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述职报告制度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发[1993]78号文
【颁布日期】:1993-03-29
【生效日期】:1993-04-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述职报告制度
(1993年3月29日,银发78号文下发)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为了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总稽核的作用,使总稽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职责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的总稽核每半年要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本行及上级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三)本行及所属行执行方针、政策、法规、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四)反映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总稽核职责,研究解决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
(六)履行总稽核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述职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6"> 六、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