。
(2)货物贸易具有有形性,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
(3)货物贸易货物移动,生产者和消费者不移动;服务贸易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移动具有复杂性
(4)货物贸易海关可以监管,服务贸易海关一般无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