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纺织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国企拼搏(初稿)
第二章、纺织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第一节、纺织工业企业规范标准;
行业名称与计算单位;大型(大一型企业、大二型企业),中型(中一型企业、中二型企业),小型企业。
第二节、棉纺企业;
大型棉纺企业(单纺);棉纺锭,18万枚及以上,(大一型)企业 , 棉纺锭,10-18万枚以下(大二型)企业 。
中型棉纺企业(单纺);棉纺锭,8-10万枚以下(中一型)企业 , 棉纺锭,5-8万枚以下 5以下 棉纺(中二型)企业 。
小型棉纺企业(单纺);棉纺锭,5万枚以下为小型棉纺企业。
第三节、棉纺织企业;
大型棉纺织企业;棉纺锭13万枚加布机2000台及以上为(大一型)棉纺织企业。
棉纺锭8-13万枚以下加布机1000-2000台以下为(大二型)棉纺织企业。
中型棉纺织企业;6-8万枚以下加布机800-1000台
以下 为(中一型)棉纺织企业。
3-6万枚以下加布机300-800台以下为(中二型)棉纺织企业。 小型棉纺织企业;3万枚以下加布机300台以下为小型棉纺织企业。
第四节、印染企业;
大型印染企业;年产能力亿米 - 1亿米及以上为大型印染企业。
中型印染企业;0.8-1亿米以下(中一型)印染企业,0.5-0.8亿米以下(中二型)印染企业。
小型印染企业;0.5亿米以下为小型印染企业。
第五节、气流纺纱企业;
按照每一百头折标准计算(单纺)一万枚棉纺锭。
第六节、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u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新建、扩建或技术发行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生产能力。
u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计发行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产品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
条件、设计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u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
长的因素。
四、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类型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同时,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及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停止使用。企业规模的变动严格按审批程序办事,大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报,经省、市经委、统计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上报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综合部门审定同意后执行。中小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统计局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七节、纺织工业说明;
(1)化学纤维企业既生产长丝又生产短丝,可将长丝能力折合为短丝能力,然后以短丝能力作为划分标准。1吨长丝能力折合为3吨短丝能力。
(2)精、粗毛麻纺织厂标准是指全能企业。如精纺企业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产能力;粗纺织企业具备从原料加工、纺织、印染到成品全套加工生产能力。不是全能厂的、则精毛纺、麻纺大型一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粗毛纺为0.9万锭以上。
第八节、凡按生产能力标准划分的企业说明;
不仅生产能力要达到本标准,同时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一档企业一般控制在6000万元以上,大型二档企业一般控制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轻工行业的造纸、洗衣机、自行车,纺织行业的棉毛、麻、丝、绢纺织,烟草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
编辑撰写:时光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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