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审理离婚案件法官如何履行释明义务
案 情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且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4万元在甲处,后甲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仅判决双方离婚,未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乙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4万元。
分 歧
关于乙能否举证证实存在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的问题本文暂且不论,对一审法院是否应就甲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向乙进行释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准许,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因对该笔存款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案主张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一般将该条法律规定视为离婚与财产分割应一并审理、判决的法律依据,如果分开审理离婚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针对目前我国公民对法律的掌握程度有限,特别是基层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水平不高的实际状况,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法官应当就甲撤回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向乙释明,询问乙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如果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就本案而言,如果甲实际控制家庭共同财产,并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在判决准予离婚而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损害乙的合法权益,使甲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此种情形下,让乙另案主张权利会增加乙的诉讼负担。其次,我国《婚姻法》采纳的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于一体的立法例,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水平不高,合理、有效的释明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案结事不了”现象的发生。第三,婚姻家庭案件具有特殊性。实践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会在庭审中强调其不同意离婚的意见,而忽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见。一旦判决离婚,被告则会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对其不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应加强法律释明,明确询问被告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评 析
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由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或适当履行诉讼义务的一种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地探求客观事实并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高效,不管是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均明确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
法官释明是对司法权力的行使,是审判职权的一部分。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水平不高,法官庭审时甚至需要向双方解释何谓“回避”、何谓“争议焦点”。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恰当地表达意见,法院将无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所以,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是必要的,也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当加强法律释明工作。首先,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难以理性地表达诉求。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的答辩意见往往只针对婚姻问题,而忽视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次,婚姻家庭案件原则上应将婚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判决离婚与否将直接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所以被告的答辩意见应当全面、充分,否则容易导致利益失衡。第三,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法官能够将释明工作融入调解之中,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及诉讼风险,也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外,探望权问题也是一旦判决离婚后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如果需要判决离婚且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官应当就探望权问题向当事人释明,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如果当事人主张探望权的,则应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如此可以减轻当事人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的负担;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就探望权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另行起诉。
因此,本案中如果乙在一审中坚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诉的合并理论,法院应当予以审理,而不应简单地告知乙另案主张权利。当前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视原告诉求而忽视被告诉求之现象,有失公允,应当通过合理释明的方式均衡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菏泽中院 王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