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管理落实事项
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管理落实事项
1、工程开工前,首先督促承包人应做好开工生产组织安全控制准备,并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项目安全生产控制重点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驻地监理办进行认真审查,后报总监办批准实施。
2、三项审查的具体内容为:
(1)安全方案与生产方案是否同时设计;
(2)安全措施与生产措施是否同时实施;
(3)安全情况与生产情况是否同时检查、同时改进。
3、业主办(或总监办)对驻地监理办提交的安全控制审查意见书和施工组织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审查具体内容为:
(1)监理是否熟悉施工工艺流程;
(2)现场工长是否熟悉施工工艺流程;
(3)旁站监理是否熟悉工序技术标准规范;
(4)工人是否熟悉工序的安全生产防护知识;
(5)现场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安全行为;
(6)是否有人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证;
(8)作业的空间、场所(时间季节温度)是否稳定;
(9)若作业的空间、场所(时间季节温度)不稳定,是否随时可以观测到;
(10)空间、场所是否满足安全作业必须条件;
(11)作业现场是否属安全重点区域;
(12)对重要危险因素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13)施工通道是否有不安全因素;
(14)通风照明是否充分;
(15)支架、脚手架、爬梯等临设受力工程的稳定性是否满足规范、技术标准;
(16)用电设备、绝缘保护装置性能是否可靠,作业中对其可靠性是否有影响;
(17)易燃品、易爆品是否有隔离设施;
(18)安全设施“三宝”是否足量配发并有效使用;
(19)大、中型机械设备、设施的稳定性作业前是否做过检查保养 (吊勾、吊绳、支腿的稳定可靠);
(20)警报预警设备是否配备并有效;
(21)是否有安排应急救护设施、设备、药品、人员。
4、若初步审查合格,承包人做好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生产组织安全控制准备;
5、承包人向驻地监理办上报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驻地监理办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安全与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现场查验。若查找隐患的以上二十一条能得到落实和执行,驻地监理办批准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否则,承包人需进行内部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6、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组织实施生产组织安全控制,
确保二十一条得到保证。驻地监理办和总监办、业主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安全控制有效性进行动态查验。同时,业主办(或总监办)还需检查驻地监理办控制记录、现场记录,以查验驻地监理办是否尽责;
7、如检查发现承包人安全控制有效性动态体系无效,则要求承包人进行停工整改或合约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