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基础理论6
05-05
证据的基础理论6
1、证明对象: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任何证据都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3、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法规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4、证明责任: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或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5、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6、证据收集证据: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7、证据:经执法机关审查判断用来定案的事实材料;证据材料:一切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
8、只有经执法机关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明力的事实材料才能是证据。
9、作为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或法庭调查,未经当事人质
辩或法庭调查,无论其多么真实可靠,都只能作为证据材料,而不能称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