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考复习资料[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总结05553
民法总论
单选择
1.2.把法律规范主要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从内容上特指罗马私法。
3.《法国民法典》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的,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 4.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即《苏俄民法典》。
5.从民法的表现形式分析,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7.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
8.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
9.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10.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
11.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与商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12.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3.商法具有比较明显的国际性的特点。
14.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抽象性,2统率性,3非规范性。 15.民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公法、私法的划分。 16.民事活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兼容性。
17.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8.民法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19.物权法律关系,也称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物。 20.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法关系。 21.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特定的民法关系。
22.如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无须履行相应的义。
2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状态。
24.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即民事主体之间因民法规定的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形成一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即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25.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以下三类:1.事件,2事实状态,3行为。 26.民事主体以民法的确认为标志:(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参与民法关系时适用法律平等,不因民事主体的类型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区别;(3)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
意思表示具有独立性,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 27.民事主体由两大类组成,即自然人和团体。团体主体中又有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分。
28.公益性非法人团体,即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受益对象的团体。如一些非法人慈善团体等。
29.非法人经营体,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个体工商户,②农村承包经营户③合伙。
30.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31.团体主体的形式要件——法律承认。
32.关于私益法人,我们认为由于其受益对象是特定的,并且大都是为进行生活性活动而设立的,采准则主义即可。 33.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以后,对公司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准则主义。
34.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没有谁出现在先在后之分。 35.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6.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7.即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所做出的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
38.对精神病人的宣告一般有以下两个步骤:(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根据精神健康程度作出判定。
39.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40.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1.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